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喬回應成都電視台聲明 專家激辯公益節目版權歸屬

因“二仙橋”大爺、“腰馬合一”等眾多幽默名場面而出圈的頂流節目《譚談交通》因版權糾紛而遭陸續下架,相關責任人或面臨巨額索賠,此事在短短兩天內一波三折。

公益節目在著作權明確的情況下,如果未經允許進行網絡傳播或二度創作,可能涉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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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晚間,四川成都《譚談交通》節目主持人譚喬在社交媒體平台發布消息稱,由於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游術文化”)對其版權進行侵權舉報,該節目視頻正在被全面下線,他本人可能面臨千萬元的巨額索賠甚至牢獄之災。截至12日上午,該自述視頻瀏覽量已達近2000萬次。

11日晚間,成都市廣播電視台委託四川君盛律師事務所發布聲明稱:游術文化維權工作系該台授權,僅針對未經許可進行不當獲利的情況,更不存在“千萬索賠”。

針對上述聲明,譚喬當日深夜回復第一財經稱,目前已接到一位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的電話,該名工作人員表達了與上述聲明類似的意思。但譚喬堅持認為,《譚談交通》的著作權歸屬仍然存疑。

“他們有意將我一直在強調的‘《譚談交通》著作權歸屬有爭議’直接迴避掉,預設立場就是‘相關權益目前完全授權給游術’,這是不合理的。”譚喬稱,即使游術文化否認對他個人的“千萬索賠”,此次下架風波后,客觀上也會對他的商業合作產生影響,乃至產生較大額度的違約賠償。

另據譚喬當日晚間在社交媒體上的公開回應,所謂“其本人通過對《譚談交通》的侵權獲得利益”,實為平台給到的流量激勵收益。“2021年以來,團隊已將視頻激勵所得,包括部分直播禮物收益,除必要開支外,均妥善處理,計劃用於公益目的。”譚喬說。

對於譚喬的上述說法,第一財經記者12日上午未能聯繫上成都電視台方面予以回應。

多位專家和律師向第一財經表示,該起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一方面,內容創作者與相關單位、企業聯合製作節目時,如果對著作權歸屬問題沒有做事先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容易產生事後糾紛;另一方面,即便公益類視頻節目,也需要在不侵犯著作權人權利的前提下進行傳播,反之,當其他個體或平台對著作權不明的公益類視頻進行二次創作,也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改編權,並面臨賠償風險。

根據新版著作權法第六十二條,該法所指著作權即版權。

譚喬:著作權應該由我享有,或者大部分享有

譚喬始終堅持,自己應該擁有《譚談交通》的著作權。

譚喬在10日下午發布的自述視頻中表示,自己十幾年來一直無償公益普法,從未主張過所謂的版權存在。目前,版權歸屬仍是一個沒有定論的問題,最終需要權威機構的認定。

“我認為我應該是著作權人。首先,我是獨立完成譚談交通的創作者,(創作中)並沒有其他編劇人員的存在,攝像編導的工作僅僅是負責記錄我創作譚談交通視頻的過程,並完成最後的剪輯;其次,我並非電視台工作人員,所以《譚談交通》並非職務作品,著作權應該由我這個作者享有,或者大部分享有。”譚喬隨後對第一財經補充稱。

但這與成都廣播電視台所主張的著作權歸屬存在明顯分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成都市廣播電視台為《譚談交通》節目的著作人。”11日晚,成都廣播電視台發布的聲明稱。

《譚談交通》是成都地區此前唯一的交通電視欄目——《紅綠燈》的一個專欄,於2005年推出,2018年停播。

2020年1月,成都市公安局在人民網“領導留言版”回應公眾對於《譚談交通》停播問題時稱,《譚談交通》是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與成都電視台第三頻道聯合推出交通安全宣教節目。由交警支隊民警譚喬出鏡主持,電視台攝製人員跟隨拍攝並進行後期製作。

成都廣播電視台方面在上述聲明中對雙方對合作關係作出進一步解釋。聲明稱,2005年3月起,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導下,成都市廣播電視台都市生活頻道策劃、編導、製作並播出《譚談交通》節目,該節目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時任交警的譚喬進行現場主持。

第一財經記者通過企查查在“商標專利-作品著作權”欄目中檢索“譚談交通”時發現,截至11日晚,與“譚談交通”有關的5項著作權均歸屬於“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後者為成都廣播電視台100%持股公司。

去年9月,成都市廣播電視台將其擁有的著作權予以轉讓。

據上游新聞11日報道,根據知情人士出具的兩份蓋有成都電視台印章的《版權聲明》和《授權書》文件,成都電視台認為節目屬於視聽作品,其作為製作單位,擁有全部著作權,並且已經將著作權財產權授權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授權期限為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

“特別說明的是,上述權利含維權權利,其中,維權權利是針對上述權利各種侵權方式的侵權行為,被授權方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發函,投訴、提起訴訟。採取刑事措施以及獲得賠償等權利。”上述《授權書》稱。

企查查顯示,游術文化成立於2018年,註冊資本50萬,經營範圍包含教育管理、市場調查、知識產權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其發布的年報稱參保人數為0。

第一財經記者11日致電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詢問相關節目版權所屬,工作人員稱已將情況向業務部門反映,預計三到五日會給出答覆。

成都市天府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同日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版權糾紛並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權範圍,若有起訴也應由法院辦理。

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則對記者稱,若想查詢案件詳情,可上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搜索,不接受非當事人的個人查詢。隨後,記者以涉事公司、當事人姓名等關鍵詞檢索,並未查到相關案情。

“成都市廣播電視台有權對網絡尚未經許可發布《譚談交通》相關視頻的行為進行依法維權。相關維權工作授權給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述由成都廣播電視台委託四川君盛律師事務所發出的聲明中提到。

截至目前,這家成立4年許的民營公司已涉及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的公開案件超過60起,且游術文化方面均為原告。

第一財經多次致電游術文化,但截至發稿,尚未與該公司取得聯繫。

多專家:電視台單方面授權行為或存在問題

即便成都廣播電視台已官宣其“著作權人”的身份,但在多名法律界人士看來,該起事件中,著作權的歸屬尚不明朗。

中關村知識產權創新研究院院長餘暉告訴第一財經,根據目前的信息,本案涉及的作品可能首先是電視欄目,這樣,因為主角譚喬是警察,那麼就必然涉及到三家主體:譚喬、電視台和公安局。節目權利歸屬要看他們三家如何約定,沒有約定就根據著作權法來判斷。同時,根據各方參與程度不同,還會涉及不同作品類型,如視聽作品、錄像製品、文字作品(劇本)、口述作品、表演者等的權利劃分。

“看不到最初的合同和雙方的抗辯,基礎事尚實不清楚,就沒辦法判斷著作權及後續侵權賠償的問題。”餘暉稱。

電視節目根據其獨創性可能分別歸屬於視聽作品或錄像製品。北京市清律律師事務所律師左璀璀向記者介紹稱,對於視聽作品,除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對於錄像製品,錄像製作者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按照前述成都廣播電視台與游術文化簽署的《版權聲明》和《授權書》文件,認定節目屬於視聽作品,成都廣播電視台擁有全部著作權。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認為,由於這檔節目的製作方為成都電視台,譚喬作為內容生產的委託方,此前並未明確另外約定版權所屬,因此他享有的僅是人身性權,也就是署名權。一旦成都廣播電視台將著作權轉讓,那麼轉授方有權針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維權。

不過也有法律人士認為,成都廣播電視台代其進行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存在瑕疵。

從視頻生產方式來看,早於2005年製作出來的《譚談說案》與自媒體時代的PUGC (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專業用戶生產內容)內容生產方式相仿,由在某細分領域具有一定的專業素養的人士擔任內容核心生產者,例如李子柒等。譚喬在前述自述視頻中也自我揶揄稱,去年吃李子柒的瓜,今年吃到了自家頭上。不過,譚喬所遇情況更為複雜——《譚喬交通》的版權轉授問題還涉及該視頻作品是否構成職務作品的問題。

北京市偉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著作權法委員會秘書長李偉民對記者表示,關於《譚談交通》的版權歸屬問題,應首先判定其是否屬於職務作品,應根據譚喬是否為完成本職工作和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若是,則構成職務作品;若不是,則應根據完成作品是否主要依賴單位提供的物質條件等。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若《譚談交通》不構成職務作品,李偉民稱,在著作權轉授之前,首先要考慮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根據著作權法第17條第2款規定,電視台節目這類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

“《譚談交通》節目的製作者是譚喬本人、交警支隊還是電視台,要根據相關證據來判定。”李偉民稱。

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看來,基於“《譚談交通》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與成都廣播電視台第三頻道聯合推出”這一公開事實,存在該節目由交警支隊和成都廣播電視台合作製作,共同擁有著作權的可能。

他表示,目前尚未有信息明確,交警支隊是否參與創作。根據著作權法,如果交警支隊參與創作,《譚談交通》的著作權或應歸由交警支隊和電視台共有,但也需要證據(如合法訂立的協議、會議紀要、往來文件或通訊記錄等)支撐。

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譚談交通》節目為視聽作品這一分類本身就有誤,毋寧說以此得出“成都廣播電視台享有該節目著作權”的說法。持該觀點的法律界人士認為,《譚談交通》應屬於錄像製品,譚喬享有著作權。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與政策研究院研究員楊勇等最新撰文表示,在《譚談交通》中,警官譚喬與交通違法者之間幽默、有深度的交談內容,是該節目播出后受到廣大觀眾喜愛的原因之一。由於交談內容具備獨創性,構成口述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此外,《譚談交通》還屬於錄像製品,成都電視台作為錄像製作者享有錄像製作者權。基於此,游術公司在針對擅自線上傳播《譚談交通》行為採取投訴乃至起訴行動前,需取得作者——譚喬警官和交通違法者以及錄像製作者的許可。成都電視台作為錄像製作者,不得擅自代替作者進行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該篇文章分析認為。

公益作品是否可以自由地在社交媒體傳播或二次創作?

對於譚喬所稱“擔憂因游術文化的舉報,本人可能面臨千萬元的巨額索賠”的說法,成都廣播電視台最新聲明表示,這並不會發生。

然而,網友的質疑仍然存在:譚喬對於游術文化提起訴訟的擔憂,為何由成都廣播電視台予以回應?一家成立之後,連番提起超60起網絡信息傳播權訴訟的民營公司,是否存在所謂的“惡意訴訟”或“虛假訴訟”?

左璀璀介紹稱,提起訴訟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主體所享有的合法權益,而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利用訴訟為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因此,判斷究竟是不是惡意訴訟,關鍵在於判斷當事人是否是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從公開的授權書來看,游術文化作為節目的被授權方,享有節目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財產權。所以,作為權利方,公司有權針對涉嫌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提起訴訟,維護其享有的著作權。

許浩也認為,法律並未限定被侵權的企業規模、過往發起次數等條件作出規定,因此不能根據現有情況就判定存在“惡意訴訟”。

圍繞該起事件的另一爭議是,公益作品是否可以自由地在社交媒體上進行轉載傳播,乃至二次創作?

根據譚喬自述,《譚談交通》是一檔帶有新聞傳播屬性的公益普法類節目。十幾年來一直無償提供給群眾觀看和二次創作,其本人和記錄方均未主張過所謂的版權。

成都廣播電視台相關負責人11日在接受上游新聞採訪時回應稱,電視台長期以來沒有對《譚談交通》節目主張版權權利,“並不代表着任何個人可以隨便侵權”。

根據著作權法,對於“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張洪波認為,在節目著作權明確的情況下,如果未經允許進行網絡傳播,甚至二度創作,即使處於沒有產生直接經濟收益的網絡傳播情境下,也可能涉嫌侵權。營利與否,僅僅為是否需要作經濟賠償的衡量因素。

對於譚喬本人而言,由於他將《譚談交通》分享至B站時已不再擔任公職人員,也非“執行公務”的範疇內,他所主張的“以公益為目的進行傳播”是否仍能站得住腳,多名受訪人士對此持審慎態度。

“作為平台,在接到著作權人關於其傳播作品涉嫌侵權的通知后,可能會採取‘避風港原則’,將侵權視頻進行刪除,以避免賠償責任。”張洪波稱。

根據譚喬展示的通知,B站方面稱,“我司收到權利人(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關於您稿件的侵權申訴並根據其要求及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該稿件進行下線處理。”

截至目前,譚喬在B站上發布的視頻已經從300多個縮減到了約80個。此前,廣為人知的“二仙橋大爺”視頻播放量超過2000萬,現在也已在B站下架。

譚喬對記者表示,即使游術文化否認對其個人的“千萬索賠”,此次下架風波后,客觀上也會造成他的一系列商業合作受到影響。甚至作為違約方,他還可能被迫面對較大數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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