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保價賠付不能任憑快遞企業“自說自話”

保價1.8萬元的物品損壞只賠500元”“寄丟20克黃金,保價8000元只賠2000元”……據澎湃新聞網報道,近日,一家快遞公司接連因保價賠償問題登上熱搜。網友表示,“保價與不保價沒太大差別,保價的意義就不大了”“沒保價不行,保價了也不行?”……

工人日報:保價賠付不能任憑快遞企業“自說自話”

貴重物品被寄丟的事情不時發生,事後快遞公司的處理態度往往消極——不是保多少就賠多少,並且需要消費者自證損失。這引發了各界質疑,快遞保價是否形同虛設?保價到底是在維護誰的利益?

在公眾看來,保價是為快遞物品買的一份“保險”,應該買多少保多少、保多少賠多少。但目前,多數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里,都對賠付標準做了一些限制和解釋,比如,保價金額不能超過貨物實際損失、超過保價部分不予賠付、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失比例賠付、無法證明貨物價值僅退還保價服務費,等等。

目前,我國尚無針對快遞保價制度的統一規定或行業規則,有關快遞丟件賠償的相關規定散見於民法典、郵政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如郵政法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一般指挂號郵件)丟失、毀損或者內件短少,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快件發生延誤、丟失的,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未約定的,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未保價的,按照郵政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時下,諸多快遞公司對保價及賠償的規定雖不完全相同,但做法比較一致。比如,這些規定多數是以格式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出現,會對賠償上限作出限制;攬收快遞時,一般不對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和相關說明等。

事實上,根據法律法規,在特定情形下,消費者即便沒有保價,如果能夠提供有效的價值證明文件,也有可能獲得賠償。只是不少消費者可能會因維權成本過高等因素,選擇接受快遞公司的賠償方案,或者放棄維權。

近年來,隨着快遞業迅速發展,公眾對其服務水準的要求和期待也在提高。快遞公司也給消費者畫了不少“餅”——從保證時效到保證送貨上門、從丟件全賠到先行墊付等,但落實的情況不容樂觀。與此同時,因為快遞破損、丟失等情形而引發的糾紛案件數量增加不少,有的快遞公司因此陷入信任危機。

藉助輿論力量推動保價維權,固然會有一定效果,但這非長久之計,也是對公共資源一種無謂消耗。涉事企業應該明白,面對亟待解決的共性問題,“等糊弄不過去時再解決”的想法會越來越行不通。長此以往,企業累積的聲譽和消費者的信賴,都會不斷下滑。

保價不能總是成為糊塗賬,不能任憑快遞企業“自說自話”,也不能每次都得把事情鬧大了消費者才能維權。一再引發糾紛和輿論關注,提示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等對此作出明確的表態和指導,細化有關保價及賠付的規定,減少快遞公司“自我裁量”的空間。同時,相關企業應通過內部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相關服務內容、賠付標準,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性。相關部門也要進一步暢通消費者投訴維權通道,降低維權成本,為消費維權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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