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味兒”的競業協議:別讓打工人從“競業”走向“失業”

競業協議成為懸在互聯網大廠中堅力量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只有輪到自己的時候,才知道有多可怕。”曉美在上海的一家知名互聯網公司任職,她本以為年前跳槽可以和前東家“好聚好散”,卻沒有想到在離職前還被要求籤署一份競業協議,即便自己“找了區勞動監察大隊介入”也沒能要回自己的勞動手冊。
她坐在第一財經記者對面的時候頗顯無奈和費解,”離職之前我都在兢兢業業地工作,認認真真地交接,公司為什麼不肯放過我?”

嚮應屆生擴散

競業協議的設定初衷是構建僱主的安全網,這樣他們就不必在短期內直面“隊友”變“對手”的殘酷,也不用擔心商業秘密或者敏感信息的泄露,只是世殊時異,現在競業協議成為了限制行業內人才流動的一大“殺器”。

一位上海電商平台的內部人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像非技術的一些部門,雖然勞動合同中(競業協議)也會簽,但是具體執不執行要看領導的意見”。

一旦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如果公司選擇啟動競業協議,那麼員工離職兩年內不去競對公司的話,公司會按照合同提供相應的經濟補償;但如果公司選擇不啟動,那麼離職后勞動者該去哪裡去哪裡,同樣公司也不會提供相應的經濟補償。

如果只是為了控制那些有機會接觸到公司核心機密的行業資深人士或可理解,但有2022年高校應屆畢業生向第一財經反饋,競業禁止條款已經寫在了校招生統一勞動合同。無論是進入核心技術部門還是進入非核心部門(如市場營銷、品牌運營等)都要簽署。對此,多數應屆生看見了一般不會和公司進一步商榷,更不會選擇拒絕。

“對於應屆生來說能夠進入互聯網大廠或電商巨頭才是第一位的。”曉強作為已經拿到大廠offer的高校應屆畢業生的一員,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都沉浸在同學們的艷羨目光之中。

這與就業大環境關係緊密。

“科技互聯網公司在近10年依然是人才湧入最多的。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一方面短時間內整個社會的科技投資加速,另一方面行業、消費者、政策都因疫情下的新常態有了新變化。年輕人往往對這樣的變化缺乏宏觀感知和判斷,科技大廠的各個崗位,尤其是年輕人更多的中低端崗位,呈現出‘僧多粥少’的情況,企業不缺人。”米高蒲志深圳副總監Celest Wen這樣向第一財經描述當下的就業環境。

“從獵頭招聘的經驗來看,就業經驗五年內的更傾向留在大廠發展;在大廠內部有穩定的5-8年經驗的人選,在近3年有非常大量的人選從互聯網流入到其他行業。” Celest說。

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的陳怡然律師告訴第一財經,無論是入職的補充協議、續約的二次確定還是離職前的補簽,勞動者都可以選擇拒絕簽署競業禁止協議。但是對於求職方而言,拒絕簽訂的結果大概率是失去這個工作機會。“所以擺在應屆生面前的實際上只有兩條路,要麼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要麼放棄這家公司。”

自由誠可貴,違約價更高

阿磊今年37歲,輾轉過多家大廠。“我在騰訊的時候也確實有競業,但那時候因為是編輯,去百度的時候做的是產品崗,也沒有觸發,倒是現在這家對競業要求比較廣泛,無差別針對所有業內公司。”

第一財經記者拿到了一家電商公司滿滿兩頁A4紙的競業協議,在“競對公司”的認定方面,這家公司列出的名單包括了阿里巴巴集團及其持股比例超過20%的公司、螞蟻金服集團及其持股佔比超過20%的公司、美團點評、京東集團及其持股佔比超過20%的公司、唯品會、網易嚴選、蘇寧集團及其持股佔比超過20%的公司、國美、有贊、字節跳動集團及其持股佔比超過20%的公司(今日頭條及其關聯公司、抖音等)、趣頭條、萌推、得物APP、快手及其持股佔比超過20%的公司、小紅書、亞馬遜、洋碼頭、Shopee、Lazada、Wish平台等等。

而在十年前,一般的競業協議還不過是一頁半的A4紙,提到的是“不得在同行業且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甲方有關產品、技術、服務、創意、作品、客戶名單等信息或甲方有關的產品、技術、服務、商業模式等信息為甲方競爭對手服務”。

“如果履行合同的約定,從公司離職后的兩年內,我將無法去到國內任何一家電商公司從事現在崗位的工作。” 尚在這家電商公司就職的曉剛說,他寄希望於自己人微言輕,公司不會為難他。

如今,“擇業自由誠可貴,違約賠償價更高”,違約金在2倍~10倍不等,而在2013年前後約定的還是某一個固定數字。

陳怡然指出,不少企業往往會在競業禁止協議中列出大量的“競對公司”來限制員工。但是對於具體某公司是否能夠被認定為該公司的“競對公司”,其裁定權還是掌握在法院手裡。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第一財經記者發現,目前在圍繞競業禁止協議的勞動爭議的案件中,案件所涉雙方爭議的核心點最常聚焦在“勞動者的某些行為是否能夠被定義為‘競業行為‘“以及“該勞動者是否能夠被歸結為’競業限制‘人員“這兩個方面。

此前,原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得”)數據分析師王某跳槽嗶哩嗶哩彈幕視頻網(下稱“B站”)擔任軟件工程師,該行為被萬得認定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在勞動仲裁中要求王某以離職前一年年薪十倍賠償違約金200萬元。

“互聯網企業往往在註冊登記時經營範圍都存在一定重合,若僅以此為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件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於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斷是否構成競爭關係時,還應當結合公司實際經營內容及受眾等因素加以綜合評判。”在民事判決書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這樣表示。

二審裁決時認定,王某未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無需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也無需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

重新審視競業協議

競業協議,已經成為海內外公司管理員工的通用手段,這在科技公司尤為明顯。Contracts Counsel的市場數據顯示,在美國,競業禁止協議相關案件的訴訟平均成本為542.59美元。

目前美國各州對於競業禁止協議的態度因州而異。加利福尼亞州、俄克拉荷馬州、北達科他州和紐約等地區都明確表示反對競業協議,其他州會在個案的基礎上來判斷案件所涉的競業協議是否應被執行。

第一財經查詢了多家美國律所發現,律師們認為法庭在裁定競業禁止協議的合理性時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僱主保護企業經營的行為是否符合其合法利益;協議劃定的競業禁止地域和競業禁止期限是否合理;協議的內容是否會過分限制僱員的下一份工作範圍;協議劃定的競對行為或相關範圍是否過於寬泛等。

並且,在美國,僱主公司對競業協議的使用也有着嚴格規定。

伊利諾斯州《自由工作法案》(Freedom to Work Act)全面禁止該州企業與年收入低於7.5萬美元的員工簽訂競業協議。法案規定,僱主必須以書面形式建議僱員諮詢法律顧問,並為僱員提供至少14個工作日的時間核查競業協議的內容。此外,法令還授予該州司法部長對相關違法行為調查和處罰的權利,民事罰款最高可達5000美元。

同時,《自由工作法案》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改進甚至推翻競業協議中的越權條款的權利,相關條文還規定,若僱員在競業協議相關的糾紛中勝訴,可以拿到一定的律師費和訴訟費補助。

在加拿大,2021年12月時安大略省推出的27號法案讓該省成為首個禁止競業協議的省份,根據官方發布,目的是為了“幫助安大略省的工人繼續他們的職業生涯並賺更多的錢”。

這些措施推進的同時,僱主的權益也需要得到保護。企業可以選擇與離職員工簽訂業務禁攬協議,禁止員工離職后招募前公司的客戶或員工,或者是與離職員工簽訂保密協議。

隨着中國互聯網行業進入規範發展階段,流傳在HR之間的是如何幫助有競業協議的員工不被前東家發現的“秘笈”,比如告訴他們不要在公司取快遞,不要參與團建照片的拍攝……也許是時候重新審視中國的競業條款是否被合理使用了。

“我已經去社區掛失補辦了勞動手冊,還漏了一個月的社保沒法補繳。”曉美因為堅決不肯簽署離職前前公司發來的那份競業協議,只能通過其他途徑來獲取那份本應屬於她的勞動手冊。

(曉美、曉剛、阿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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