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諜戰大片”:互聯網大廠員工跳槽 一場官司賠償百萬級

大廠的競業限制,究竟有多厲害?日前,來自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的判決書顯示,由於認為前員工入職字節跳動違反競業協議,百度向前員工潘某婷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萬元,並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28.88萬元及賠償金5萬元。

為了力證前員工入職字節跳動,百度採取的證明方式也是花樣繁多:包括向字節跳動辦公地址寄出收件人為前員工的快遞、錄製前員工出現在字節跳動辦公區、駕車停放在字節跳動地庫的視頻等。

最終,一審法院支持了百度的大部分訴求,但酌情調低了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前員工潘某婷共計需要返還百度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萬元,並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85.92萬。這場官司到底是怎麼回事?基金君帶你一探真相。

百度:入職字節屬違反競業協議

對於互聯網行業來說,競業限制儼然已經成為入職必備。而大廠之間,自然構成競業關係,老牌互聯網公司BATJ與近年新秀字節系來說更是如此。

“諜戰大片”:互聯網大廠員工跳槽 一場官司賠償百萬級

百度表示,其系國內著名的互聯網公司,潘某婷在其公司擔任高級經理職務,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潘某婷所應當承擔的保密和競業限制義務及違約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在離職時,潘某婷被明確告知應當履行的競業限制義務以及競業範圍,百度亦向潘某婷按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就離職后的競業限制補償金計算標準來看,合同約定,員工與百度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一年內,百度應當向員工支付員工離職前一年基本工資的1/2作為經濟補償。而一旦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則需要返還百度已經支付的所有經濟補償,並且支付全部經濟補償的3倍數額的違約金。此外,員工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還應當向百度支付賠償金5萬元。

潘某婷於2011年4月入職百度,2017年6月與百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在2020年4月辭職,在百度工作整整九年時間。作為百度的高級經理,潘某婷的基本工資標準也相當高,按照基本工資1/2的標準,百度每月為其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為35800元/月。

在離職當日,百度向潘某婷送達《保密、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顯示:“公司在此提醒您:您的競業限制期限為您與本公司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年內,即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此期間公司將按照約定,按月向您支付人民幣35800元/每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期間,您不得加入或運營百度和/或其關聯公司從事競爭業務的經營組織······包括但不限於······今日頭條、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

在離職后,2020年4月至10月,百度按月向潘某婷足額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后因百度發現潘某婷已私自就職於字節跳動,暫停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雙方在仲裁庭審時將潘某婷的競業限制期限減少為6個月。

百度認為,潘某婷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私自到競爭公司工作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對其公司正常經營管理造成了巨大影響,公司受到巨大損失。百度要求潘某婷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金,並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針對自己與今日頭條存在競爭關係,百度方面出具了網頁截圖及字節跳動公司訴訟材料,內容顯示有“今日頭條進軍搜索引擎,挑戰百度”、“今日頭條出搜索引擎叫板百度谷歌”、北京字節跳動科技公司起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等信息。

員工:拍攝視頻侵犯隱私

對於百度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職責,潘某婷表示並不認可。其認為自己不屬於競業限制的適格主體,且百度約定的競業限制主體過多,限制了潘某婷的擇業自由。自己離職后入職北京萬澤緣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與百度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自己的職位和工作內容與百度之間也不存在競爭性。

從潘某婷提供的證據來看,其2020年4月與萬澤緣公司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月工資75000元,且由萬澤緣公司為其繳納北京社保。

那為何百度認定潘某婷在字節跳動就職?百度方面對此進行了多方調查,並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

1.郵件交寄單、郵件查詢信息及《取證數據保全證書》,郵件號碼為11XXXXXXX1978,收件人為潘某婷,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XX號院X號樓XX廣場字節跳動公司/今日頭條;2020年9月20日,該郵件簽收,簽收人為收發室。

2.2020年7月21日至8月7日的視頻錄像及相應的公證書,其中2020年7月21日視頻第1分12秒,一佩戴帽子、口罩,身着白色短袖上衣、藍色裙子的女性進入電梯間,2分57秒該人進入標有“字節跳動”的辦公區,錄像顯示該辦公區地址為北三環西路43號院,樓體標有“字節跳動”字樣;7月22日、23日,一佩戴帽子、口罩,身着紅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的女性出現在相同地點;7月27日、29日、8月5日至7日,均有一佩戴口罩女性進入上述地點。另外顯示潘某婷多次駕車停放在“字節跳動”的地庫。

3.照片,顯示潘某婷的外貌信息。

針對百度方面提供的證據,潘某婷對郵件交寄單、郵件查詢信息及《取證數據保全證書》的證明目的不認可,稱收發室簽收無法證明自己收到了,亦無法證明自己去字節跳動公司上班。潘某婷認為,視頻的拍攝未經拍攝者許可,拍攝視頻侵犯被拍攝者隱私,視頻來源非法。視頻內容也未顯示自己進入字節跳動公司辦公,不足以證明自己入職字節跳動公司。

實際上,類似的手段在調查競業限制時經常使用。據媒體報道,有些公司會跟競對公司前台打探前員工的下落並偷偷錄音,或者請私家偵探跟蹤錄像。甚至還有公司會查競對公司的體溫登記表,來證明員工跳槽后確實來這上班。還有公司會給離職員工所在的現公司寄去快遞,簽收的記錄即可被當做員工入職新公司的證據。

圖片來源:網易數讀
圖片來源:網易數讀

同樣,百度對潘某婷於萬澤緣之間的勞動關係同樣提出質疑:認為潘某婷提交的勞動合同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系潘某婷為了規避競業限制所簽訂,其真實就業情況及入職單位不在萬澤緣公司。且萬澤緣公司現已經營異常,無法承擔潘某婷高額的月工資。對於北京社保的記錄,同樣認為是潘某婷為逃避競業限制義務而繳納的。

法院:適度下調違約金數額

實際上,競業限制協議由來已久,在業務高度依賴技術人員的互聯網行業中盛行。競業限制最開始主要是針對公司高管和核心員工,目的是為防止其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三類員工。但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統一標準定義這三類人員,法院一般也不會以員工不負有保密義務為由認定協議無效。

那麼,潘某婷是否因就職於字節跳動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一審法院在綜合證據考量下,給出了肯定的結果。

法院表示,潘某婷於2020年7月27日至8月7日期間多次將車輛停放於字節跳動公司辦公區地庫,多次在工作日期間出入字節跳動公司。潘某婷雖稱出入原因為與朋友有約,拜訪朋友,但未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潘某婷未對其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在確認潘某婷行為確系違反競業限制業務后,法院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的問題也給出了裁決。此前,百度與潘某婷之間的勞動爭議曾由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對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裁決為64.44萬元。而百度方面主張違約金金額為128.88萬元。

潘某婷則表示,百度設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應予以調低,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明顯失衡。自己不知曉百度的商業秘密,百度亦未證明潘某婷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無需履行保密義務和承擔賠償金。

一審法院審查認為,百度主張的違約金數額約定確存在過高現象,應予以酌減。結合案件綜合情況考量后,酌情判令潘某婷向百度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85.92萬元。對於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金,法院認為缺乏依據,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潘某婷返還百度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萬元,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85.92萬,並繼續履行對百度的保密義務。

見習記者/顏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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