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丨元宇宙下,人格權侵害的虛與實

案例解析丨元宇宙下,人格權侵害的虛與實

隨着VR、人工智能、區塊鏈、5G、數字孿生等技術的發展,“元宇宙”點燃了社會各界關注,虛擬世界已然“看得見、摸得着”,人類社會關係、生產生活、經濟行為也面臨嶄新形態。然而,未來仍在孕育,虛擬世界法律問題卻先一步到來。而這其中,作為諸多法律問題中基礎的元宇宙中的人格權問題,無疑是最值得優先研究和探討的。

一、虛擬數字人尚不足以成為人格權的權利主體

自然人、法人作為真實世界的民事主體具有人格權的主體地位,那麼虛擬數字人作為虛擬世界的參與者,是否也是人格權的主體呢?這個問題的答案並非絕對。筆者認為,現行技術尚不足以支撐虛擬數字人的獨立意識和人格,因此將虛擬數字人認定為人格權權利主體為時尚早。

案例一

在某互聯網公司與上海某科技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一案中,原告互聯網公司自主開發的智能輔助系統Dreamwriter創作完成的《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未經授權被他人轉載。對於Dreamwriter是否能夠被認定為創作主體,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從文章的生成過程來看沒有人的參與,僅僅是計算機軟件運行既定的規則、算法和模板的結果,但Dreamwriter軟件的自動運行並非無緣無故或具有自我意識,其自動運行的方式體現了原告的選擇。如果僅將Dreamwriter軟件自動運行的過程視為創作過程,這在某種意義上是將計算機軟件視為創作的主體,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有失公允。

由此可見,受限於現有技術尚不具備自我意識,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否認了本案中Dreamwriter軟件的創作主體地位,舉輕以明重,可類推現有技術所產生的虛擬數字人也難以獲得人格權權利主體資格。

然而,虛擬數字人本身不能擁有人格權,並不意味着虛擬世界中的主體不受人格權保護。相反,若虛擬數字人可清晰指向現實世界的主體,則該虛擬數字人可認定為該現實主體的虛擬人格,針對其虛擬人格的侵害構成對現實主體人格權的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解析丨元宇宙下,人格權侵害的虛與實

二、侵害他人虛擬人格構成對其現實人格權的侵害

2021年底,美國媒體The Verge報道,一女子用戶在美國某元宇宙平台測試期間在虛擬世界中遭遇一眾男性測試者的虛擬性騷擾,引起其極度不適。2022年3月,一位日本網友在Twitter控訴其在佩戴VR頭顯在某在線VR角色扮演遊戲中睡覺時遭遇了“VR強姦”,遭受了心理上的折磨。研究公司The Extended Mind調研結果顯示,VR平台用戶中49%的女性用戶和36%的男性用戶均遭受過不同程度的性騷擾。

基於元宇宙高沉浸感的特性,儘管侵犯行為發生在虛擬世界、缺乏現實的身體接觸,卻可造成被騷擾者心理和生理方面強烈不適。目前針對嚴重的虛擬性侵犯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各國學者眾說紛紜,暫無定論。然而這並不意味着虛擬世界是“法外之地”。現行司法實務觀點認為自然人的虛擬分身對應虛擬人格,虛擬人格受《民法典》保護。

案例二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在楊某某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案號:(2018)蘇0102民初3400號】中認可了網絡虛擬人格是我國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該案中,法院認為網絡用戶採用註冊虛擬網名的方式,以虛擬人格依法參與網絡空間活動,可以為現實中的網絡用戶本人帶來精神層面的愉悅感,有時也可以為其創造實實在在的物質財富,因此,在網絡空間對網絡用戶虛擬人格的侵害亦能轉化為對網絡用戶本人在現實中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合法權益的侵害。

案例三

在此前的馬某與孔某名譽權糾紛一案【案號(2015)碑民初字第05065號】中,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兩新浪微博賬戶並非公民或者法人,但兩個賬戶作為網絡虛擬主體擁有虛擬人格,儘管虛擬人格單獨沒有名譽權,但侵犯虛擬人格的名譽會導致背後現實主體的社會評價,兩賬戶的名譽受損導致兩賬戶的管理使用人名譽當然受損。

由此可見,虛擬分身的人格權利是現實自然人人格權利向虛擬世界的延伸,虛擬人格受侵害可映射為其現實主體受侵害,虛擬人格本身雖不是民事主體,仍應獲得現實人格同等的保護。《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編”對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體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和一般人格權(人身自由、人身尊嚴等)權利的內容、邊界、保護方式進行了規定。其中,虛擬分身因缺乏自然人的生物屬性而尚不具備部分具體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但虛擬世界中對虛擬分身其他權利的侵害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了“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屬於人格權侵權情形。虛擬世界中對他人虛擬分身實施前述性騷擾、性侵犯行為可對應成對其現實本人的人格權侵權行為,理應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解析丨元宇宙下,人格權侵害的虛與實

三、擅自使用他人人格要素製作虛擬數字人/虛擬形象系侵權

自然人的人格權不僅投射於其自主創設、主動使用參與虛擬世界活動的虛擬分身,還及於其他主體創設的該自然人的虛擬形象。因此,如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人格要素製作虛擬數字人、AI、虛擬形象等,則構成對其人格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四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頒布後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在何某與上海某人工智能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案號:(2020)京0491民初9526號】中,被告開發的軟件用戶使用原告(某公眾人物)的姓名、肖像創設虛擬人物,將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點等綜合而成的整體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實質上的內容服務提供者,在本案中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姓名、肖像,設定涉及其人格自由和仍尊嚴的系統功能,除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的侵害外,還因侵犯了原告人格自由利益、人格尊嚴被尊重的利益而侵犯其一般人格權。

需注意的是,使用已故人士的人格要素製作虛擬形象、虛擬數字人、AI角色等時,應取得其家屬同意並充分尊重其家屬意見,否則將面臨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且其近親屬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以2015年亮相的鄧麗君女士的虛擬形象為例,該虛擬形象演唱會系由鄧麗君兄長鄧長富創立的鄧麗君文教基金會舉辦,避免了侵犯已故人士人格權益的情形。

案例解析丨元宇宙下,人格權侵害的虛與實

總結

虛擬數字人雖本身並非民事主體,但其與現實世界自然人的對應關係及交互模式使其難以獨立於民事權利而存在。作為自然人在虛擬世界從事特定行為、構建社會關係、表達思想情感、傳遞精神價值的載體,自然人的身份、尊嚴和價值觀通過虛擬數字人的行為存在於虛擬世界。不難想象,若行為在虛擬世界中得以“放飛”,除被侵害者的真實精神、名譽、財產被侵犯外,虛擬世界很可能成為惡行的溫床,人們在現實世界中的言行、價值觀也將被反向影響。

2020年,中共中央印發《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指出網絡空間雖是虛擬的,但運用網絡的主體卻是真實的,網絡世界與現實社會相互交織、互相影響;網絡空間擴展到哪裡,法治就要覆蓋到哪裡。元宇宙作為網絡空間的新紀元,具有較網絡空間更勝一籌的沉浸感和真實體驗,將更大程度影響人類在現實世界中的言行與價值觀。虛擬世界絕非法外之地,為避免元宇宙成為道德與法治的黑洞,人格權作為最基礎、最重要的民事權利,應在元宇宙世界中充分發揮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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