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數字藏品)平台的法律合規風險與建議

2021年,NFT在國內“C位出道”,投資者、收藏家、商家、博物館等主體競相參與到NFT的發行和交易中。除此之外,各方力量亦開始搶佔元宇宙賽道、上線NFT平台。企業爭相發展NFT平台的重要原因不僅是為布局元宇宙、加密等概念尋求新增長點,更是看重NFT在版權保護、確權等方面的廣闊應用場景。從互聯網大廠到初創企業團隊都想在這條通往未來的道路上斬獲先機。

NFT(數字藏品)平台的法律合規風險與建議

NFT自“走紅”以來,其合規問題一直是多方關注的焦點。從2022年3月開始,某頭部社交平台對諸多NFT(數字藏品)平台的公眾號及小程序進行了大規模的封禁,理由大多為“存在未取得法定許可證件或牌照,發布、傳播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儘管本輪封禁可能存在眾多原因,但該頭部社交平台的行為不可謂不是國內對於NFT監管態度的縮影。

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共同發起《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將NFT明確定義為“非同質化通證”,明確與“代幣”、“金融性”劃清界限,進一步坐實了NFT在賦能實體經濟、發展國內數字經濟、文創產業的價值。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即“國內NFT第一案”進行了審理,併當庭宣判。法院認定買方購入NFT后購入了一項財產權益,NFT交易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同時,法院認為NFT平台應承擔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否則將對平台上NFT的侵權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2022年7月13日,上海發布《上海市數字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發展規劃》”),明確表明“支持龍頭企業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設,研究推動NFT等資產數字化、數字IP全球化流通、數字確權保護等相關業態”在上海先行先試。

一、平台內容侵權問題

NFT侵權問題是行業主要痛點之一,與之緊密相關的平台義務也值得格外注意。目前國內尚未出台關於NFT(數字藏品)或其平台的專屬法律法規,但NFT(數字藏品)平台作為網絡提供者仍受《民法典》《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及知識產權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應履行與其相對應的責任與義務。尤其在《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中亦強調NFT應保護底層商品的只是產權,支持正版數字文創作品。因此,平台內容的審核義務與對版權權利人的保護義務進一步壓實

4月20日宣判的國內NFT第一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平台不僅要履行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通知-刪除義務),還應當建立一套知識產權審查機制對NFT的著作權事前審查,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因此,對於平台內容的侵權行為、權利瑕疵,平台不可視而不見,反而要主動建立保護規則,捍衛相關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NFT(數字藏品)對原始資產(實物或數字藝術品、音樂等)的侵權情形並不少見。不久前,著名NFT交易平台OpeaSea公開表示其平台上80%的NFT作品存在侵權或權利瑕疵的情況,更不用說其他國內外平台了。現有法律框架下,NFT侵權中侵權責任歸屬問題尚不明確,因此各平台的處理、應對方式亦不統一:其中,不乏有平台積極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踐行通知-刪除機制;也有平台選擇“躺平”,僅出具交易前的免責聲明,主張其對平台上藏品的侵權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購買者應自行甄別與判斷。

筆者認為,平台方作為受諸多法律法規規制的主體,應對內容侵權提前預防、主動出擊。具體合規建議如下:

構建較為完善的事前審查機制、事中溝通處理機制、侵權投訴機制與事後風險管理機制無疑是國內環境下平台長久發展的最佳選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與《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均規定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下,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如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平台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儘管實務中有人士主張基於區塊鏈的技術特徵難以做到通常網絡提供者所能採取的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但參考“微信小程序案”(杭州刀豆與長沙百贊、騰訊計算機系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平台仍應在技術可行的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儘可能減小侵權帶來的損害、保護相關權利人。

平台可在用戶協議、發行協議、用戶須知等文本中設計相關法律條款,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邊界、免責情形和追償權利,以規避發行方惡意侵權、過失侵權等因發行方未全面履行義務造成的侵權情況下對於平台的損失。

諸多侵權案例中,發行方惡意侵權、或因發行方過失導致的侵權的情形屢見不鮮,在這種情況下,平台應通過一系列法律條款的設計來減小其在盡到了一定的合理審查義務或取得了發行方的無侵權保證情況下的責任承擔。近日,有媒體發現某數字藏品平台發售預告中出現了一款由某博物館授權的、名為“唐鎏金雙蛾團花紋銀香囊”的數字藏品,與另一平台發行數字藏品重合,且兩平台均獲得了該博物館的授權。然而,兩平台的相同藏品定價卻相差一倍,同等條件下極可能構成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因此,平台應在發行方發行前充分審查授權情況,甚至可要求披露是否授權其他平台及其定價,並製作足以排除後續被追責的法律條款以避免後患。平台亦應通過要求發行方上傳相應權利證明(著作權證明、授權文件、許可文件、商標證明等)的方式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爭端。

版權侵權外,平台內容的其他的侵權(如人格權)情形,或違法違規、違背政治常識、違反公序良俗、違背歷史和傳統文化的情形也將導致平台承擔相應責任。

實踐中,常有NFT包含淫穢內容、違背政治常識的內容、扭曲歷史的內容、抹黑在世或已故公眾人物的內容,平台在前述情況下若未盡到事前審查義務或未及時處理,可能會被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典型情況包括:以歷史人物作為基礎製作視覺藝術、影像藝術等NFT時,應尊重歷史,維護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以已故人士為基礎製作視覺藝術、影像藝術等NFT時,應遵循其家屬同意,並充分尊重家屬意見。

NFT(數字藏品)平台的法律合規風險與建議

二、其他主要法律義務

多數NFT(數字藏品)平台屬於法律規定的電子商務平台,應履行《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等法律法規項下的主體義務。針對NFT生態,平台應格外注意的法律義務包括:

1、反洗錢審核義務

犯罪分子通過用黑錢購買NFT、再將NFT賣出兌換成法定貨幣的方式逃脫法律的制裁。因此,反洗錢活動已成為區塊鏈相關業務監管的重中之重。平台應建立有效的反洗錢機制,包括但不限於做好客戶盡職調查、對客戶的大額資金來源進行審查、踐行用戶實名制、監測用戶交易數據等。平台的該項義務在《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中進一步壓實。

2、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在平台踐行用戶實名制的基礎上,個人信息保護尤為重要。平台應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及《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的規定對用戶的個人信息進行使用,嚴格遵循合法、正當、必要、誠信原則、目的明確和最小必要原則、公開透明原則和質量安全保障原則。同時,平台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合規審計義務、安全事件通知義務等。

3、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

平台作為經營者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項下的義務,NFT發行方、購買者均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對象。平台除應盡到保障基本的價格合理、商品真實情況透明等義務外,還應當聽取發行方、購買者的合理意見,接受其監督等。同時,儘管一些國內平台明確聲明不接受七天無理由退貨,筆者認為應視交易的實際情況而定,不得對所有NFT的交易一刀切。平台應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和《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對於不屬於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情形的交易建立退貨機制。平台的該項義務在《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中進一步壓實。

4、杜絕使用虛擬貨幣交易的義務

2019年央行聯合十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平台應堅決杜絕虛擬貨幣作為NFT交易的支付貨幣,杜絕開通虛擬貨幣支付通道,以確保合規。平台的該項義務在《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中進一步壓實。

5、杜絕傳銷、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義務

實踐常存在平台為獲取更多流量、積累更多客戶基礎,建立了線下客戶群、客戶社區的方式進行推廣。在推廣活動中,平台應謹慎宣傳、謹慎承諾,嚴格控制購買者對於NFT的投資回報預期,嚴格杜絕營銷搶購假象,嚴格杜絕惡意渲染氣氛。若平台存在拉人頭、主機返利的運營模式,將有被認定為傳銷的風險;若平台存在打着NFT交易旗號“割韭菜”的行為,則存在被認定為詐騙或非法集資的風險。平台的該項義務在《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中進一步壓實。

6、杜絕以金融資產為底層資產的NFT義務

《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中明確指出不應再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作為平台,應對該等NFT的發行進行命令禁止,並對發行方的發行行為進行審查。

7、杜絕同一底層資產發行若干大批量NFT的義務

《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中明確指出此舉系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的行為,應堅決禁止。

上線NFT(數字藏品)平台作為各家爭相布局元宇宙賽道的主要方式之一,已然在國內掀起一股熱潮,且在可見未來將會保持一定熱度。目前NFT(數字藏品)平台仍處於起步階段,有的平台選擇謹慎持重,有的平台則在投石問路間探索獨具一格的“打法”。可以看到,國內關於數字版權、NFT底層基礎設施的建設正在穩步進行,相信不久的未來會出台官方法律合規指引。然而在此之前,平台仍需堅守符合國內監管要求的運營方式,不求“短平快”,但求“寧靜致遠”,與監管方、消費者共同努力打造穩健、賦能實體經濟發展、賦能文化藝術發展的NFT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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