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因“蘋果稅”和支付方式唯一起訴蘋果公司,案件明年開庭

蘋果公司因“蘋果稅”和支付方式唯一被中國消費者告上法庭。6月1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開庭公告獲悉,2022年1月12日,原告金某與被告蘋果公司(Apple Inc)、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上海公司”)壟斷糾紛案將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

用戶因“蘋果稅”和支付方式唯一起訴蘋果公司,案件明年開庭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開庭公告 截圖

原告:蘋果公司實施搭售和不公平高價行為

澎湃新聞記者另從該案民事裁定書中獲悉,該案由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於2021年2月2日立案。

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金某請求法院判令:一、兩被告立即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停止“應用內購買”(IAP)收取交易金額的30%傭金的不公平高價行為;停止要求“應用內購買”只能選擇Apple Pay進行支付的強制搭售行為;停止限定交易、拒絕交易的行為。二、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幣10萬元。三、兩被告在媒體及蘋果中國官網刊登道歉聲明。

原告金某訴稱,其是蘋果手機數億用戶之一,在蘋果手機應用商店App Store購買應用產品時發現,其只能選擇Apple Pay這唯一支付方式來支付,而無法選擇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國內最常用的移動支付方式來支付。同時,原告發現,由於開發者需要向蘋果支付交易金額30%的傭金(即“蘋果稅”),故相同的應用產品,消費者在App Store的購買價高於Android應用商店的購買價。

原告表示,被告蘋果公司是App Store的實際經營者,被告蘋果上海公司是蘋果手機在中國的銷售商,兩被告共同運營蘋果手機在中國的業務。兩被告通過軟硬件一體化的策略,使得消費者購買蘋果手機后只能選擇蘋果公司提供的手機操作系統和應用商店。原告作為普通消費者,因為兩被告的搭售行為和不公平高價行為,被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原告認為,本案涉及的相關市場應當界定為“中國大陸地區的IOS系統下的智能終端應用程序銷售平台”,兩被告在該市場顯然具有絕對的市場支配地位。兩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搭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和不公平高價行為,通過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方式,在中國市場謀取了巨額利潤。故原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被駁回

該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被告蘋果上海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被告蘋果上海公司表示,自己不是程序商店經營者,僅是蘋果手機經銷商,故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且原告戶籍所在地並非上海,僅有上海居住證。

被告蘋果上海公司還認為,本案系侵權糾紛,故應適用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不應將原告住所地作為被控行為的結果發生地。本案不能根據蘋果上海公司的住所地確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具有管轄權,且應當駁回針對蘋果上海公司的訴訟。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現原告主張,其因被控壟斷行為利益受損,故作為受損害一方的原告住所地,可以作為被控壟斷行為實施后的損害結果發生地。

6月2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被告蘋果上海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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