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新規:企業IPO需煙草主管部門同意 禁售調味電子煙

3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電子煙管理辦法》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公告稱,為進一步加強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監管,規範市場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進產業治理法治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了《電子煙管理辦法》。

電子煙新規:企業IPO需煙草主管部門同意 禁售調味電子煙

近年來,由於存在監管空白,電子煙產業無序發展,一些產品存在煙鹼(尼古丁,下同)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煙油泄漏等問題,特別是部分經營者宣傳誤導消費者,誘導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會各界反映強烈,不斷呼籲加強監管。

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主體實行許可證管理

《電子煙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生產與質量管理、銷售管理、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監督檢查、附則,共六章四十五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子煙生產、銷售、運輸、進出口和監督管理等活動做出了規定。

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電子煙定義和監管對象;二是對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主體實行許可證管理,電子煙許可證管理不新設行政許可種類,僅在煙草專賣生產、批發和零售許可證的許可範圍中增加相應條目;三是對電子煙銷售實行渠道管理,建立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規範電子煙銷售方式;四是對電子煙產品質量進行全程管理,建立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和跟蹤追溯機制;五是對電子煙運輸和進出口依法實施監管。

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等,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立項。上述企業設立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其分立、合併、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條款規定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此外,《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還規定,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等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統一的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加強全流程管理

一直以來,由於電子煙行業的低門檻,一度造成中國電子煙行業魚龍混雜、小散亂的現象。目前市面上電子煙還存在質量良莠不齊的情況,缺乏市場評估和監管的細則。從業者也呼籲電子煙國標儘快出台,以規範產品生產。

同日,《電子煙》國家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也同時發布,要求霧化物設計不應對未成年人產生誘導性,不應使產品特徵風味呈現除煙草外的其他風味。《電子煙管理辦法》也規定,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

《電子煙管理辦法》還規定,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以加強對電子煙的全流程管理;同時還要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進行交易。

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電子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可以預見的是,兩項監管政策下,電子煙行業將迎來強監管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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