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組織微信公號刷流量違法,騰訊一審獲賠 300 萬

互聯網時代,流量就是力量。近年來,流量“變現”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不僅帶動了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同時導致通過“作弊”方式刷高流量的“灰黑產業鏈”也悄然出現。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稱騰訊公司)因不堪其擾,遂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哈爾濱祈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祈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鄧某某共同起訴至法院。

今天 (2021 年 7 月 15 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祈福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300 萬元,同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鄧某某在 80 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因廣告刷量騰訊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

兩原告訴稱,騰訊公司系微信平台的經營者,通過在微信公眾號文章內容中投放廣告,將用戶訪問流量轉化為現實經濟利益。同時,兩原告會給予發布熱門文章的公眾號主體一定比例的利益分成,以激勵其繼續生成優質文章內容。

然而,兩原告發現,祈福公司涉嫌通過其運行的“螞蟻平台”,組織、誘導微信公眾號的賬號主體虛假提升公眾號文章的流量以騙取廣告分成、干擾微信公眾號平台流量數據。同時,其還通過該平台組織、幫助、誘導微信賬號買賣及賬號輔助解封交易,並提供“推廣工具”功能,幫助用戶一鍵採集、編輯、分享、傳播公眾號文章內容,竊取公眾號廣告的正當交易機會。

兩原告認為,祈福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幫助他人虛假宣傳”,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故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500 萬元,同時要求鄧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兩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祈福公司作為網絡服務商,僅為任務發布者提供交易平台,不直接參与用戶的任何交易,且已制定了嚴格的任務規則規範平台運行。“螞蟻平台”不是刷量平台,付費瀏覽廣告是常見的商業模式,祈福公司並未實施幫助他人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亦未侵害兩原告的競爭利益。

判賠 300 萬!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相關微信公眾號運營個體通過“雇傭點擊/誘導點擊”的刷量行為虛假提升其公眾號文章內容的訪問量,以賺取微信平台的廣告分成與發布任務成本之間的差價的行為,侵害了微信用戶、廣告商及兩原告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網絡市場秩序,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祈福公司雖不直接從事刷量活動,但卻為此類活動提供機會、場所並撮合交易,且通過向用戶收取一定比例服務費或提現手續費以實現盈利。同時,祈福公司在“螞蟻平台”設置了人工審核環節,明知平台中存在大量瀏覽、點擊微信公眾號文章及廣告的任務,仍允許用戶上架此類任務,並設置獎勵鼓勵用戶大量發單與接單。故應認定其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制的“幫助他人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同時認為,“螞蟻平台”提供微信賬號買賣及賬號輔助解封交易服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互聯網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由“螞蟻平台”規則可知,祈福公司對該行為系明知且持積極態度,並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因此構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關於兩原告主張祈福公司向用戶提供“推廣工具”的行為,法院認為該部分法益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範疇,故未予支持。

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外,被告還需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量原告知名度、被告運營規模及主觀惡意等因素,酌定祈福公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300 萬元。在涉案行為持續的部分時間段內,祈福公司曾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鄧某某系公司唯一股東,鑒於其未能證明與公司財產獨立的情況,故判決其在 80 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網絡平台組織虛假交易構成幫助他人虛假宣傳

上海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本案審判長宮曉艷表示,近年來,市場經營主體對流量的爭奪日益激烈,與此同時,網絡刷量行為也在各互聯網細分領域悄然出現。該類行為在對互聯網市場競爭秩序造成直接衝擊的同時,甚至形成了從前端刷量者到後台組織者的灰色產業鏈。本案所涉網絡交易平台藉助虛擬商品交易的合法外觀,組織、幫助微信公眾號的運營個體進行廣告刷量。此類行為痕迹隱蔽,導致大量無效流量滋生,並破壞微信平台業已建立的廣告投放模式和公眾號優質內容激勵機制,應當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通過虛假宣傳條款對該類行為進行規制,有助於營造真實、高效的互聯網營商環境,確保互聯網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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