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奇遺產案進展:“小姨子”怒斥公證處故意遺漏孩子繼承人身份

今日,游族網絡林奇遺產案又有了新進展。自稱是林奇“小姨子”的博主“糖醋個裡脊啦”於今日髮長文透露了該案最新進展,同時她還“四問”上海市浦東新區公證處,認為對方故意將林奇與自己姐姐的兒子林正清遺漏在法定繼承人之外。

林奇遺產案進展:“小姨子”怒斥公證處故意遺漏孩子繼承人身份

遺產案最新進展:

法院已將游族網絡追加到本案

首先,“糖醋個裡脊啦”公布了遺產案的最新進展。

2021年1月9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確認,林奇持有的游族網絡股票合集219,702,005股由其子女林小溪、林芮璟和林漓三人繼承。

“糖醋個裡脊啦”認為,公證書內容存在重大錯誤,未將林正清算作法定繼承人之一,因此已於2021年1月13日至浦東公證處遞交了相應證據材料,並且申請複查、撤銷上述《公證書》。目前,浦東公證處已經依法受理複查。

此外,1月13日,“糖醋個裡脊啦”已經訴至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繼承林奇遺產。目前,松江法院已經將游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到本案中。

對於林漓、林芮璟和林小溪於2021年7月7日以其名下繼承所得游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向北京微夢創科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質押融資一事,“糖醋個裡脊啦”表示已經委託律師致函微夢創科,要求對方停止向林漓、林芮璟和林小溪支付股權質押款。否則將會採取必要措施或者直接起訴要求微夢創科承擔相應損失賠償責任。

“小姨子”四問浦東新區公證處:

將林正清排除是故意為之

在今日發表的長文中,除了簡單介紹遺產案進展,“糖醋個裡脊啦”連發“四問”,指責浦東新區公證處辦事不公,故意將林正清排除在法定繼承人之外。

“糖醋個裡脊啦”再次強調,前文所述公證書中未將林正清計入法定繼承人是重大錯誤。她指出,林正清是林奇兒子,出生於2020年8月。孩子出生后,其父母為孩子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林奇身故后,林正清應為林奇法定繼承人。

“糖醋個裡脊啦”透露,自己委託律師與浦東公證處就該重大失誤交涉過程中,發現公證處處理方式存在諸多“反常現象”。她認為浦東公證處出具的“錯誤公證書”不僅是簡單的工作失誤,而是有意為之。她表示將繼續向浦東公證處行業主管部門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公證協會投訴。

接着,她向浦東公證處發起“四問”:

一問:浦東公證處是否嚴格按照辦證規則,充分全面履行審查義務?

浦東公證處於2021年1月6日出具《公證書》,確認許芬芬為林小溪、林芮璟和林漓三人母親,系法定監護人;並於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公證書》中完成股權繼承權公證。

“糖醋個裡脊啦”質疑道,主要公證申請人在得知林奇出事後才動身從國外回國。受疫情隔離、核酸檢測以及辦理健康碼、海關申報等因素影響,即使以最快速度趕回國內,也需要至少14天以上時間才能到公證處辦理業務;並且公證處元旦期間還放假3天。在這種情況下,她質問是什麼人在什麼時候前往浦東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

在如此“神速”的出具多份公證書後,是否核實相應材料。按照相關規定,公證處需要被繼承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婚姻信息、子女信息等,那麼,游族公司是否如實向浦東公證處提供了相關信息?

另一方面,“糖醋個裡脊啦”還指出,浦東公證處和游族公司存在戰略合作關係。她透露自己曾問詢過浦東公證處一名工作人員,是何人前來辦理繼承權公證?以及林奇戶籍地在松江、公司在徐匯區,為何要前往浦東公證處公證?

該工作人員則表示因案卷不在自己手上,具體情況並不清楚,但是對方確認游族公司與浦東公證處存在合作關係。

根據浦東公證處微信公眾號發文顯示,2020年12月16日浦東公證處與游族網絡共同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糖醋個裡脊啦”認為這意味着游族公司是浦東公證處的“大客戶”。

二問:作為公證機關,浦東公證處是否知道出具與基本事實不符的公證書將承擔什麼樣的後果?

在針對浦東公證處的“第二問”中,“糖醋個裡脊啦”羅列了《公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中,針對公證機構出具錯誤公證書情況要承擔的責任及後果。

三問:浦東公證處是否利用程序規則技術性拖延法律維權進度?

“糖醋個裡脊啦”指出,自己的律師持有法院調查令前往浦東公證處調取公證書相關資料,但對方卻拒絕提供。

為了確認林正清擁有林奇法定繼承人身份一事,“糖醋個裡脊啦”因無法獲得林奇其他繼承人詳細身份信息,向法院提出調查令申請。要求委託律師持調查令前往浦東公證處調取相關信息。

但是當她和律師持有調查令前往浦東公證處調取信息時,對方起初表示可以提供,但之後又改口稱無法提供。最終由承辦法官親自前往公證處調取了證據資料,前後拖延約1個月。

其次,針對公證複查申請,浦東公證處未按照法律規定及時開展複查工作。“糖醋個裡脊啦”稱,1月13日時,自己在律師陪同下前往浦東公證處,要求撤銷[(2021)滬浦證字第 111 號]公證書,並且遞交了《公證複查申請書》。

根據相關規定,公證事項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公證機關提複查申請。該項複查申請根據實際情況,所需時間不等,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糖醋個裡脊啦”表示自己自2021年1月13日遞交《公證複查申請書》后至今,浦東公證處一直未聯繫自己,也沒有給出任何答覆。因此,她質疑浦東公證處是有意識地配合公證受益人完成財產轉移。

四問:浦東公證處是否清楚這份與基本事實不符的公證書極大地侵害其他合法繼承人的法定權益?

第四問中,“糖醋個裡脊啦”強調浦東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已經使得林奇作為控股股東持有的游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價值近20億部分股權繼承變更至公證書受益人名下,並且將變更完成後的股權進行質押套現。

根據游族網絡公告,公證書受益人憑藉公證書通過繼承非交易過戶的方式已獲得約1.1億股游族網絡股票,市值約為20億,並且在取得股權后立即進行質押套現。

“非婚生子”現身

2021年1月11日,游族網絡發布了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將發生變更暨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根據該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由林奇變更為許芬芬;此外,林奇於2020年12月25日去世后,其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2.2億股將由林奇未成年子女林小溪、林漓和林芮璟共同繼承;公告還透露許芬芬是林奇三名子女的母親和法定監護人。

該公告發布后,博主“糖醋個裡脊啦”發文提出異議,她透露林奇和自己的姐姐有一個剛出生的孩子,名為林正清,並且林奇與姐姐計劃疫情結束后結婚。

林奇遺產案進展:“小姨子”怒斥公證處故意遺漏孩子繼承人身份

“糖醋個裡脊啦”還貼出了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並且強調林正清應合法繼承林奇遺產,但游族公告卻未披露此消息。

林奇遺產案進展:“小姨子”怒斥公證處故意遺漏孩子繼承人身份

此後,“糖醋個裡脊啦”再次透露林奇和自己姐姐並非婚內出軌。2019年,林奇與姐姐通過共同朋友介紹認識,當時林奇已離婚多年;此外,孩子是林奇和姐姐計劃生下,雙方親朋好友很多都知道孩子存在,並且林奇親自給孩子取名林正清。

當時,“糖醋個裡脊啦”表示正全力推進訴訟流程,將爭取儘快做親子鑒定。

以下是全文:

非常感謝各位專業正直的媒體人對我們正在經歷的艱難時刻的持續關注。自林奇一案發生,已有半年時間了,我代表案件相關家屬向各位通告一下最新情況進展,以及我們對浦東公證處出具相關公證書前後反常行為的公開質疑。

一、維權進展

浦東新區公證處於2021年1月9日出具了(2021)滬浦證字第111號《公證書》(簡稱“(2021)滬浦證字第111號《公證書》”),公證書確認:林奇先生持有的游族網絡股票合計219,702,005股由其子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三人繼承。

鑒於公證書內容存在重大錯誤,我們已於2021年1月13日至上海市浦東公證處(下稱“浦東公證處”)提供相應證據材料,並申請複查、撤銷(2021)滬浦證字第111號《公證書》。浦東公證處已經依法受理複查。

我們已於2021年1月13日訴至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下稱“松江法院”),要求依法繼承林奇先生的遺產,案號為(2021)滬0117民初2001號。現松江法院已經依法將游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到本案中。

就林漓、林芮璟、林小溪於2021年7月7日以其名下繼承所得游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向北京微夢創科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質押融資的事宜,我們已委託律師致函北京微夢創科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北京微夢創科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向林漓、林芮璟、林小溪支付股權質押款。否則,我們將採取必要措施或者直接提起訴請要求貴司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二、事出反常必有妖,四問浦東新區公證處

游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SZ:002174)2021年1月11日公告披露,浦東公證處2021年1月9日出具的(2021)滬浦證字第111號《公證書》(簡稱“(2021)滬浦證字第111號《公證書》”),確認:林奇先生持有的游族網絡股票合計219,702,005股由其子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三人繼承,其中,林小溪繼承游族網絡股票73,234,002股、林芮璟繼承游族網絡股票73,234,002股、林漓繼承游族網絡股票73,234,001股,其餘繼承人均自願表示放棄繼承權。

上述公證書存在重大錯誤,遺漏了林奇另一位法定繼承人林正清。林正清為林奇先生之子,2020年8月,林正清出生於上海,隨後父母依法為孩子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林奇先生生前為游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174)控股股東,於2020年12月25日遇害身亡,林正請為林奇先生法定繼承人。

就上述公證書的重大錯誤,我們委託律師與浦東公證處進行交涉。在與浦東公證處交涉過程中,我們發現浦東新區公證處的處理方式存在諸多反常現象。鑒於上述公證書的使用已造成嚴重後果,我們希望通過媒體發出我們對浦東新區公證處的公開質疑,我們質疑浦東公證處出具上述基本內容錯誤的公證書的行為不僅是簡單的工作失誤而是故意為之。

此外,就浦東公證處的不當行為,我們也在繼續向浦東公證處行業主管部門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公證協會投訴。我們也向社會廣泛徵集線索,檢舉揭發上述公證書出具事項可能涉及的不法犯罪行為。

(一)一問浦東公證處:你們是否嚴格按照辦證規則,充分全面履行了審查義務?

1、如此神速的出具公證書,你們是不是充分核實了相關資料?

主要公證申請人都在國外,知道林奇先生出事後才從新加坡回國,林奇2020年12月16日覺得身體不適,前往就醫,就算身處境外的公證申請人當天知道此事,在當時的疫情防控政策下,境外人員需先行核酸檢測陰性,並將結果上傳大使館獲得健康綠碼以及海關申報碼,才能登機回國,回到上海后更要參加為期14天的隔離。2021年元旦放假3天。在上述情況下,到底是何人,在何時,到浦東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

浦東公證處在2021年1月6日出具《公證書》[(2021)滬浦證字第 119號]、[(2021)滬浦證字第 120 號]、[(2021)滬浦證字第 121 號],確認了許芬芬女士是未成年人林小溪、林芮璟及林漓三人之母親,系其三人的法定監護人。並在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公證書》[(2021)滬浦證字第 111 號],完成了公司股權的繼承權公證。

浦東公證處如此神速的出具了這麼多份公證書,是否核實了相應的材料。依規定,公證處需要被繼承人身前所在單位提供婚姻信息、子女信息,那游族公司是否如實向浦東公證處提供了繼承相關的信息?

2、游族公司和你們是什麼樣的戰略合作關係,會不會影響你的專業中立精神?

我們曾詢問過浦東公證處接待我們的顧政先生,是誰來浦東公證處申請辦理這個繼承權公證的?林奇戶籍地在松江、公司在徐匯,為什麼會大老遠跑到浦東來辦理公證。顧政說案卷不在手上,具體不太清楚,但是有一點他清楚,游族公司與浦東公證處有合作關係,可能因為這個才來浦東公證處委託的。

事後,我們從浦東公證處微信公眾號上看到了《上海市浦東公證處與游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公眾號文章,2020年12月16日,上海市浦東公證處與游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原來游族公司是浦東公證處大客戶。

3、不敢讓持法院調查令的律師調閱公證書相關檔案,你們怕什麼?

(1)根據我們已了解情況,林漓並非在林奇先生與其前妻XU FENFEN(中文名:許芬芬)女士的婚姻存續期間出生,且在境外出生,公證認證手續複雜,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浦東公證處對其繼承人身份是否充分核查?

(2)林奇先生的父母在公證筆錄中特別提到:林奇父母放棄遺產繼承權,但如將來出現各種原因導致上述遺產無法全部由林小溪、林芮璟及林漓三人繼承,則我們在重做的法定繼承程序中,保留對上述遺產的繼承或放棄的權利。多麼意味深長的一句話…讓我們不得不懷疑公證書的工作底稿里到底還藏了些什麼?

(二)二問浦東公證處:你們作為公證機關,是不是知道出具這份與基本事實不符的公證書將承擔什麼樣的嚴重後果?

1、《公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證法》第四十三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依照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民事賠償的,應當以公證機構為被告,人民法院應作為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受理。

(三)三問浦東公證處:你們是不是利用程序規則技術性拖延我們的法律維權進度?

1、 律師持法院調查令去浦東公證處調取公證書相關資料,浦東公證處拒絕提供

就確認林正清擁有林奇先生法定繼承人身份事項,我們向松江法院提起訴訟。因我們無法獲得林奇先生其他繼承人的詳細身份信息,便向法院提出了調查令的申請,要求委託律師持調查令前往浦東公證處調取上述公證書及相關林奇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份信息和親屬關係證明。

2021年1月13日下午,我們在律師的陪同下到浦東公證處,要求撤銷[(2021)滬浦證字第 111 號]公證書,浦東公證處領導黃雪平接待了我們,我們遞交了《公證複查申請書》,浦東公證處安排顧政、王罡接待我們,並做筆錄。在此期間,顧政明確告知我們,相關林奇先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份信息和親屬關係證明馬上會複印準備好,等律師把法院調查令拿到公證處后,直接把上述材料給他,免的他來回跑兩次。同時,王罡作為公證處代表,與律師對接,王罡與律師互存手機號碼。

2021年1月15日上午,我們的律師將調查令原件交給浦東公證處王罡后,王罡改口,並稱公證處領導需要開會討論決定是否提供相關材料。我們的律師追問為何公證處出爾反爾,改口說要討論是否提供。王罡不予回答,只是要求我們耐心等待通知。

2021年1月18日下午,浦東公證處王罡向律師表示,經領導開會決定,因前述繼承人身份材料等不是我們提交的,所以不能提供。律師告知上述材料僅供確認法院確認繼承人身份使用,如果公證處拒絕提供,請明確書面表示。

2021年1月19日上午,我們的委託律師收到浦東公證處快遞,裡面是退還的調查令原件,浦東公證處在原件上寫到“根據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本調查令所列材料不宜提供給持令人,請貴院指定法官前來接洽閱檔”。

最後只能是承辦法官親至浦東公證處調取了相關證據資料,前後拖延了約1個月。

浦東公證處從樂意配合馬上準備材料,到改口需要討論是否提供材料,到拒不提供材料,到最後書面答覆時,不提供給持調查令律師的多次無依據轉變,出爾反爾,完全不符合常理。

2、針對我們的公證複查申請,浦東公證處並未按照法律規定及時開展複查工作,只是在無所作為的故意配合公證書受益人在拖延時間。

2021年1月13日下午,我們在律師陪同下到浦東公證處,要求撤銷[(2021)滬浦證字第 111 號]公證書,浦東公證處領導黃雪平接待了我們,我們遞交了《公證複查申請書》。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章“公證爭議處理”部分規定:公證事項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公證機關提複查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複查,作出複查處理決定,發給申請人。需要對公證書作撤銷或者更正、補正處理的,應當在作出複查處理決定后十日內完成。複查處理決定及處理后的公證書,應當存入原公證案卷。公證機構辦理複查,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今,浦東公證處再也沒有聯繫過我們、更談不上給我們一個明確答覆。

在長達近六個月的時間裡,除了在提交複查申請書當天,浦東公證處為我們做了一份筆錄之外,我們作為複查事項中最重要的新證據提供者就從未被浦東公證處聯繫詢問過;浦東公證處是否向出生證明出具單位進行過進一步調查?

我們嚴重質疑,浦東公證處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充分全面的履行了複查的法定義務。這漫長的六個月時間,浦東公證處在我們提出了有明確相關證據佐證的公證書複查申請之後,罔顧巨大的經濟賠償損失風險,故意拖延時間,不做出任何複查反饋。請問這種反常舉動是在有意識地配合公證受益人手持公證書能夠有更充足的時間完成財產轉移嗎?

(四)四問浦東公證處:你們不清楚有人會憑藉這份內容與基本事實不符的公證書極大地侵害了其他合法繼承人的法定權益嗎?

目前該公證書三名受益人憑藉該公證書已在將林奇先生作為控股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游族網絡股份有限公司(SZ:002174)價值近20億部分股權繼承變更至公證書受益人名下,且將變更完成後的股權進行了質押套取現金。

根據游族網絡公告信息:

2021年6月29 日,公證書受益人林漓、林芮璟、林小溪憑公證書將林奇先生名下持有的 90,802,837 股公司無限售流通股份已通過繼承非交易過戶方式分別過戶至三人名下,本次繼承非交易過戶。

截止2021年7月8日,實際控制人林奇先生其名下113,042,833股公司無限售流通股已繼承過戶至其公證書受益人林漓、林芮璟、林小溪名下。

2021年7月7日,公證書受益人林漓、林芮璟、林小溪將109,898,865股公司無限售流通股質押給北京微夢創科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占其全部持股的 97.22%。

上述公示信息清晰顯示,公證書受益人憑藉該公證書通過繼承非交易過戶方式已獲得了了約1.1億股游族網絡股票(目前市價約20億)並且在取得股權后立即進行了股權質押套現。

最後,我們請求相關部門徹底調查浦東公證處相關人員是否存在徇私枉法問題。

出品|三言財經 作者|DorA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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