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屬性與版權歸屬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特約撰稿:劉洪華 責 編:薛應軍

探討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屬性與版權歸屬

圖片來源:由無界版圖 AI 工具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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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京報》報道稱,今年9月一幅名為《太空歌劇院》的作品獲得美國科羅拉多州博覽會藝術比賽的金獎,但這幅作品是一位遊戲設計師用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以下簡稱為AI)作畫工具創作的,這引發極大爭議。

人工智能技術迅速發展,對人類現行法律,尤其是著作權法提出諸多待解問題。實踐中,經過大數據訓練的AI系統,不論在文學創作、音樂製作還是繪畫創意方面,均表現出高超的創造力,其獨立創作的作品可媲美甚至超越人類,這使得明確AI作品版權歸屬成為一個現實且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AI作品的版權歸屬爭議

AI作品是指人類未實質參與創作而由AI系統自主生成、形式上具備著作權法對作品要求的作品。隨着AI技術的發展,機器在創作中的作用已由過去的輔助人類創作向人類輔助下的自主創作轉變,這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著作權法的作品概念,也帶來了AI作品的版權歸屬爭議。

AI作品的法律性質不明,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仍存在爭議。有的學者認為,從“結果論”視角看,既然AI作品已符合作品的獨創性要求,且與人類作品無法進行直觀區分,應當認定其構成著作權法的作品,建議按照法人版權制度或鄰接權制度確定版權人。但有學者認為,從“創作過程”看,AI作品是應用算法、規則和模板的結果,該過程不構成創作,不可視為作品。實踐中,“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案(以下簡稱“北京菲林案”)中,法院認定智能軟件生成的內容具有獨創性,但不是作品。而在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認定Dreamwriter軟件生成的內容是作品,軟件使用人騰訊公司是著作權人。

AI作品的權利主體不明。目前,依照現行法律,AI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多國版權法保護的法益是自然人,除英國、愛爾蘭、新加坡等少數國家明確規定“為計算機生成作品進行必要程序之人視為作者”外(如英國1988年頒行的《版權、設計和專利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為計算機所生成之作品進行必要程序者,視為該計算機生成之作品的作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計算機生成,是指作品由計算機創作,此情形中該作品不存在任何人類作者),大多數國家未對非自然人創作作品的版權歸屬作出規定。鑒於AI作品權利人不明,司法實踐中既有要求認定AI作品不受法律保護的,也有要求將AI認定為版權人的,還有要求認定AI系統的設計者、所有人、使用人等相關自然人為權利人的。如,“北京菲林案”雖未認定AI作品為版權法的作品,但認為應受法律保護,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軟件使用者)享有相關權益。

AI作品的法律屬性界定

AI作品與傳統作品具有結果上的“形似”(外觀)與“神似”(獨創性),但又具有創作過程和創作主體上的本質區別。筆者認為,AI作品不可等同於傳統作品,但它仍然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凝聚了人類勞動,且與傳統作品具有類似的社會功能,服務於人類文化創作與傳播,促進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建議將AI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上的一類新型作品予以特別法規制。

AI作品不同於傳統作品,不可直接納入著作權法規制。AI作品是智能機器模仿人類創作的成果,其創作過程和創作結果與人類創作類似,但是AI並非理性人,它沒有創作動機,也無自己的創意表達,其創作並非表達思想,而是在虛擬空間從大量輸入作品中發現規律,生成模板,利用算法組合素材的機械過程。現行版權法是以人類中心主義為基礎的制度建構,它以理性人的創作行為為規制中心。其核心理論——人格理論認為,真正原創的作品應融入作者自身的感覺;經濟激勵理論認為,版權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作者享受其作品帶來的經濟利益以鼓勵創作和思想傳播;理解創造力的後現代理論認為,創新不可脫離作者所處的社會文化背景。而AI作品衝擊版權法的理論基石,不可直接納入現行版權法進行規制。

AI作品具有傳統作品的特徵與功能,應作為一類新型作品進行規制。AI作品具有傳統作品的基本特徵,包括以文字或圖形等形式表現、可複製,且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實踐中,AI作品是依據使用者的意圖,利用使用者提供的寫作素材進行創作。當前,AI創作系統,可以節省人力、幫助人類快速批量創作某種類型的作品,豐富大眾對新內容的需求,例如自2015年以來,騰訊公司主持創作人員使用Dreamwriter軟件每年可以完成大約30萬篇作品;英國一項研究用AI系統解析畫家倫勃朗畫作風格和特徵。可見,AI作品是人工智能與人類智能“合作”創作的產物,其本質是人類利用科技力量簡化創作過程,其目的仍是為大眾提供文化產品。雖然將AI作品納入著作權法規制可以節省立法資源,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適應新技術發展需求,但鑒於AI作品與傳統作品的區別,AI作品的保護應當受到更多限制,比如版權人僅享有著作財產權、作品的保護期更短以及必須聲明是由AI生成等。

AI作品的版權應當歸誰所有

法律主體才能享有權利。AI作品的版權只能由對AI作品的生成具有貢獻的人享有,這些人包括軟件開發者、所有者和使用者(這些主體身份可能重合)。軟件開發者研發AI寫作系統,軟件所有者擁有、維護AI系統,軟件使用者向AI系統發出寫作指示、提供寫作素材使其生成具體作品。賦予版權的目的是對AI作品的投入予以經濟補償與激勵,促進作品傳播利用和AI技術應用與發展。目前,一般認為,AI軟件開發者已經從軟件版權中得到補償,AI作品版權主要在軟件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分配。筆者建議,AI作品版權由AI軟件所有者享有,使用者對AI作品的生成作出主要貢獻的,可以享有版權;所有者與使用者就AI作品版權有約定的依照約定執行。

軟件所有者享有AI作品的初始版權,有利於AI軟件的推廣使用和維護。一方面,所有人通常是對AI系統進行實質投資的人。賦予所有人版權,既是對其投資的回饋,也能促使其積極將AI軟件推廣給其他用戶使用,而更多用戶的使用,又能促使算法進一步優化,軟件更新升級,促進創新。另一方面,依據物權原理,所有人基於所有權對AI系統具有較全面的控制權,使其享有版權,有利於促使其更審慎地管理AI軟件。一旦AI軟件出現(對社會不利的)異常情況,能及時發現並採取措施。此外,軟件所有人通常較確定,而使用人可能因為無法確定具體使用人,會帶來具體作品版權的不確定性。

有條件地賦予使用人初始版權,可激勵AI軟件使用和作品傳播。AI作品的生成,既可以主要利用系統自身的數據資料,也可以主要利用使用者自行準備的素材。對於後者,使用者的貢獻較大,此時若將版權賦予使用者,使用者才更有動力傳播作品和使用AI軟件,而新資料的輸入又會讓AI軟件更“聰明”,更具有創造力。

(作者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華南知識產權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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