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網敗訴后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維權老教授:知網就是不服氣

近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退休教授蘇少之收到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兩份民事裁定書,法院依法駁回了《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知網”)的再審申請。

來源:長江日報

記者/李玉瑩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退休教授蘇少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退休教授蘇少之。

此前,蘇少之得知自己的老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九旬退休教授趙德馨狀告中國知網維權勝訴后,就自己的論文被中國知網擅自收錄也打起了維權官司。

中國知網申請再審的這兩起案件均於2020年12月21日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中國知網賠償原告蘇少之經濟損失2800元、合理開支334元,共計3134元。

中國知網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有誤,自己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並無過錯,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申請再審。

對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駁回了中國知網的再審申請,蘇少之並不意外。他告訴長江日報記者:“知網抗辯的理由還是之前的那些,說到底就是不服氣。”

爭論焦點1:蘇少之能否單獨提起訴訟?

涉案文章《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歷史實踐與現實路徑——基於新中國成立以來的考察與分析》,原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2期,系蘇少之與劉某某共同署名的論文。

中國知網申請再審時認為,蘇少之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未徵得其他作者同意,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因合作者劉某某明確放棄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實體權利且不參加訴訟的說明,合法有效,蘇少之可單獨提起本案訴訟。

爭論焦點2:中國知網是否取得合法授權?

中國知網申請再審時認為,對涉案作品的使用已經取得了合法授權。證據是涉案作品作者在投稿時已經同意將其在期刊上發表的文章收錄到數據庫用於信息網絡傳播的稿約和期刊許可使用協議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中國知網提交了期刊上的稿約,但該稿約不能視為該期刊或中國知網取得作者關於涉案作品網絡信息傳播權明確授權的當然依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認為,中國知網提交了與登載涉案作品的期刊編輯部之間簽訂的授權協議書,但沒提交自身或期刊編輯部就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已經取得作者授權的相關證據。

爭論焦點3:中國知網是否具有法定許可資格?

中國知網申請再審時認為,自己具有期刊出版許可證,數據庫的法律性質屬於期刊,原判定認定的報刊法定許可制度並不適用網絡環境,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認為,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中國知網將涉案作品收錄到自己的數據庫並在網上進行付費瀏覽及下載,這不屬於報刊之間的轉載或摘編行為,中國知網主張的報刊轉載法定許可不能成立。

2021年12月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了中國知網的再審申請。

專家觀點:

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

應依法治理中國知網的商業模式

“當年文著協起訴知網侵犯會員汪曾祺作品《受戒》版權,知網在兩審敗訴后也不服氣,曾向北京高院提出再審申請,同樣被裁定駁回。”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認為,此次法院駁回中國知網的再審申請,再次說明中國知網對知識分子的版權侵權是長期的、主觀惡意的,而且情節嚴重。

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當事人申請時,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或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情況,法院應當再審。

“知網被作者起訴到法院敗訴后,申請再審的理由與此前沒有大差別,最終被法院裁定抗辯理由不成立。這難道不是知網在無視法律的規定、藐視生效的司法判決嗎?”張洪波表示,中國知網多個案件敗訴、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說明其母公司、母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疏於對其管理。

張洪波建議,中國知網的母公司、母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針對中國知網長期侵權違法的事實和備受詬病的商業模式依法進行內部治理。法院也可以據此判決向中國知網的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函,要求對其進行內部治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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