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沃爾瑪加入元宇宙背後的監管之惑

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澎湃研究所研究員 呂娜

自去年互聯網社交媒體巨頭臉書(Facebook)宣布將公司改名為“Meta”,並將未來發展戰略聚焦於建立“元宇宙”(metaverse)之後,元宇宙概念持續大熱。知名跨國零售企業沃爾瑪也積極跟進,於去年12月底啟動申請“Verse to Home”“Verse to Curb”“Verse to Store”等商標,並表示有意向用戶提供虛擬貨幣和非同質化代幣(NFT),以及在增強現實 (AR) 和虛擬現實 (VR) 中銷售虛擬商品,包括電子產品、家居裝飾品、玩具、體育用品和個人護理產品等。

目前,全球眾多行業和品牌紛紛踴躍入局元宇宙,意欲圍繞區塊鏈創建自己的商業生態系統,以把握未來商機。然而,建立在媒介和VR/AR技術基礎上,以實現虛擬和現實相通、相生與相融為主要功能的元宇宙,已經衍生出了許多有別於完全現實世界的監管新挑戰和治理新需求。前不久,美國企業研究所高級研究員謝恩·特斯(Shane Tews)就在其撰寫的文章《加入元宇宙會使沃爾瑪成為科技公司嗎?》(Would Joining the Metaverse Make Walmart a Tech Company?)中圍繞沃爾瑪公司在元宇宙中開展業務的監管政策適用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疑問,或可被視為當前“元宇宙熱”下必要的一點“冷思考”。

在謝恩·特斯(Shane Tews)看來,大型跨國零售企業沃爾瑪積極向元宇宙這一高科技領域進軍,不僅要開發商務應用程序,還計劃創建自己的數字貨幣和非同質化代幣(NFT),這些舉措事實上已經使自己躋身於互聯網科技公司之列。鑒於當前美國國會正在加快對科技巨頭公司的反壟斷立法進程,沃爾瑪的某些做法將可能有悖於現行立法準則。

謝恩·特斯(Shane Tews)指出,當前美國需要審慎思考的監管問題應當包括:第一,作為傳統零售企業,沃爾瑪在試圖將其業務從Web2.0的在線平台模式升級至Web3.0元宇宙生態系統的過程中,如果需要收購科技初創公司,是否也應該遵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專門針對科技巨頭公司所制定的企業合併準則?第二,沃爾瑪計劃向用戶提供可進入元宇宙進行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應用程序下載,其中所包含的互聯網訪問、閱讀、跟蹤和數據分享等功能是否也應當被視為現行法律規定的安全在線體驗而受到監管?第三,沃爾瑪是否應當遵守美國對科技巨頭反壟斷立法試圖強制執行的“非自我優待原則”(“自我優待”指的是互聯網公司對各自平台上的自有產品給予優先待遇)?第四,沃爾瑪是否也應像亞馬遜、蘋果和谷歌一樣被要求允許所有用戶自由進入其專門開發的元宇宙技術與安全平台?

對於第四個問題,謝恩·特斯(Shane Tews)認為,對於沃爾瑪這樣的大型零售商來說,由於其對用戶訪問元宇宙的安全保障程序將內置於虛擬產品設計之內,如果現實中負責這類業務監管的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要求沃爾瑪取消這些安全程序,並開放訪問其元宇宙平台,沃爾瑪只能選擇遵守,但這樣做卻將有損於元宇宙中的用戶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與此同時,美國國會力推的《美國創新與選擇在線法案》和《開放應用市場法案》又制定了一系列非歧視性規定,以防止科技巨頭掌控的應用商店刪除未經審核的應用程序(APPs),意在改變應用商店的封閉生態,促進數字經濟的市場競爭。但是,這些規定是否也應該適用於沃爾瑪這類傳統商業公司為加入元宇宙所創建的以封閉保障安全的電子商務系統呢?如果適用,又是否會阻礙其加入元宇宙的步伐?上述這些問題目前都尚無定論。但是,在各行各業“跑步進入”元宇宙的背景下,如果長期忽視元宇宙框架下的數字監管新需求,顯然不利於整個生態的健康與安全。

作為全球零售業巨頭,沃爾瑪的元宇宙布局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整個行業演進的風向。謝恩·特斯(Shane Tews)在文章中提出的問題實際上凸顯了美國現有監管框架在規制新興技術和創新應用上相對滯后的矛盾。然而,圍繞元宇宙這個新生事物需要監管的問題還遠不止於此。為妥善應對元宇宙中虛擬經濟新模式帶來的巨大挑戰,各國都有必要儘早籌謀相應的監管創新。具體可聚焦於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一、為維護數據權益和數據資產安全建立公正有效的制度保障。元宇宙生態中存在大量數字資產,因此需要數字資產憑證來推動元宇宙的經濟循環。虛擬貨幣和非同質化代幣(NFT)將成為實現虛擬物品數字資產化和流通交易的重要工具。然而,NFT投資市場目前仍存在較多風險點,包括NFT交易平台本身的合規風險、NFT發行方的合規風險、NFT買家轉售時的流動性風險等。此外,虛擬世界並非法外之地,當前還需要遏制資本驅動下對元宇宙投資的過度炒作行為,以有效監管促進維護市場穩定與健康發展。

二、對支撐元宇宙生態的算法、智能合約等底層架構予以適當規制。理想的元宇宙平台應當是一個不被某一國家政府、科技巨頭或運營商壟斷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以維持虛擬世界的安全有序運轉。因此,基礎的算法需要確保公平、透明以及符合倫理規範,避免算法歧視、算法剝削等負面問題產生。

三、根據元宇宙中虛擬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去中心化特點,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規範。數字經濟時代,元宇宙將推動整個經濟組織形態發生變革,由集中走向分散。這將迥異於當今現實世界中通常採用的自上而下中心化管理範式。因此,有必要建立與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相適應的治理與監管機制。比如,在超越主權邊界的元宇宙中,個人和各類經濟行為體基於同一個應用程序的虛擬活動很有可能會跨越不同國家和地區,如果出現違法行為,應當如何開展國際協調與合作監管,本身就是一個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

總而言之,由於今後所有產業都有可能通過元宇宙賦能和升級,且元宇宙還將和國家、區域發展息息相關,因此政府、法律、監管都不該在元宇宙發展的早期缺位,而是要與元宇宙的技術演進相融相通,務實而理性地重構虛擬與現實世界之間,以及人類相互之間的連接方式,支撐未來科技整體性變革的潛力和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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