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被騙800多萬 婚戀平台需擔責嗎?

7月5日,“女子網戀被騙800多萬”一事衝上微博熱搜前三。事主張女士被在婚戀網站認識的“男友”詐騙了824萬后,對方消失。張女士認為此事婚戀網站有責任,但婚戀網站客服卻表示,已經盡到了實名制義務。

網站到底應不應該為此事承擔部分責任?成了網友關心的重點。律師在接受北京青年報採訪時表示,平台不會為他人犯罪行為擔責,但須盡到審核信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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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婚戀網結識男子 被騙走824萬

據法治進行時欄目報道,北京的張女士在世紀佳緣網站邂逅了自稱在銀行上班的楊先生。通過翻看個人資料,張女士信以為真,認為對方工作體面,字裡行間更是對其非常關愛。兩人剛結識不久,對方就訂了一大束玫瑰花,這令張女士心動不已。

張女士說,這位楊先生對其稱因為工作比較忙,所以暫時不能和張女士見面,兩人只能通過微信聯繫。聊天過程中,張女士說準備給孩子買套學區房,沒想到楊先生不僅非常支持,甚至表示願意賣掉自己的房子,和張女士一起換套別墅。

在聊天過程中,楊先生說自己看上了一套價值7000萬的房子,把自己的房子賣了值2000萬,剩下的錢還差好幾千萬。不過,楊先生稱自己可以利用工作的便利進行投資,很快就能讓錢翻倍。

楊先生讓張女士打開一個名為新加坡金融數字貨幣交易中心的鏈接,說這是他長期對接的一個投資項目,只要跟着他買,保證穩賺不賠。

出於信任,張女士賣掉房子,拿出全部積蓄開始投資。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裡,張女士給楊先生的15個賬號里打了25次錢,總計824萬元。

然而,等到可以提取收益的那天,張女士突然發現賬面上數千萬的錢根本取不出來。此時,楊先生也失去了聯繫,當時充值的鏈接也無法打開。

意識到不對勁的張女士,馬上找到了楊先生的工作單位,可得到的答覆卻是根本沒有這個人。

體驗

註冊僅需要實名制手機號

張女士認為,自己被騙,婚戀網站也有責任。但網站客服人員表示,他們已經起到審核義務,實行了實名註冊。

北青報記者也體驗了世紀佳緣的註冊過程。在該婚戀網上,首先需要驗證手機號。在通過驗證后,手機號就成為“用戶名”,可以進一步進行註冊。註冊內容為填寫昵稱、年齡、生日、所在地區、婚史、學歷等,但在填寫過程中並沒有出現需要驗證相關信息的內容。而在完成資料填寫后,可以在個人中心進行修改。

不過,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對身高、學歷、婚姻、月薪等內容,新用戶註冊后7天內可以修改一次,以後則不可更改。而北青報記者用他人照片上傳的頭像因在審核中,還無法顯示。

回應

聊天對話框已實時彈出警示信息

對於如何鑒別用戶填寫的信息是否屬實,世紀佳緣相關負責人表示,該網站是採取手機實名制認證,也就是說必須用手機號註冊。沒有採取身份證認證實名制是為了避免因過度收集用戶信息而違規。因為根據國家要求,App不得強制收集非收集號碼外的公民個人信息。

此外,該人士表示,為了避免用戶被騙,世紀佳緣聊天對話框都是實時彈出警示信息的,但是如果交友行為脫離了該網站,其無法盡到提示義務。

北青報記者也注意到,在註冊過程中該網站均彈出“交友過程中切勿與用戶發生金錢往來”的提示語,而在與用戶聊天的過程中,還會先彈出朝陽網警的提示。在給新用戶的一封信中,該網站稱虛報個人資料,經核實賬戶會被加黑。同時,提醒用戶不要與任何會員發生任何形式的經濟關係。

張女士稱,事發后,那位楊先生在網站上註銷了賬戶,兩人在網站的互動也無法查到。網站的客服人員告訴張女士,兩人的聊天記錄已經無法恢復。

對此,世紀佳緣相關負責人表示,只要是其在該網站進行的任何操作都能留痕,但是由於監管法規,網站只能將相關後台信息提供給警方或職能部門。

目前,張女士已經報警,同時也正在整理證據材料,準備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世紀佳緣方面也表示,後續會配合警方調查取證工作。

律師說法

平台須盡到審核信息義務

事實上,張女士遭遇的這一騙局並不新鮮,是早已被警方通報過多次的詐騙手段“殺豬盤”。這種詐騙就是指詐騙分子騙錢之前,先和受害者談戀愛。不同於其他騙局的“短平快”,“殺豬盤”一般都是放長線,“養肥豬”,豬養得越久,詐騙得越狠。而隨着“殺豬盤”從線下轉移到線上,騙子的手段更是花樣百出。

該事件衝上熱搜后,很多網友也對婚戀網站有沒有責任這一話題各執一詞。

有網友認為,一般來說,相親網站提供的是信息服務,只要對用戶註冊時的信息進行了審核,並且在接到用戶投訴舉報、相關部門辦案時積極協助處理,通常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也有網友認為,現在一些婚戀網站缺乏有效的監管,從會員註冊開始,網站就應該負起責任來。

對於此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房玉洲律師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單就女子被騙824萬一事,已經屬於刑事案件,刑事責任及贓款返還的主體是詐騙犯罪行為實施者,婚介平台在未參與犯罪,不構成共犯的前提下,不會對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房玉洲律師也表示,合理審查的注意義務是所有網絡平台的基本義務,具體到本事件中,就是網絡平台審核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義務,特別是在消費者以會員費等方式支付相應服務費用的情形下。

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網絡平台有義務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如果存在審核不嚴或未審核信息的情況,網絡平台應在其過錯範圍內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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