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捐20元就被“默認”打賞平台3元,合理嗎?

北京的張先生最近“有點煩”,起因是他在通過網絡互助平台無憂籌給生病的朋友捐款時,發現在平台的“默認”設置下,自己也在向平台“捐款”。近期,張先生的一位朋友遭遇突發重疾,其家人在無憂籌平台發起了捐款。張先生通過鏈接點擊進入捐款頁面,準備捐款500元,但當他進入支付步驟時,顯示的捐款金額變成了503元。

張先生仔細回看后發現,3元是對平台運營的“支持費”。張先生還注意到,捐款金額從20元開始,無論捐多少,都默認要交這3元錢。

對此,張先生的第一反應是,自己是來獻愛心的,但平台的設置,像是“強行收費”。張先生表示,相比於被多收了3元錢,自己真正反感的,是平台在收取“支持費”時,透明度不足。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長黃浠鳴對財經E法指出,網絡互助平台的本質是商業機構,自然有運營壓力。但相關平台需在籌款設置中,應提升對捐助者知情權的保障,也需履行相關法規對平台經營行為透明度的要求。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呂來明則認為,網絡互助平台在籌款中,已經向求助者收取了服務費。如果再向捐助者收取“支持費”,屬於贈予行為。平台應該以用戶協議等合同形式向捐助者提出贈予要求,並獲得同意。“如果沒有以合同形式提出,收取這筆‘支持費’的依據存在疑問。”呂來明說。

財經E法通過企查查找到了無憂籌運營方——青島億眾同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的電話,撥通電話后,確認了接聽電話人即為該負責人,但對方得知來意后,立即掛斷電話。隨後,財經E法又向這一電話號碼發送短信,至發稿時,未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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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20元,默認“支持”平台3元

財經E法進入張先生提到的捐款鏈接,以及無憂籌上的其他捐款鏈接。點開捐助頁面后,在捐贈額度選擇欄下方是打賞平台3塊錢的提示,按鈕默認是關閉。

該按鈕下的說明顯示,平台方已經持續給近10萬大病患者,免費提供全程1對1的人工幫助,為此承擔了巨大的人力成本,希望捐助者能支持3塊錢,幫助平台更好運營下去。

默認向平台捐贈3元的說明
默認向平台捐贈3元的說明

該平台為每個捐贈項目設置了固定捐贈金額選項:最低10元起,最高500元。此外,捐助者還可以選擇以自定義金額捐助。但財經E法發現,即使是默認關閉這筆3元支持費,一旦捐助金額超過10元,當進入支付步驟后,都會再次提示支持平台3塊錢。

再次彈出支持平台的對話框后,左下方是白色的取消按鈕,右下方則是紅色的確定按鈕。

多位曾通過無憂籌捐款的人士對財經E法表示,位於屏幕右下方的紅色確定按鈕比左下方的白色取消按鈕更醒目。手指點擊屏幕,點右下角也比左下角方便。在這些捐助者看來,如果沒注意到兩個按鈕的區別,大家多半會順着點下去。

正如張先生所體驗的,如若“不小心”點擊了紅色的確定按鈕,並進入後續的支付步驟,最終顯示在屏幕上的捐贈總額已自動增加上3元“支持費”。

另一位捐助者表示,雖然可以選擇“取消”選項,不交支持費,但是這種流程設置,難免給人留下“強捐”的印象。

打賞平台3元錢的選項設置
打賞平台3元錢的選項設置

通過查找公開消息,財經E法注意到,“默認”資助平台3元的現象在網絡互助平台已不是第一次出現。2022年4月,有媒體報道,安心籌在籌款頁面,默認開啟加入“安心大家幫”,用戶在捐款時若不關閉此選項則默認額外支付3元。

另一互助平台——輕鬆籌也被曝存在此問題。2022年3月,有媒體報道,輕鬆籌收取3元“支持費” 的方式是在籌款頁面,詢問捐款者是否已閱讀並同意《用戶資助說明》,並配有解釋:“輕鬆籌已為超過200萬經濟困難的大病家庭提供免費籌款服務。支持3元幫助患者享受極速提現、技術支持、專屬顧問等服務,幫助患者快速籌得救命錢。

但財經E法在10月初進入輕鬆籌的一些籌款頁面發現,這一選項已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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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搭售應保障用戶知情權

如何看待張先生等網絡捐助者被平台設置所引導,“默認”向平台支付3元“支持費”的遭遇?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長黃浠鳴認為,網絡互助平台確實解決了急需幫扶的困難重疾群體、遭遇突發事件群體等的現實需求。出於維護平台日常運營的目的,向捐助人收取“支持費”,只要顯著提示或說明,一般都會獲得捐助人的同意和支持。但是應進一步保障捐助人知情權、並提昇平台運營透明度。

黃浠鳴對財經E法表示,包括水滴籌、輕鬆籌在內的網絡互助平台,並不是網絡公益和網絡慈善機構,本質上是商業機構,為有需求的用戶提供平台進行籌款。日常平台運營維護需要成本,自然有運營壓力。

黃浠鳴分析說,此類平台的商業模式是通過網絡眾籌互助方式獲取流量和客戶,再基於流量去開展其他業務,“例如保險業務,是平台盈利點所在”。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呂來明也對財經E法表示,平台的上述設置,忽視了捐助人的選擇權益。“用戶也許並不會在意3元這樣的小額收費,但不以顯著提示方式,忽視用戶選擇權的行為,有損誠信基礎,其實也並不利於平台和行業發展。”呂來明說。

呂來明分析,雖然網絡互助平台上的捐款者不是消費者,網絡互助平台也不是電子商務平台,但《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默認選項的規定和要求可以比照適用,規制的基本要求都是保障用戶知情權、體現經營行為的透明度。

《電子商務法》第19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26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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