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1萬請陳小春和網紅直播帶貨僅賣5000元 法院判決退41萬

簽下價值51萬元直播帶貨合同,安排陳小春和網紅一起帶貨,結果3場直播只賣出5000元,商家一紙訴狀將負責直播推廣傳媒公司告上法庭。12月25日,上游新聞記者得知,廣州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審裁決,判決直播推廣協議的傳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還41萬餘元服務費。

上游新聞記者從廣州市中院的這份(2021)粵01民終19281號民事判決書中看到,2020年10月,某按摩器公司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一份《雙11矩陣直播推廣協議》。協議約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傳媒公司提供16場次直播銷售推廣活動,其中10場由粉絲總量大於等於1000萬的達人執行,6場由其他明星達人主播在其互聯網直播間執行。

在按摩器公司按約支付51.5萬元的推廣服務費后,傳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發來《雙11直播更改說明》,將原來16場直播的主播執行人,改為實際安排影視明星陳小春加3名網紅,時間為11月5日-11月11日,並約定服務費減少10萬元。

11月5日下午,陳小春的直播由於在直播時沒有在直播間上商品鏈接,導致僅直播幾分鐘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後傳媒公司在當日晚上安排了陳小春的助理補播。上述4場直播完成後,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銷售額僅5000餘元。

廣州市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雙11直播更改說明》中將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變更為3位網紅和陳小春,但同時說明其他合同內容不變。即《雙11直播更改說明》只是減少了擬參加主播的人數,但並未將直播場次從16場變更為4場。

在實際直播執行中,主播甲、主播乙、網紅丙的直播場次均為1場,陳小春直播1場后,因涉案商品沒在直播間上商品鏈接導致下架,需要陳小春補充直播1場,但陳小春本人未能直播,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陳小春補播,助理補播的效果顯然不能等同於陳小春,且陳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約定的流量主播,故應視為陳小春直播不成功。綜上,傳媒公司實際安排直播成功共計3場,但合同約定應直播16場,故某傳媒公司嚴重違約。

法院認定,因《雙11直播更改說明》只是減少了擬參加主播的人數,其他合同條款不變,故原合同約定的ROI保證當然應繼續適用。第二,按照合同約定的ROI保證,直播銷售保底數額高達100萬元以上,但實際直播后的銷售額僅為5000元,繼續履行合同由傳媒公司補播3場顯然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補播並且要求退款合理,廣州市中院予以支持。

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按摩器公司選擇按照未能直播的場次比例退款合理,即傳媒公司應向按摩器公司總計退還服務費418437.5元(515000元*13/16)。

律師提醒

簽署直播協議事前事中應注意四點

“這起案件非常具有行業的典型性。”重慶一位長期為網絡電商提供服務的服務商戴先生告訴上游新聞記者:“電商邏輯里有三大環節非常重要,銷售、選品、供應鏈,一般做直播會給商家做銷售托底,不然誰干呢?除了娛樂明星主播,帶貨主播比拼的就是賣貨能力。”戴先生指出:“電商規則是以天為單位變化的,這個案件就是雙方在前端的工作沒做好。”

重慶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小山提醒商家,簽署直播帶貨委託協議,為了避免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應注意四點:第一,應該對直播細節進行具體的約定,比如主播、直播場次、直播平台、直播方式以及直播時間,甚至直播間的布置等,讓每個環節都可以有章可循;第二,直播應達到的目標或效果,應明確約定;第三,約定如果受託直播方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沒有達到約定目的,該承擔什麼責任;第四,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的溝通意見,另一方應及時答覆明確表態,以免誤解。

新聞延伸

那些年“翻車”的帶貨明星

楊坤:賣了120萬退貨110萬

花51萬請陳小春和網紅直播帶貨僅賣5000元 法院判決退41萬

2020年11月8日,楊坤在自己的直播間進行帶貨直播,這天他共售賣羽絨服、面膜等40樣產品。商家給出的坑位費從10萬到13.5萬不等,其中一家還給出了楊坤銷售額20%的傭金。

但令他們沒有想到的是,滿心期待的直播帶來的並不是銷售奇迹,而是慘烈的“翻車現場”。

有商家稱收回坑位費需要賣出3500單,最後只賣出了180單3萬多元;99元一盒的面膜銷售了1.8萬元,但退款近4000元;有的商品雖然直播時下單情況很好,但最後出現了90%退款的情況。其中一個商家花了12萬元的坑位費,當天總銷量120萬元,沒想到僅過一天就大量退款110多萬元,實際銷售額只有4萬元。

商家意識到楊坤的直播間中可能存在“刷單”行為,聯合起來建立了“楊坤直播被坑商家”維權群。對於商家的損失,運營總監表示可以“補播”就“補播”,但是無法退款。

最後商家選擇報警,但民警表示即便有證據表明楊坤直播靠刷單來衝量,也只能說是“以次充好”,不算“詐騙”,只能算民事糾紛,因此建議走法律途徑,警方不予立案。

吳曉波:860萬人觀看只賣出15罐奶粉

2020年6月29日晚,吳曉波在淘寶開啟直播“新國貨首發”專場。根據此後官方公布的數據顯示,當晚5小時的直播吸引了860萬人次觀看,帶貨銷量3.4萬件,GMV近2400萬元。

但事後有參與的商家表示:“我們付了60萬元坑位費,實際成交5萬元都不到。真是令人大跌眼鏡。”另一家乳業公司則表示在吳曉波的直播上只售出15罐奶粉。

事件曝光后,吳曉波發表了題為《十五罐》的反省文章。

汪涵:開播費10萬,退貨率76%

花51萬請陳小春和網紅直播帶貨僅賣5000元 法院判決退41萬

2020年11月6日,銀河眾星直播機構旗下藝人汪涵舉辦“順德專場直播”。有參加活動的商戶在直播后公開發表質疑,稱開播費10萬,當天成交1323台,退款1012台,退款率76.4%,ROI僅為0.3,“更令人氣憤的是直播進行中出現大批多台退款單的刷單行為,導致我店鋪收到平台的虛假交易警告。”

11月12日,汪涵簽約的直播機構上海銀河眾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聲明稱,該司從未有任何虛構數據或購買流量的行為,“合理懷疑是第三方以刷單為手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李湘:5分鐘帶貨費80萬一件都沒賣出去

2020年4月,某商家請李湘直播賣貂毛衣,該商品原價8313,折后價是4988,李湘直播間的價格再減800元,結果一件也沒有賣出去。商家只能出來哭訴:請她5分鐘,花了80萬的坑位費打水漂了。

花51萬請陳小春和網紅直播帶貨僅賣5000元 法院判決退41萬

“廣東雨神”+王晶:花8萬僅售出6瓶護膚品

花51萬請陳小春和網紅直播帶貨僅賣5000元 法院判決退41萬

2020年7月,某護膚品公司與經紀公司簽訂《推廣合作協議》,載明“鑒於乙方擬在某平台與廣東雨神和導演王晶舉辦活動,甲方有意委託乙方通過指定活動推廣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稱為某氨基酸潔顏蜜,推廣服務費為(含稅)82820元。

直播當晚,網絡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廣東雨神”進行直播推廣活動。該護膚產品的推廣時段開始時間為當晚凌晨00:07左右。期間協議約定的導演王晶並未出鏡,產品最終的銷售額僅為6瓶共計800餘元。

事後護膚品公司將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經紀公司賠償相應損失等各項費用共計9.7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產品銷售時段被安排在凌晨,且直播過程中王晶始終未出鏡,被告未完全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履約行為存在瑕疵,構成違約。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被告經紀公司應向原告賠償服務費損失2.5萬元以及其他各項訴訟費用共計3.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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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1-12-26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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