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眾議員重提《證券清晰法案》,將數字資產定義為商品而非證券

本文來自 Decrypt,原文作者:Jeff Benson
Odaily 星球日報譯者 | 念銀思唐

摘要:
美國眾議員 Tom Emmer(R-MN)再次提出《證券清晰法案》(Securities Clarity Act);
– 該法案可能會消除圍繞新加密資產的一些監管不確定性。

去年 9 月,美國明尼蘇達州眾議員、共和黨人 Tom Emmer 提出了《證券清晰法案》(Securities Clarity Act),以為那些希望獲得美國證交會(SEC)和其他監管機構“首肯”的加密貨幣項目提供一些政策防護。該法案旨在闡明作為證券發售的一部分出售的投資合同資產或數字代幣是獨立的,並且是商品,不是證券。Emmer 提出的立法將修訂現有證券法,以將代幣從證券的定義中排除。根據眾議員 Emmer 網站上的新聞聲明,該法案將允許符合證券登記要求的公司或有資格獲得豁免的公司“在不增加監管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向公眾分配其資產”。聲明繼續指出,與證券產品相關的數字代幣“實際上是商品,而且一直都是商品”。

正如 Decrypt 當時所報道的那樣,該法案在民主黨控制的眾議院獲得通過的可能性很小。而事實上也確實如此,在 H.R.8378 被提交給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之後,它從未被採納。

但是眾議員 Emmer 再次提交了這一法案,並且這次有兩位民主黨作為共同提案人,分別是佛羅里達州的 Darren Soto 和加利福尼亞州的 Ro Khanna。兩位民主黨人的加入使該法案有更大的機會在委員會中討論,甚至有可能被提交到國會。

新提交的法案與 2020 年初次提交的法案完全相同,只是有一個表面上的變化。它的基本前提建立在 1933 年《證券法》的措辭基礎上,該法將投資合同定義為當某人向“普通企業”付款,並引導為“期望從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中獲得利潤”。

該法案認為,這些投資合同應與構成其基礎的資產分開。因此,投資合同可以是證券,但不一定是其附帶的代幣或加密貨幣。Emmer 在法案中指出,全球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在這一問題上“採取不同的做法”,而美國的做法則“阻礙了數字資產行業的發展”。

換言之,Emmer 等三位眾議員提議的法案似乎對未來的代幣銷售非常友好。通過定義聯邦監管機構應該如何對待加密貨幣,該法案如果簽署成為法律,它將確認數字資產是商品而非證券,這意味着初創公司將可以自由出售和交易加密貨幣,而不必擔心需要在 SEC 將其註冊為證券。

《證券清晰法案》已經獲得了數個區塊鏈和加密貨幣遊說團體和智庫的支持,包括數字商會(Chamber of Digital Commerce)、區塊鏈協會(Blockchain Association)和 Coin Center。

在 2020 年,非營利組織 Coin Center 的執行董事 Jerry Brito 稱該法案是“我們見過的最明智的方案,可以讓人們清楚地了解證券法如何適用於數字資產。”加密貨幣證券法律專家 Gabriel Shapiro 則提出了相反的觀點,他認為,“它(該法案)誤解並混淆了現有的證券法。”

但有一點毋庸置疑:大多數業內觀察人士都認為,圍繞加密貨幣的現行證券法尚不明確。就在昨天,SEC 委員 Hester Peirce 和 Elad Roisman 呼籲 SEC 不要採取零敲碎打的執法行動:“市場參與者在數字資產及其交易的證券法應用方面明顯缺乏明確性,”他們表示。

這一次,新法案或許能夠在國會得到傾聽。

本文翻譯自https://decrypt.co/76075/crypto-securities-bill-reintroduced-democrat-co-sponsors。如若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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