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大學鄧建鵬:元宇宙政策需要有穩健性、可預期性

中央財經大學鄧建鵬:元宇宙政策需要有穩健性、可預期性

宇宙處於早期階段,各方的權利保障和數字資產相關的權利界定、支付手段等應成為政策制定者重點關注的問題。

鏈新(ID:ChinaBlockchainNews)原創
作者 | 楊鄭君

8月23日,《北京城市副中心元宇宙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4年)》發布,該計劃提出,力爭通過3年的努力,將城市副中心打造成為以文旅內容為特色的元宇宙應用示範區。

據中信證券近期發布的元宇宙行業研報,2022年以來,已有超過20個城市/地區以產業政策、政府工作報告、行動計劃等形式釋放了對元宇宙在當地發展落地的支持。

元宇宙的細分領域NFT/數字藏品,今年以來也持續火爆。7月12日,上海市公布的《上海市數字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提出,支持龍頭企業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設,研究推動NFT等資產數字化、數字IP全球化流通等相關業態在上海先行先試。

然而,元宇宙、NFT/數字藏品作為新鮮事物,目前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相關的政策也並不明朗,相關的法律政策如何落地、企業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等問題,成為眾多元宇宙企業關注的重點。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鄧建鵬接受《鏈新》專訪時表示,元宇宙可分為基於公鏈的開放式元宇宙和基於聯盟鏈的封閉式元宇宙,國內多為封閉式元宇宙,這類元宇宙一般由特定法人實體(公司)掌握,現有法律基本適用,但應注意非法集資、內幕交易、價格炒作、非法經營等法律風險。

鄧建鵬認為,元宇宙還處於早期階段,項目、開發者及玩家的權利保障和數字資產相關的權利界定、支付手段等應成為政策制定者重點關注的問題。

另外,鄧建鵬表示,政策制定者應依據“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基本精神,制定具有長期穩健性、可預期性的產業政策,推動元宇宙行業的健康發展。

元宇宙企業應注意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風險

《鏈新》:元宇宙該如何定義?它的現狀是怎樣的?

鄧建鵬:通俗的講,元宇宙就是沉浸式的3D互聯網。

目前,國內外科技巨頭紛紛入局元宇宙,擁抱元宇宙,比如國外的英偉達、Facebook改名為Meta、元宇宙概念股Roblox上市,國內的騰訊、阿里等。在工業里,元宇宙也已經有了很多應用場景,比如英偉達利用數字孿生技術,為寶馬公司打造工業元宇宙,大大降低汽車的研發成本。未來元宇宙在文旅、醫療和教育等領域均有較廣泛的應用場景。

然而,元宇宙在技術上還處於早期階段,用戶的體驗還比較初級,要真正進入全真互聯網或者3D互聯網,有一種身臨其境的沉浸式感知,還需要計算機、芯片、網絡、算力等方面的性能得到很大的突破,內容也需要更加充分、多樣化,我認為這可能還需要五到十年的時間。

《鏈新》:元宇宙對傳統商業模式有哪些改變?

鄧建鵬:與傳統的商業模式不同,理想中的元宇宙應該是由不同參與者共同創造、共建、共創、共治、共享,沒有股東、高管、員工之分。元宇宙的商業模型由內容創作者驅動,由用戶貢獻豐富多彩的內容。這類開放式元宇宙多部署在公有區塊鏈上,自帶經濟體系與激勵機制,保障了元宇宙的原生數字資產(用戶創造的數字內容)及其交易可信、不可撤銷。

元宇宙的數字資產發展時間不長,但國外一些項目的數字資產市場價格已令人震驚。元宇宙正在積累巨額財富,不過,價值形成與增長的前提之一是財產所有權的確立與可交易性。近年來NFT作為用於證明數字資產的唯一歸屬權,目前已大量應用於遊戲、藝術品、收藏品、虛擬資產、數字身份、數字音樂和數字證書等領域。

NFT成為可以錨定各類資產的數字化憑證,證明用戶真正且永久擁有數字資產的所有權。這對數字作品的創作者來說,不僅有助於版權證明與版權保護,還能通過智能合約保證後續的版稅收入,成為創作者的重要激勵。NFT解決了以前數字作品確權困難、易被盜版等問題,通過技術手段人為建構了數字作品的稀缺性,意義非凡。

《鏈新》:在法律方面,元宇宙相關企業應注意哪些風險?

鄧建鵬:按照元宇宙是否向用戶直接開放,是否可以不受許可的訪問等,元宇宙可分為開放式元宇宙和封閉式元宇宙兩類。開放式元宇宙基於公有鏈,沒有特定的主體控制,封閉式元宇宙則由一個特定的法律實體,比如通過meta、騰訊等來搭建。用戶進入封閉式的元宇宙,一般需要先註冊,用戶在裡面生產的內容或者產生的利潤受到公司控制,利潤分成比例由所屬公司決定。

在國內,這兩類元宇宙遇到的法律風險存在顯著的差異。

開放式元宇宙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加密貨幣相關的風險。用戶在開放式元宇宙里生成內容、購買NFT等,均需要使用加密貨幣,比如,在元宇宙Decentraland、Sandbox里,用戶必須使用加密貨幣計價或作為支付手段。開放式元宇宙在中國還會遇到很多法律障礙,比如缺乏身份識別,可能涉嫌洗錢、價格炒作、市場操控、欺詐、非法集資等等。缺乏風險識別能力的普通用戶可能在開放式元宇宙遭遇“割韭菜”。

目前,如何對開放式元宇宙進行規範存在巨大障礙,因為開放式元宇宙主體往往並不能確定。在中國當下的政策環境下,開放式元宇宙很難存在和推廣。

封閉式的元宇宙由特定機構推動和控制,通常不會面臨開放式元宇宙的法律風險。其主要的法律風險是非法集資、內幕交易、價格炒作、非法經營等。比如今年數字藏品大火,一些不知名數藏平台可能存在內幕交易、拉高價格出貨等違法行為,有的平台企業並不具備拍賣的資質,卻私從下從事數字藏品拍賣。

NFT/數字藏品應視同為財產權予以保護

《鏈新》:今年國內數字藏品大火,你認為NFT/數字藏品在元宇宙中扮演什麼角色?

鄧建鵬:NFT擁有唯一數字標識並記載着創建時間、交易記錄等信息,每個NFT獨一無二,這使NFT成為確定數字資產權利歸屬、證明真實性、體現稀缺性的絕佳工具。

在元宇宙中,NFT/數字藏品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對元宇宙中用戶生成的各種內容的權利進行界定,權利界定決定了用戶之間利益的界限,這為下一步的交易、轉移奠定了基礎。隨着人們在元宇宙中的活動時間原來越多,更多的數字資產將與NFT結合,比如以NFT形式授予會員資格、發放數字門票或為“元宇宙”中的各類虛擬資產確權等。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封閉式的元宇宙里,NFT和數字藏品的作用並沒有那麼突出,比如在騰訊或Roblox的元宇宙里,騰訊和Roblox這種特定法人實體掌控元宇宙的一切,完全可以自己界定用戶生成的數字資產和對應的權利,此時並不一定要藉助區塊鏈和NFT。

《鏈新》:法律上如何界定NFT/數字藏品尚存分歧,你認為應該如何界定數字藏品/NFT?

鄧建鵬:我認為,NFT是具有客觀價值的數字資產,應對其視同為財產權予以保護。NFT是區塊鏈網絡環境下生成的虛擬物,與遊戲中的虛擬裝備一樣,屬“網絡虛擬財產”這一法定的民事權利客體,《民法典》第127條規定,網絡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類型。然而,該條款僅是宣示性規定,對虛擬財產的司法保護尚存在不確定性。

根據現有法理與NFT的特徵,NFT應作為物權受到法律保護。理由在於,NFT持有者掌握私鑰便可絕對地、排他地支配NFT,這符合“一物一權”的法理和物權的支配性要求。其次,NFT自身的非同質化、唯一性,使其符合物權客體特定的要求。

《鏈新》:國內數字藏品行業目前面臨哪些法律困境?

鄧建鵬:一是不受限制的“鑄造權”衝擊了NFT財產權利屬性的正當性。區塊鏈能保證信息上鏈后不可篡改,以及確保鏈上原生數字資產的真實性,但無法驗證鏈外數據來源的真偽,目前已出現了多個平台出售的不同數字藏品共同映射同一熱門數字藝術品的情況。另外,部分平台允許用戶隨意鑄造數字藏品,這可能引發重大侵權問題,近期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的“胖虎打疫苗案”即是此類事例的代表。

二是存儲悖論導致的困境。區塊鏈的存儲空間有限,數字藏品所映射的數字資產元數據多存儲於鏈外,而鏈外存儲的元數據通常被託管於中心化服務器,如果服務器所屬的公司停止運營,NFT指向的內容可能不復存在。另外,鏈上數據雖無法篡改,但中心化服務器上的元數據可被修改,這也可能導致持有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特別是國內數字藏品平台發售的藏品多基於平台自己搭建的聯盟鏈(甚至私有鏈),公信力不高,容易受特定機構篡改數據。

三是NFT“碎片化”的法律風險。NFT“碎片化”背離“代幣發行融資”(ICO)的金融監管禁令,使NFT涉嫌標準化合約交易,可能成為被監管機構打擊的對象。

《鏈新》:對於用戶而言,購買NFT或數字藏品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鄧建鵬:合規的NFT鑄造與發售首先應獲得NFT所映射的數字作品的完整權利或者原權利人的合法授權。因此,用戶購買NFT時,首先應先仔細閱讀發售方是否獲得此類授權,比如數字作品的版權登記證書、數字作品原創作者的書面授權證書、公證機構的證明文書等。

其次,購買者還應了解其在購買NFT后將獲得何項權利。被授予的權利內涵大小與多少,直接影響該NFT的市場價格與日後升值潛能。國外的NFT發售方往往授予購買者內涵廣泛的權利,而國內則往往只有很少的權利,比如僅限個人展示、欣賞等非商業化使用,直接影響了其未來的升值可能。

政策需要有穩健性、可預期性

《鏈新》:國內元宇宙相關的法律政策現狀是怎樣的?有哪些方面是亟待政策制定者關注的?

鄧建鵬:目前,國內尚無專門針對元宇宙的法律體系,而元宇宙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特別是亟需制訂與數字資產權利相關的各類規則。

第一,未來的規則應明確元宇宙項目、開發者及玩家各自的權利,並界定數字資產相關的權利。

第二,支付手段是元宇宙數字資產交易的重要環節,應有相應規則的保障。元宇宙突破了地域限制,對中國用戶而言,各類數字化支付手段在元宇宙中如何實現統一交易,將是一個嚴峻的問題。

目前,國外主流元宇宙項目均以該項目發行的數字貨幣或者主流數字貨幣計價和交易,但這在國內卻涉嫌突破相應的金融監管政策,為國內商業機構或個人參與主流元宇宙項目帶來極大的法制障礙。如何鼓勵中國企業進軍元宇宙,保障其未來的商業利益,需要協調相關監管政策。

第三,元宇宙項目數量眾多,涉及到的其它法律問題也需要引起政策制定者高度關注。比如,開放式元宇宙項目並不需要實名制,這可能存在洗錢或跨境資產轉移的風險;元宇宙中,與現實人對應的數字人之間的互動如存在“性騷擾”等違法違規行為,如何能讓對應的人得到法律規制;元宇宙突破了國家的地域限制,單個國家如何與其他國家聯合實現有效執法。

《鏈新》:政府在制定元宇宙相關的法律政策時,你認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鄧建鵬:運動式的鼓勵,發現風險后再運動式的打擊,這在過去的P2P等金融監管領域多次出現過。這是政策制定者要特別注意避免的,這種政策特徵容易給社會造成巨大的成本壓力,影響市場主體的預期。

政策需要有穩健性、可預期性,就需要在法治精神的框架下,制定好的法律,制定好的產業政策,並能堅定得到執行,希望國家能有這樣的政策出台,推動元宇宙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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