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行業“最慘”原告:挖礦被坑,合同被判無效,比特幣還可能被沒收

來源:財聯社|區塊鏈日報

記者 董宇佳

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作出了首例比特幣“挖礦”服務合同的無效判決

判決顯示,原告支付1000萬元委託被告在四川挖取比特幣,只收到18.3463個比特幣收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

但是法院判決,挖取比特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委託協議,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並且聯繫四川方面,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此外,案件所涉及的比特幣還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性。

原告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多位律師分析稱,該判決是對今年9月24日央行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系列監督政策的一個回應。同時向外界表明,由虛擬貨幣“挖礦”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的保護。

委託合同被法院判決無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新媒體“京法網事”在審判當日公開了本案相關信息。

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北京豐復久信營銷科技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中研智創區塊鏈技術有限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採購合同》《服務合同書》《雲數據服務器託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約定前者委託後者採購、管理“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前者向後者支付管理費用。

合同簽訂后,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將“礦機”放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

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后佔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

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兩家公司簽訂合同的2019年5月,當月初比特幣價格為5300美元左右,當月末已升至8700美元;目前,比特幣價格在4萬8美元上下徘徊,合計人民幣約30萬元。

按照當前比特幣的價格計算,豐復久信公司收到的18.3463個比特幣價值人民幣約為550萬元。這意味着豐復久信公司投資的1000萬元,虧損了近50%。

法院經審理認為,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礦場”被法院建議清理整治

據天眼查上顯示的工商數據,豐復久信公司成立於2003年,註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經營範圍從技術推廣、諮詢、服務、企業策劃到承辦展覽展示活動。

本案的被告中研智創公司成立於2018年,註冊資本為6000萬人民幣,天眼查上顯示的經營範圍並沒有出現“區塊鏈”相關字眼。

“京法網事”還公告稱,庭審結束后,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並進行清理整治。

《區塊鏈日報》記者試圖取得四川省發展改革委的聯繫,但最終未果。

實際上,四川省整治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活動在今年以來一直持續進行中。

今年6月份四川省有關部門就已下發通知,要求完成重點對象甄別關停、開展發電企業自查自糾等。此外,也要求各市(州)立即開展拉網式排查,對排查發現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立即關停,同時嚴禁以各類名義批複該類項目。

據官方消息,11月17日上午,四川省政府召開了全省整治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活動視頻會議,通報該省虛擬貨幣“挖礦”整治和打擊虛擬貨幣交易行為情況,並對下一階段工作進行部署。

相關法理分析

本案主審法官李增輝提示,比特幣不具有與我國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亞對此向《區塊鏈日報》記者表示,比特幣並非由政府發行的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在國內不受法律保護。”李亞提到,“但是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權益是受到法律認可的。”

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接受記者採訪時分析,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基於該合同無效這一前提,而合同無效導致了無法保護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比特幣的請求,並非比特幣不被法院認定為個人財產。2013年《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已經明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她舉例稱,如果一個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比特幣被盜,在我國依然可以被認定為盜竊罪,比特幣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對象。

肖颯還指出,由於虛擬貨幣挖礦合同屬於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此該案所涉及的虛擬貨幣還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性。

根據《民法典》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主要有三種,分別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和追繳財產。第三種後果適用於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故意的,就應當將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出於故意的,那麼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給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所有。同時,在追繳故意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時,要注意保護非故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說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財產是不能追繳的。

截止發稿,《區塊鏈日報》記者未能取得豐復久信公司、中研智創公司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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