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平台要如何盡到審查義務,避免賠錢?

來源:潘婷律師lawyer

作者:潘婷律師

如果NFT平台上的作品侵權了,那NFT平台是否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是否需要賠償損失?

可以肯定的說,是的。

有的平台方認為自家的平台只是提供了NFT的鑄造工具,所有的作品都是用戶自己上傳的,侵權的不是平台,為什麼平台還要承擔侵權責任?為什麼還要賠錢?

由用戶提供內容的NFT平台,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要回答上述問題,我們先來了解一個並不複雜的學術概念,網絡平台的分類。

學術上,一般按照平台對平台上信息內容的控制力大小,將網絡平台分為3類,分別為: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平台對信息的控制力越大,承擔的責任就越大。

NFT 平台要如何盡到審查義務,避免賠錢?

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這類平台只負責提供一個平台,不對信息內容加以篩選、加工。因此,此類平台承擔的責任較少,適用“避風港原則”。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這類平台只承擔“通知-刪除”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有人認為由用戶提供內容的NFT平台,應該屬於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內容都是用戶提供的,平台只是提供了鑄造NFT的工具,適用“避風港原則”,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潘律師認為,NFT平台並不是純粹的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不適用“避風港原則”。為什麼呢?最主要的原因是NFT平台從NFT作品中直接獲得了經濟利益。

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最新判例同樣給出了解釋:

(1)從NFT交易模式看,NFT交易涉及對作品的複製和信息網絡傳播。因此,NFT的出售者(也就是上傳作品的用戶)應當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授權人,否則將侵害他人著作權。對於次,NFT平台知道也應當知道,且理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權發生。

(2)從採用的技術角度,NFT本應解決交易主體之間信任缺乏和安全顧慮的問題,但若NFT作品是侵權作品,將破壞這種信任機制,嚴重損害交易秩序,動搖了NFT商業模式下的信任生態。

(3)從平台控制力角度,平台僅需對用戶提交的作品進行審查,不存在海量的數據內容。所以,法院認為,平台對其平台上交易的NFT數字作品具有較強的控制能力,也具備相應的審核能力和條件。

(4)從平台的盈利模式角度,法院認為平台是直接從NFT交易中獲利的,涉案平台不僅在鑄造是收取gas費,在交易成功后也收取傭金和gas費。因為NFT平台在NFT中直接獲利,所以應負有較高的審查注意義務。

(上文來自杭州互聯網法院4月20日當庭宣判的民初1008號判決書)

因此,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NFT平台應當建立一套知識產權審查機制,對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進行審查,否則應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潘律師對於法院給出4個理由大多持相同觀點,除了第4點的gas費稍有不同觀點外。我們知道,如果是公鏈,gas費是支付給礦工的,並不由NFT平台獲得這部分利益。例如,在OpenSea中以太坊上鑄造NFT,那麼所產生的gas費歸屬於以太坊網絡,並不由OpenSea收取。如果是這種情況,gas費並不能包含在NFT平台的收益中。

NFT 平台要如何盡到審查義務,避免賠錢?

但是,國內的NFT平台大多數採用聯盟鏈,所謂的gas費也很可能包含了服務費。而且,NFT平台的確收取了NFT交易時產生的傭金,所以,不論是否收取gas費,NFT平台都從NFT的交易中獲得了利益。

因此,NFT平台的確應負有較高的審查注意義務,應對作品進行審查,並形成一套審查機制。

由NFT平台提供內容的情況下,平台應負有怎樣的審查義務?

根據前面網絡平台的分類,由NFT平台提供內容的情況下,NFT平台屬於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對平台上的信息內容有相當的控制力,需要承擔類比“出版者”的責任。

現實情況是,因為很多美術作品並不適合直接發行NFT,而是要基於NFT的發行規則進行再設計,這種再設計工作被NFT平台承擔了。那麼,這類承擔了再設計任務的NFT平台,就相當於NFT的發行方、出版方,那這類NFT平台具體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潘律師認為,在由平台提供二次創作的情況下,NFT平台與傳統出版者的作用類似,均負有嚴格的審查注意義務,對用戶提供的原作品及二次創作形成的NFT作品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從發行行為的授權、原作品來源及署名、發行的內容三方面進行審查,並形成一整套嚴格的事前審查、事中處理機制。

不同類型 的NFT平台,應承擔不同等級的責任

筆者建議,按照NFT平台對作品內容的控制力強弱,將NFT平台分為兩類:一類是由用戶提供內容的平台,可以稱其為“用戶主導型NFT平台”;一類是由NFT平台承擔二次設計工作的,可以稱其“平台主導型NFT平台”。這兩類NFT平台需要承擔的責任是遞增的。

對於“用戶主導型NFT平台”,負有較高的審查注意義務,其應對用戶上傳的作品進行著作權的初步審查,並形成一套審查機制。

對於“平台主導類NFT平台”,負有嚴格的審查注意義務,其應對用戶提供的原作品及二次創作形成的NFT作品進到嚴格的審查義務,從發行行為的授權、原作品來源及署名、發行的內容三方面進行審查,並形成一整套嚴格的事前審查、事中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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