男子稱在周大生專櫃買到“金墩墩”,律師:商家若無授權屬侵權

“冰墩墩”大火后,有金店開始售賣“金墩墩”?
1月21日,河北雄縣的李先生向澎湃新聞反映,他在當地商場一周大生專櫃花1.5萬多元買到了五條凈重共28.42g的“金墩墩”手鏈,買的時候以為是冰墩墩周邊,查詢后卻發現該產品並未經冬奧會授權。

李先生在周大生購買了五條“金墩墩”手鏈。 本文圖均為 受訪者 供圖

李先生在周大生購買了五條“金墩墩”手鏈。 本文圖均為 受訪者 供圖

記者 / 朱軒

澎湃新聞注意到,抖音上有多個自稱周大生門店的賬號發布視頻推廣“金墩墩”金飾。

澎湃新聞致電周大生珠寶客服熱線,一名工作人員稱,周大生飾品種類較多,每家門店配貨不一樣,具體的產品銷售要以門店為準,“但目前未接到通知有銷售這類產品。”

有律師告訴澎湃新聞,如果周大生金店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自製“冰墩墩”圖案並售賣,則構成侵權。同時,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的,侵權人將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周大生櫃檯店員展示的“金墩墩”(立體)手鏈。

周大生櫃檯店員展示的“金墩墩”(立體)手鏈。

周大生櫃檯店員展示的“金墩墩”(平面)手鏈。

周大生櫃檯店員展示的“金墩墩”(平面)手鏈。

顧客稱在門店買到“金墩墩”,周大生:沒有通知銷售這類產品

隨着北京冬奧會舉辦,吉祥物“冰墩墩”受到廣泛關注,相關周邊更是供不應求。

河北雄縣的李先生說,2月19日,他在當地商場里的周大生專櫃買到了“金墩墩”。

“當時我在商場買東西,順便在周大生櫃檯問了一句有沒有‘冰墩墩’,櫃員便拿出了幾款給我看。”李先生稱,店員拿出的一款是立體的“金墩墩”,另一款是平面的“金墩墩”,是金質的“冰墩墩”形象,上面還印有五環和北京冬奧會標誌。

李先生說,他買了五條平面的“金墩墩”手鏈。他發來的“周大生珠寶專賣店銷售單”顯示,商品名為“金墩墩”,共重28.42g,金價445元一克,每克的工費85元,合計15062元人民幣。

澎湃新聞查詢2022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官網發現,周大生不在其特許企業和零售店之列。

“這種行為是在利用消費者對奧運會的熱情,以此盈利。”李先生稱,當地多家周大生金店都在售賣“金墩墩”,他的朋友也在線下店鋪購買了其他款式的“金墩墩”。他不要求賠償,但希望這種不良風氣得到制止。

同日,澎湃新聞致電周大生珠寶客服熱線,一名工作人員稱,周大生飾品種類較多,每家門店配貨不一樣,具體的產品銷售要以門店為準。“但目前並未接到有通知銷售這類產品。”

該工作人員表示,周大生的產品會配備質保單,通過對應編號可以查詢到商品。

但李先生表示,購買“金墩墩”手鏈時,店裡只給了他一張銷售單。

短視頻平台上,不少疑似周大生線下店的賬號在推廣“金墩墩”。

短視頻平台上,不少疑似周大生線下店的賬號在推廣“金墩墩”。

疑多家周大生門店在售“金墩墩”,律師:涉侵權

澎湃新聞發現,周大生淘寶店鋪並未上架“金墩墩”,而在短視頻平台抖音上,不少定位為各地周大生線下店的賬號都發布了“金墩墩”的推廣信息。其中,介紹為“河北雄縣周大生店鋪”的抖音賬號也發布了相關推廣視頻,並稱,“‘冰墩墩’沒得,整個‘金墩墩’吧。”

此前已有金店因銷售“金墩墩”被罰。

李先生購買的“金墩墩”手鏈外包裝。

李先生購買的“金墩墩”手鏈外包裝。

據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2月15日報道,南通海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商戶檢查時,發現一家金店在售的黃金製品模仿“冰墩墩”造型,該商戶因涉嫌侵權被立案調查。

據北京冬奧組委發布的《北京冬奧組委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和冬殘奧會吉祥物的公告》,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為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權人,吉祥物形象已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著作權登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形象和名稱。其中提到,對侵犯吉祥物知識產權和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北京冬奧組委將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2月21日,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澎湃新聞,據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的,構成侵權。

趙良善表示,侵犯“冰墩墩”形象的常見案例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自製“冰墩墩”售賣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冰墩墩”形象用在店鋪招牌、商品外包裝上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冰墩墩”形象做成表情包用於傳播的,這侵犯了著作權中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他強調,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如果將“冰墩墩”形象僅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則不構成侵權。

趙良善指出,如果周大生金店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自製“冰墩墩”圖案並售賣的,則構成侵權。同時,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的,侵權人將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損害公共利益的,可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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