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法院裁定人工智能可被視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

據外媒報道,澳大利亞法院已經裁定,人工智能可以被認定為專利申請中的發明人。在由Stephen Thaler提起的案件中,澳大利亞聯邦法院上個月審理並決定,該國專利專員在決定人工智能不能被視為發明人時犯了錯誤。Beach法官得出了這一結論,因為澳大利亞法律中沒有任何規定說專利申請人必須是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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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Beach的判決書所說 ,“……在我看來,就該法而言,人工智能系統可以是一個發明者”。

“首先,發明者是一個代理名詞;代理可以是發明的人或物。第二,這樣的觀點反映了許多本來可以獲得專利的發明的現實,在這些發明中,不能理智地說人類是發明者。第三,該法中沒有任何規定要求得出相反的結論。”

法官還擔心,專利局局長在拒絕Thaler的專利申請時的邏輯是錯誤的。”根據專員的邏輯,如果你有一個可申請專利的發明,但沒有人類發明者,你就不能申請專利,”判決書說。”該法中沒有任何內容可以證明這樣的結果是合理的。”

因此,Beach法官將Thaler的申請發回給專利專員,並指示其重新考慮拒絕的理由。

Thaler以DABUS的名義在世界各地提出了專利申請–DABUS是一種用於自主引導捆綁統一感官的設備。DABUS發明的項目中包括一個食品容器和一個發光信標。

英國、美國和歐盟都沒有選擇採用類似的邏輯–事實上,美國規定發明者必須是人類。然而DABUS上周在南非獲得了一項專利,用於其食品容器。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律師Mark Summerfield強烈批評Beach法官的決定,理由是它可能產生垃圾專利。他在他的Patentology博客上寫道:“僅僅因為專利是(或至少可以是)好的,這並不意味着更多的專利,以更多的方式,由更多的實體產生,一定是更好的。”

“我不認為這個決定……符合澳大利亞的利益,”Summerfield補充說。“我認為,它代表了一種司法活動主義,導致了政策的發展–在本案中,誰或什麼可以構成授予專利壟斷權的基礎,可以對廣大公眾強制執行的重要事項–從法官那裡得到。”

在接受《衛報》澳大利亞版採訪時,Summerfield提出了這樣的前景:大量的專利被授予機器產生的發明,創造出如此多的專利,以至於其他創新變得不可能。

在他的博客上,Summerfield建議 “排除那些不是由人類發明家設計的發明可能是完全合理的。這完全取決於你希望通過專利制度來激勵什麼類型的活動。”

“如果你想促進人類智慧的進步,同時為自動化創新提供較少(或沒有)的獎勵,那麼拒絕為機器製造的發明提供專利是完全合理的政策。”

Summerfield寫道,他希望澳大利亞的專利當局能夠上訴–並且獲勝–因為Beach法官的裁決 “既不像法官似乎認為的那樣聰明,也不像其認為的那樣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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