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數藏行業全貌,這份《數字藏品應用參考》請收好

來源:國家新聞出版署科技與標準綜合重點實驗室區塊鏈版權應用中心

7月6日,由國家新聞出版署科技與標準綜合重點實驗室區塊鏈版權應用中心主編,鏈新參與編撰的《數字藏品應用參考》發布。

《數字藏品應用參考》由中國數字文化集團、中國文物交流中心、中國出版傳媒商報、中國網安區塊鏈中心、新華文軒四川數字出版傳媒有限公司、杭州國際數字交易有限公司、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四川省區塊鏈行業協會版權專委會、上海區塊鏈技術協會法律專委會、四川省遊戲工委、財經•鏈新、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德恆律師事務所等單位聯合發布。

數字藏品作為現象級事物,在具有較高熱度的同時,其安全風險也不容忽視,諸如:侵權盜版風險、內容合規風險、價格炒作風險、網絡欺詐風險、監管合規風險、金融安全風險等。《數字藏品應用參考》以專業性、實用性、權威性為核心原則,以打造針對數字藏品領域目前首個最為詳盡的應用參考書為目的。

《數字藏品應用參考》以現有法律法規為基礎,積極探索區塊鏈數字文化產品的合規健康、可持續發展,並從數字藏品的形態定義、發展狀況、安全風險、規範應用、相關資質、案例分析等方面進行了論述,旨在為數字藏品行業相關區塊鏈平台、發行平台及用戶的應用和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管提供理論參考,助力推動數字文化戰略發展,踐行落實建設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識產權強國綱要。

《數字藏品應用參考》將數字藏品定義為數字出版物的一種新形態,並分為區塊鏈作品版權和區塊鏈數字出版產品兩種產品類型。區塊鏈作品版權如作為版權數字資產化、證券化交易,需在省級或以上政府批准的交易所依法進行;區塊鏈數字產品經網絡出版后,可以限量、多份的區塊鏈數字出版產品形式銷售。

《數字藏品應用參考》對數字藏品極易發生的接入公鏈,虛擬貨幣、代幣,炒作、洗錢,傳銷、非法集資,類金融、證券化,侵權、盜版,非法出版物,信息、數據安全等方面的風險進行了詳細介紹,為從業者和用戶提供全面專業的防風險預案。

《數字藏品應用參考》編寫團隊希望為數字藏品行業提供最為詳盡的合規應用參考,包括數字藏品運營流程、採用的區塊鏈底層要求、版權審核內容、授權審核要素、委託出版要點、作品上鏈內容、網絡出版要點、價值評估原則、產品發行要求、使用場景推介、跨鏈應用路徑。

《數字藏品應用參考》還對從事數字藏品領域所涉及的相關資質做了介紹,並對應取得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版權服務資質、《網絡出版服務許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網絡文化經營許可》、產權(數字)交易所等做了指導意見。

數字藏品應用參考

版權聲明 本參考書版權屬於國家新聞出版署科技與標準綜合重點實驗室區塊鏈版權應用中心,內容已上鏈,且受法律保護。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本參考書文字或觀點,應註明“來源:國家新聞出版署科技與標準綜合重點實驗室區塊鏈版權應用中心”。違反上述聲明者,編者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前 言  數字藏品作為現象級事物,在具有較高熱度的同時,其安全風險也不容忽視,諸如:侵權盜版風險、內容合規風險、價格炒作風險、網絡欺詐風險、監管合規風險、金融安全風險等。

為引導文化數字化健康發展,對數字藏品行業提供規範應用參考,國家新聞出版署科技與標準綜合重點實驗室區塊鏈版權應用中心聯合中國數字文化集團、中國文物交流中心、中國出版傳媒商報、中國網安區塊鏈中心、新華文軒四川數字出版傳媒有限公司、杭州國際數字交易有限公司等為代表的相關機構、企業,致力於將區塊鏈等技術,賦能文化數字化的創造、保護、運用與轉化,並在遵循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區塊鏈數字文化產品的合規健康、可持續發展。本參考書將從數字藏品的定義、現狀、風險、規範、資質、案例等方面進行專業論述,旨在為數字藏品行業相關區塊鏈平台、發行平台及用戶的應用和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管提供理論參考,助力推動數字文化戰略發展,踐行落實建設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識產權強國綱要。

主編單位 國家新聞出版署科技與標準綜合重點實驗室區塊鏈版權應用中心

數字藏品概述

(一)數字藏品起源

數字藏品經歷了四個階段:概念階段、早期建設階段、國外發展熱潮階段、國內探索階段。

1、第一階段:概念階段

2014年紐約藝術家凱文麥考伊在納米幣區塊鏈上推出了一個NFT,通常被認為是歷史上第一個NFT;2015年,《Spells of Genesis》上架,把遊戲的經濟系統與區塊鏈技術相結合。

2、第二階段:早期建設階段

2017年6月,NFT項目Crypto Punks誕生,將圖像作為“加密資產”;2017年10月,CryptoKitties加密貓遊戲上線;2018年NonFungible.com推出NFT市場追蹤平台;同期,Opensea、SuperRare、Known Origin、MakersPlace等,都建立了用於發布和發現數字藝術的平台。

3、第三階段:國外發展熱潮階段

2020年,NBA推出球星視頻產品NBA TOP SHOT;2020年,數字藝術家Beeple耗時14年創作的作品《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作為NFT出售,各路明星和藝術家紛紛通過各種平台發布NFT;2021年,區塊鏈遊戲項目Axie Infinity發售。

4、第四階段:國內探索階段

2021年5月20日,淘寶旗下阿里拍賣聚好玩推出NFT數字藝術公益拍賣專場。

2021年6月23日,支付寶發布敦煌飛天付款碼皮膚NFT;2021年8月2日,騰訊旗下NFT交易軟件幻核正式上線;2021年8月15日,阿里拍賣與知信鏈、新版鏈上線的“區塊鏈數字版權資產交易”開啟了NFT版權規範應用探索;2021年10月,騰訊幻核APP與支付寶小程序“螞蟻鏈粉絲粒”內頁中,“NFT”字樣全部消失,改為“數字藏品”。

2022年6月3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科技與標準綜合重點實驗室區塊鏈版權應用中心、新華文軒四川數字出版傳媒、杭州國家數字交易中心發布數字藏品合規發行體系“區塊鏈數字出版發行交易平台矩陣”,並將數字藏品視為是數字出版物的一種新形態。

(二)數字藏品形態

1、數字藏品現階段表現出兩種產品形態:

(1)同一件作品,一次性單份銷售。

(2)同一件作品,限量多份銷售。

2、數字藏品現階段還表現出三種產生方式:

(1)實物的數字化映射。一些數字藏品是把書畫、館藏文物、藝術品的原始數據“照搬”生成數字產品。

(2)數字化原創作品。

(3)數字化作品與實物或權益融合。

(三)數字藏品範圍

數字藏品現階段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

數字藏品現已逐漸滲透到了娛樂、休閑、餐飲、購物、旅遊、體育、票務等多領域。

(四)數字藏品定義

1、數字藏品的定義以作品為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2、數字藏品的定義以版權為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總稱。

3、數字藏品的定義以網絡出版物為依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規定: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複製、發行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網絡出版物主要包括:(1)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2)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3)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彙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4)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數字藏品的特徵完全符合數字出版物的核心形態,同時也體現出數字版權的核心要素。數字藏品利用區塊鏈技術,錨定作品生成鏈上唯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數字憑證,不可篡改、不可拆分、限量發行,目的是實現作品真實可信的數字化發行、收藏、使用和流轉。

綜上,現階段數字藏品較為準確的定義:數字藏品是數字出版物的一種新形態。

剖析數字藏品,可以按照以下兩種產品類型合規發行:

1、區塊鏈作品版權。主要指將通過上鏈確權、認證的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轉讓、交易,表現形式為整體、單份的作品版權銷售。區塊鏈作品版權如作為版權數字資產化、證券化交易,需在省級或以上政府批准的交易所依法進行。

2、區塊鏈數字出版產品。主要指將通過上鏈確權、認證的作品,經網絡出版后,以限量、多份的區塊鏈數字出版產品形式銷售。

上述兩種產品均能以與實物或權益附加、融合的方式進行銷售。

數字藏品現階段發展狀況

(一)行業監管趨勢

4月12日,國家文物局相關司室組織召開數字藏品有關情況座談會,針對數字藏品發展現狀,圍繞文博機構的公益屬性、數據安全、消費者權益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重要要求:文博單位不應直接將文物原始數據作為限量商品發售;文博單位應積極推進文物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在文物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中,文博單位要堅持公益屬性;牢牢把握正確的意識形態導向和確保文物信息安全。

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指出,NFT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價值,但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倡議》呼籲會員單位共同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5月20日,福建省發布《福建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小組關於防範NFT違規風險的提示函》,提示函要求福建省內所有交易場所不參與、不背書、不批准關於NFT相關發行、交易活動。

(二)參與單位情況

目前,各行業的國有單位、上市公司等都在入局數字藏品領域,BAT等互聯網大廠也均有布局,包括提供數字藏品區塊鏈服務、發行平台等。新華社、人民日報社、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光明日報社、中國搜索、中國信通院、解放日報、國家信息中心、中國文物交流中心、中國移動、中國銀聯、中國文化傳媒集團、中國影視互聯網工業化研究院、國家體育局、國家圖書館、國家大劇院等紛紛入局數藏平台、發行數字藏品;人民文學出版社、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中國青年出版社、長江文藝出版社、童趣出版社、四川數字出版傳媒、天地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福建人民出版社、重慶出版集團、四川人民出版社等出版單位紛紛推出數字藏品;萬事利、天下秀、鳳凰網、順網科技、中文在線等超20家上市公司推出數藏平台;中國青年報、山東廣播電台、鳳凰衛視集團、湖南廣電、財經雜誌、深圳特區報等媒體,敦煌研究院、西安碑林博物館、麥積山石窟、河南博物院等文博單位,深圳大學、山東財經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高校,海南文交所、杭州國際數字交易中心、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等交易所,麥當勞、奈雪的茶、綠地集團等傳統行業也紛紛發布數字藏品。

(三)發行平台情況

截至目前,國內數藏平台已超過700家。其中,7家數藏平台有央媒背景,分別為靈境·人民藝術館、時藏、新華數藏、豹豹·青春宇宙、人民科技數字藏品平台、光明藝品、元什;超過20家數藏平台具有國資背景,如虛獼數藏、海豹數藏、Hi元宇宙、唯一藝術、中體數藏等;超過25家數藏平台具有上市公司背景,如阿里拍賣、鯨探、靈境文化、魷物,幻核、TME數字藏品、百度超級鏈數字藏品、小度尋宇、靈稀、網易星球數字藏品等。

(四)提供服務區塊鏈

國內數字藏品主要基於聯盟鏈,也有少數平台基於公鏈。為數字藏品提供區塊鏈服務的聯盟鏈有:星火·鏈網(靈境藏品、知音數藏等)、人民鏈(靈境·人民藝術館等)、數中鏈(天貓、阿里拍賣等)、BSN鏈(千尋數藏、乾坤數藏、Topholder、光明藝品等)、長安鏈(元視覺、鯤尋數藏等)、知信鏈(虛獼數藏、阿里拍賣、阿里雲等)、騰訊至信鏈(幻核、TME數字藏品、第五境面等)、新版鏈(阿里拍賣、虛獼數藏、元什等)、螞蟻鏈(鯨探、超維空間、七級宇宙等)、百度超級鏈(百度超級鏈數字藏品、小度尋宇、智元藝術等)、京東智臻鏈(靈稀、紅果數藏等)、網易區塊鏈(網易星球等)、迅雷鏈(非同數藝等)、趣鏈(紅洞數藏、零境數藏等)、光箋鏈(光箋收藏家、魷物等)等。

國內提供區塊鏈服務的公鏈有樹圖鏈等,基於樹圖鏈的數藏平台有豹豹·青春宇宙、淘派、薄盒等。

典型區塊鏈平台:

1、知信鏈

知信鏈是國家新聞出版署科技與標準綜合重點實驗室區塊鏈版權應用中心區塊鏈服務平台。

知信鏈推出了眾多數字藏品知名產品,如區塊鏈數字版權產品:三星堆系列、古蜀金沙系列;區塊鏈數字出版產品:谷愛凌、丁真、格薩爾;區塊鏈數字出版融合產品:“數字藏書”,貝多芬、莫扎特的黑膠唱片。

知信鏈構建了完整的“數字藏品發行交易平台矩陣”。該矩陣由4大產品體系和4大審核體系組成。4大產品體系包括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版權行業鏈、數字出版開放平台、數字藏品發行平台、蒼穹元宇宙;4大審核體系包括:版權審核體系、網絡出版服務體系、價值評估審核體系、發行交易審核體系。知信鏈與杭州國際數字交易中心構建了跨鏈產品流轉備份鏈“有備”,為國內合法聯盟鏈生成的數字藏品開啟了規範化流轉閉環通道:版權審核→備份生成→跨鏈封凍→網絡出版→產品發行→資產交易→場景使用。

2、數字中國鏈

“數字中國區塊鏈服務基礎設施”(簡稱“數中鏈”)是國內首個專門用於“全類型生產要素數字化新流通”的區塊鏈解決方案。數中鏈由數字中國建設峰會承辦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支持建設,按照數字中國建設理論進行頂層設計,高科技央企中國網安提供國家級安全與保密技術保障,新華文軒數字出版傳媒提供網絡出版管理及數字版權流通完整方案,全球最大資產在線流通平台阿里資產及其生態作為關鍵節點,支持全國跨省區多個重要產業的生產要素與數字資產,實現全周期可信、全環節智能化的合規增效流通。數中鏈為促進國內經濟大循環,提供具備長遠意義的區塊鏈基建,為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提供相關先進服務產品。

3、中國數字文化鏈

中國數字文化鏈是由中國數字文化集團與中國聯通、中國文物交流中心、大有國聯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文投集團等“國家隊”專門為數字藏品打造的聯盟鏈,擁有分佈式記賬、智能合約、不可篡改及可溯源性的技術特性。

中國數字文化鏈具備數字藏品確權認證,為數字藏品生成獨有的數字身份的功能。使用中國數字文化鏈鑄造的數字藏品,用戶可以在鏈上實時了解數字藏品動態和分佈情況,實現數字藏品數據可查詢、可驗證、可跟蹤,最大化保障用戶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自主選擇權。

數字藏品是基於文化藝術元素進行創意設計、以區塊鏈技術確認數字版權和存證全部流轉信息、以數字技術製作形成的虛擬化文化藝術品,供愛好者線上收藏和觀賞,是虛擬空間數字資產的產品形態之一。數字藏品作為數字文化產業發展的新熱點,集聚技術、人才、IP、資本、數據要素,創意新型產品形態,貫通虛擬資產價值鏈,拓展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新空間,打造傳統文化創新性發展新模式。

中國數字文化鏈具有三大特性:國家有序監管保證數字藏品的價值與安全可靠性、所有用戶可公開透明查詢數字藏品動態和分佈、支持數字藏品的跨鏈認證和發行。

4、中國數字文交鏈

中國數字文交鏈具備國家級區塊鏈信息技術安全技術保障,以及區塊鏈數字版權管理、網絡出版發行、內容審核、鑒定認證等核心能力,旨在充分利用區塊鏈技術賦能,開展文物藝術品數字確權認證、溯源保護、鑒定交流、研究闡釋、展示傳播,為廣大文博文化愛好者提供全鏈條一站式文博數字藝術藏品應用開發服務。

由中國數字文交鏈提供底層技術支持的文博數字交易平台——“元什”,是由中國文物交流中心聯合廈門元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開發的文博文物數字文創規範的先行平台,內設有數字文創交易、文博藝術品賞析、文博行業資訊、個人博物館等服務板塊。將會為各類文博IP提供數字資產確權,協助規劃附帶內容、線下權益或技術玩法等體驗的數字文創等服務,並開展數字文創的交易、分發。

5、新版鏈

“新版鏈”是四川省政府、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主導推進建設的四川省區塊鏈服務基礎設施“蜀信鏈”唯一的版權與知識產權行業鏈,由四川省區塊鏈行業協會版權專委會牽頭建設運營。“新版鏈”具備國家級優秀的底層技術支撐,版權審核、網絡出版、價值評估等服務資質和能力,具備完善的運營服務團隊和強公信力可信節點,“新版鏈”建設的“數字版權資產交易”項目,開啟了標誌性的區塊鏈版權落地應用。

(五)應用情況

1、典型應用

數字藏品應用正在不斷拓展、出圈,其中,應用最多的是藝術收藏品、美術作品,通過區塊鏈技術將數字或實體的藝術收藏品製作成“數字藏品”。敦煌研究院、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三星堆博物館等文博單位推出敦煌拾遺、數字秦俑、古蜀藏品等,將文物進行二次創作,激活數字文化遺產;泰山、華山等景區則推出數字藏品,拓展文化消費新場景,利用數字藏品,藝術家打破了與粉絲交流的時空限制;新華數藏推出鄉村振興藏品,女媧數字藏品推出數字村民數字藏品;《解放日報》發行虎年紀念版數字藏品;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發行3D版“虎娃”數字藏品;中國搜索發布京劇臉譜數字藏品;數字藏品也成為公益宣傳的新舞台,《人民日報》頭版數字藏品·新中國第一個特等發明獎授予袁隆平團隊;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出未成年人法治畫廊數字藏品;新華數藏推出“六一”兒童畫系列公益數字藏品等。

其次是音樂數字藏品,例如騰訊音樂“TME數字藏品”,胡彥斌《和尚》20周年紀念黑膠NFT在QQ音樂平台限量發售;酷狗音樂聯合中國青年報發行非遺樂器數字音樂藏品“古樂華章”,涵蓋了古琴、嗩吶、馬頭琴、琵琶、笛、簫、塤7種非遺樂器;QQ音樂推出的限量版十三邀黑膠唱片NFT。

體育類數字藏品,例如阿里巴巴在歐洲杯期間,與合作賽事舉辦方為射門榜前三甲球員頒發“上鏈”獎盃;中體數科發行“首屆北京馬拉松紀念徽章”等6款體育數字藏品。

票務類數字藏品將各種類型的門票,包括實體門票和數字型門票,上鏈鑄造成數字藏品,有助於門票的確權和流轉,並降低票務成本,又符合市場熱點,以全新的營銷手段吸引流量。2022年3月3日,中國東方演藝集團攜手阿里文娛,在淘票票及鯨探推出中國演出行業首個數字藏品,《只此青綠》數字藏品紀念票及系列創新數字藏品。

虛實融合類數字藏品是將數字化作品與實物結合上鏈的應用。2022年4月23日的世界讀書日,由國家新聞出版署科技與標準綜合重點實驗室區塊鏈版權應用中心、新華文軒四川數字出版傳媒牽頭,聯合“阿里拍賣”、“數字中國鏈”、“知信鏈”和“繁星超越”共同創新推出的全國首個區塊鏈圖書融合出版發行項目“數字藏書”上線發布,首批近30餘家出版單位參與,打造了實體圖書上鏈+數字藏書票上鏈后,具有收藏價值的數字藏品。

在2022年6月18日購物節上,“天貓頭號計劃”數字藏品成為實物與數字藏品、權益等結合的新營銷手段典型案例,喬丹、阿迪達斯、周大福紛紛發布藏品;數字藏品賦能實體經濟也成為眾多平台的探索方向。

2、衍生應用

衍生的區塊鏈數字藏品的應用場景包括數字保險、數字教育、數字科研、數字社交、元宇宙等。2022年5月,虛獼數藏區塊樂園CBA冠軍俱樂部遼寧本鋼元宇宙球館、佛山南海區文旅局指導的非遺文化舞龍舞獅元宇宙數字藏品發布;2022年7月,四川省遊戲工委發布元宇宙——蒼穹,旨在為人類建造一個多維的美好平行世界,還將創造一個價值法則、運行規則、組織架構詳盡而完整的虛擬世界,並支持為不同鏈上數字藏品及應用場景建設自己的“星球”。

數字藏品應用場景在不斷擴展,與各領域結合更加緊密促進數字經濟的價值發現。

數字藏品風險

(一)接入公鏈

根據接入所需獲得的開放許可程度,區塊鏈可大致分為三類,公鏈、聯盟鏈、私鏈。其中,公鏈不設人為許可,任何人可以根據其開源代碼所設定的規則加入網絡,比特幣、以太坊等都屬於公鏈。聯盟鏈,又稱許可鏈,一般由管理節點、信用節點、共識節點、驗證節點等組成。私有鏈,系統封閉,僅限在組織、機構等內部使用。數字藏品接入公鏈將可能面臨虛擬貨幣、代幣化、侵權盜版、內容合法等去管理機制的風險。

如果數字藏品直接或者間接接入公鏈,就具備了較強的跨境流通能力,在外匯管制、資本管制、反洗錢、反電信詐騙等方面帶來較大風險。例如,用戶可以通過炒高數字藏品價格和跨境交易,利用“合理”的方式完成洗錢。

目前國內數字藏品主要使用聯盟鏈,通過聯盟鏈節點設置風險邊界,一旦出現風險,能夠進行及時有效響應處置,實現產業在有效監管下的健康發展。

(二)虛擬貨幣、代幣

數字藏品如被利用於採用虛擬貨幣進行結算流通,將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中國人民銀行等機構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國家將嚴厲打擊涉虛擬貨幣違法犯罪活動。

數字藏品如被利用作為代幣,將“底層資產”由虛擬的代幣換成了虛擬的圖片、頭像、音樂等,同樣可能將具有金融屬性,極易引發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三)炒作、洗錢

數字藏品如被利用作為炒作工具,脫離其本身合理價值,將可能成為“擊鼓傳花遊戲”;數字藏品如缺乏展示和實際應用場景,將導致這種新產品模式無法持續發展;數字藏品如缺乏用戶信息監管,私下場外鏈下交易,將很難追溯,如用戶通過炒作將某一數字藏品炒到天價,賣家再把自己塑造成為買家的身份,就能利用“合理”方式完成洗錢。

(四)傳銷、非法集資

數字藏品如被利用在以“數字貨幣”或“數字資產”的名義,採取傳銷形式擴散、圈錢,承諾收益、回報、回購等手段對用戶進行宣傳、引導的非法集資活動中,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民事甚至刑法律責任。

(五)類金融、證券化

數字藏品如被利用變成投資產品,將權益拆分、批量創設,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和證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準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將很可能成為非法金融活動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六)侵權、盜版

數字藏品核心的特點是依賴區塊鏈建立確權、認證及智能合約、可溯源,限量、不可篡改、不可分割、不可複製,從而讓藏品具有唯一的權益屬性。數字藏品如無版權審核機制,將無法從源頭制止侵權、盜版情況。未經授權發行數字藏品的行為,將構成對著作權人財產權或人身權,以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等其他民事權利的侵害。

(七)非法出版物

數字藏品如未經網絡出版,平台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將可能被作為非法出版物進行處罰。網絡出版物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等。

(八)信息、數據安全

數字藏品是依託於區塊鏈這一新興互聯網技術而產生的,雖然區塊鏈技術通過分佈式共識機制擁有天然防篡改特性,但是由於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管理的複雜性,如果考慮不周,仍然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

區塊鏈系統的安全風險大體上可分為傳統互聯網系統安全和區塊鏈系統特有安全。傳統互聯網系統安全問題指通信與網絡安全、主機安全和移動安全等普通信息系統相關安全問題,這個部分的技術解決方案雖然相對成熟,但也是很多區塊鏈平台和開發者最為忽視的地方,如不加以重視很容易出現安全漏洞。

區塊鏈系統特有安全問題是指區塊鏈技術機制相關的安全問題,如共識機制安全、智能合約安全等,這和傳統互聯網有着很大的差異,對很多開發者來說,存在一定的門檻,十分容易產生安全漏洞,這也是目前的數字藏品中面臨的最大的技術風險。

另外,針對數字藏品業務中常見的中心化元數據存儲、惰性鑄造(發行平台為了節約資源,在用戶購買后才進行數字藏品生成)、私鑰託管等形式,都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技術攻擊,造成信息泄露,進一步造成數據損失甚至財產損失。

數字藏品規範應用

(一)數字藏品流程圖

1、版權審核:著作權人或經著作權人充分授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將版權作品通過區塊鏈版權服務平台進行確權、認證或省級版權局作品登記;

2、授權審核:審核機構對作品授權內容、權益進行審核;

3、委託出版:簽訂委託出版電子協議;

4、作品上鏈:作品上鏈存證,生成區塊鏈數字產品;

5、網絡出版:產品經內容審核,三審三校,形成區塊鏈數字出版產品;

6、價值評估:產品經價值評估后,擬定產品價格;

7、產品發行:產品上架各銷售平台進行發行;

8、產品查詢:用戶購買后,可在前端平台查詢產品相關信息;

9、產品使用:產品可在本部分第(十)點所提到的使用場景進行使用;

10、資產交易:如是版權資產,進行合法化交易。

上述環節的具體操作將在本部分後面的內容中進行說明。

(二)區塊鏈底層

數字藏品區塊鏈底層平台在技術選型、節點公信、安全管理、運維保障、運營服務、監管備案6個方面應滿足以下要求:

1、技術選型

區塊鏈服務平台選用的底層技術平台應符合行業相關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並通過公信力機構的測評。

2、節點公信

區塊鏈節點建設應充分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優勢,實現部分去中心化的業務接入,強化生態效應,提昇平台的權威性及公信力。如引入政府、司法、大型國企、產業龍頭機構或接入地域性或國家級基礎設施平台。

3、安全管理

針對平台應用過程中的密碼密鑰安全、智能合約安全、網絡環境安全等採取相應防護措施,並通過如智能合約安全性檢測、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等檢驗檢測。

4、運維保障

區塊鏈平台應擁有專業的運維保障人員、團隊以及配套的如監控預警、日常巡檢、應急處置等運維管理規範。

5、運營服務

區塊鏈平台應擁有專業的運營人員、團隊以及配套的如運營規劃、准入機制等運營管理規範。

6、監管備案

區塊鏈平台應根據相關規定取得有關資質,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備案監督管理,如完成ICP備案、公安部備案、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接入政府的區塊鏈監管平台等。

(三)版權審核

本環節中區塊鏈版權服務平台需對作品進行侵權、盜版審核;著作權人需提交權屬證明,所需材料:

1、版權局頒發的《作品自願登記證書》

2、區塊鏈有效確權、存證證書。

無權屬證明需申請作品確權認證,所需材料:

1、作品名稱

2、作品類別

3、著作權人

4、作者姓名或名稱(著作權人與作者一致直接填報著作權人姓名或名稱)

5、作品創作性質

6、著作權人身份信息(公司: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

7、權利取得方式

8、權利歸屬方式及其說明

9、權利擁有狀況及其說明

10、所有材料均需提交作品自願登記權利保證書

(1)個人作品還需提交:著作權人身份證複印件

(2)法人作品還需提交:法人作者證明書、法人單位證件複印件、證明人身份證複印件、證明人簽字

(3)委託作品還需提交:委託創作協議、委託創作協議雙方身份證明文件

(4)職務作品還需提交:職務創作協議、職務創作協議雙方身份證明文件

(5)合作作品還需提交:合作創作協議、合作創作協議雙方身份證明文件

(四)授權審核

本環節中區塊鏈版權服務平台需對作品進行授權審核,著作權人或代理方需提供《作品轉讓(授權)協議》。審核要點: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著作權財產權包括:1、複製權,2、發行權,3、出租權,4、展覽權,5、表演權,6、放映權,7、廣播權,8、信息網絡傳播權,9、攝製權,10、改編權,11、翻譯權,12、彙編權,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

《作品轉讓(授權)協議》核心要點包括:

1、著作權轉讓。產品類型:版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

2、著作權許可。產品類型:數字出版產品。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條件範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並收取報酬的行為。包括獨佔許可使用、排他許可使用、普通許可使用。

3、限量條款。發揮區塊鏈優勢,保障產品發行真實限量。

4、鏈平台選定條款。選定作品上鏈區塊鏈,且不應重複上一條鏈、多重上不同鏈。

授權審核這一步驟對數字藏品的產品類型和發行權利會產生根本性影響。

(五)委託出版

本環節中著作權人需與網絡出版平台簽訂《網絡出版合同》。合同包含以下要點:1、出版形式:網絡出版。2、授予出版單位在許可地域範圍,出版作品的專有使用權。

出版形式將對產品形態產生直接關係,區塊鏈數字文化產品均可以網絡出版形式出版;專有出版使用權,是指出版社在合同中約定的有效期間和使用範圍內,獨佔享有使用出版的權利。

(六)作品上鏈

作品上鏈內容包括:

1、版權核心要素

2、授權核心要素

作品上鏈存證能使得著作權人作品在鏈上做到全生命周期全程監理,不可篡改、有據可查。

作品如已進行版權登記並已取得到版權證書,作品上鏈信息需要:

1、作品樣本

2、明確作品權利擁有方式

3、著作權人信息(姓名和證件號)

4、明確作品權利取得方式

5、明確作品類型

6、作品創作說明

7、轉讓、發行權利,生成數量

作品完成上鏈后,形成區塊鏈數字產品,進入網絡出版環節。

(七)網絡出版

本環節由具有國家頒發資質的編輯出版人員進行內容審讀,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內容合法,保障出版質量。

網絡出版審核要點: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邪教、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11、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12、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內容,應當按照重大選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內容,不得出版。

(八)價值評估

數字藏品價值評估需按照市場公允價格制定,根據其使用價值,制定合理定價,防止背離基本價值,需參考:

1、版權市場常規價格區間。

2、數字出版產品常規價格區間。

(九)產品發行

數字藏品發行經過版權審核、授權審核、作品上鏈、出版發行,形成區塊鏈數字版權或區塊鏈數字出版產品后,能進行合規銷售。數字藏品常規發行銷售是作為文化產品,而非金融、證券產品。數字藏品中的區塊鏈數字版權產品,如作為數字資產交易,需在具有省級及以上政府批准的交易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交易。

發行中需嚴格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真實目的,所有用戶需實名註冊,區塊鏈版權產品不持續掛牌交易、份額拆分交易、標準化合約交易;區塊鏈版權產品、區塊鏈數字出版產品不開展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做市商,不得承諾回報、回購,不提供金融槓桿。

發行平台要充分利用區塊鏈底層,將用戶身份資料與交易記錄上鏈,並將可疑交易活動的監測及報告及時上報相關部門,時刻保持對數字藏品的交易主體、流轉過程與轉換速度等的監測。

(十)使用場景

數字藏品的使用,現階段有以下典型場景:

1、作品版權。對版權財產權全部或部分權利進行轉讓,並可最終形成相關文化產品。

2、數字出版產品。通過網絡、電子產品或虛擬空間(元宇宙)將數字產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在選定的時間地點閱讀、學習、欣賞、收聽、觀看、研究等使用產品。

數字藏品可參照《著作權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產品流轉,但僅限於使用目的的流轉,不可開展炒作、洗錢、代幣化、金融化、證券化等掛牌或私下非法交易流轉。

數字藏品的衍生應用場景包括:數字保單、數字教育、數字科研、數字門票等。數字藏品為價值互聯網和元宇宙提供了核心組件,一定程度上會成為數字經濟的產權基礎,實現價值的傳遞與流通。數字藏品與實體經濟產業深度融合,將助推國內實體經濟的產業結構升級和轉型。

(十一)跨鏈應用

具有相同上鏈規則和生成流程的不同聯盟鏈上的數字藏品,可實現跨鏈使用及跨鏈流轉;不同上鏈規則和生成流程的聯盟鏈上的數字藏品,可通過數字藏品備份鏈,將數字產品及用戶核心信息上鏈備份,並進行版權審核、授權審核,經數字出版后,實現跨鏈使用及跨鏈流轉。

1、跨鏈使用。不同聯盟鏈的使用場景,對不同聯盟鏈的數字藏品開放使用。

2、跨鏈流轉。不同聯盟鏈的數字藏品,實現可溯源、不可篡改、唯一性的流轉。

數字藏品相關資質

(一)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

2019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求對信息服務平台如網站等進行網上備案。(網址:https://bcbeian.ifcert.cn/index)

管理規定的正式施行標誌着我國開始了對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正式監管。截止2022年5月,網信辦已經公布八批備案企業。備案服務內容分三類填寫:(三選一)基礎設施提供方,應用運營方,技術提供方。包括數字藏品、元宇宙、BaaS等區塊鏈服務都應進行備案,並建議進行區塊鏈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

(二)版權服務工作站

數字藏品平台發行銷售產品,應參考具有版權局批准成立的版權服務工作站資質,或發行銷售經版權服務工作站審核的產品。

版權服務工作站可開展版權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培訓;在本區域開展版權諮詢、版權登記、糾紛調解、信息服務、與版權相關的統計等專業化服務。

版權服務工作站資質申請條件:有必要的辦公場所、工作經費及熟悉版權相關法律法規且具備版權服務能力的工作人員;產業園區或產業集群區域60%以上的產品與版權有實質性關聯;熟悉所在區域版權相關產業情況,能為所在區域的企業提供版權諮詢、版權培訓、版權登記、糾紛調解、信息服務、與版權相關的統計等專業化服務,協助企業開展版權維權;得到所在區(市)縣版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認可,並積極承擔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可向市級及以上版權局申請成立版權服務工作站。

(三)網絡出版服務許可

數字藏品平台發行銷售產品,應參考具有《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資質,或發行銷售經具有《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資質平台出版的產品。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中許可服務內容具體包括:互聯網音像出版物,互聯網圖書,互聯網報紙,互聯網雜誌,手機出版物,互聯網學術出版物,互聯網電子出版物、互聯網文字出版物、互聯網教育出版物,互聯網遊戲出版物,互聯網地圖。大部分許可內容不會全部囊括在一個證中,在實際操作中,需對應具體許可服務內容。

(四)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數字藏品平台如要發行銷售產品,應參考具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的許可證。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五)網絡文化經營許可

數字藏品平台如要發行銷售產品,應參考具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需要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六)產權(數字)交易所

將數字藏品平台的區塊鏈作品版權作為版權數字資產化、證券化產品發行銷售的平台,應具有省級或以上政府批准的交易所資質,或由交易所依法發行銷售。

本文鏈接:https://www.8btc.com/article/6768892

轉載請註明文章出處

(0)
上一篇 2022-08-03 08:53
下一篇 2022-08-03 09:5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