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碼標價新規施行 “雪糕刺客”或將無處遁形

炎炎夏日,想買支雪糕解暑,卻發現一支動輒十幾元、幾十元,特別是一些包裝花哨、帶有“噱頭”的新款產品,價格大大超過消費者預期,被網友戲稱為“雪糕刺客”,不識勿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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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糕刺客”讓人猝不及防

近日,家住北京東城區的李先生“遛娃”時張羅小區里幾位小朋友吃雪糕,結賬時發現小朋友們挑選的八支雪糕竟然要三百元,着實令他大吃一驚:“我記着小時候雪糕不就一、兩塊錢么,現在怎麼這麼貴?”

這個夏天,不少消費者冒出了和李先生一樣的疑問。社交平台中,“雪糕刺客”“不認識的‘野糕’你不要拿”“雪糕價格是為了消滅社恐”等熱梗頻出。部分網友戲稱,所謂“雪糕刺客”指的是一些沒見過的品牌或包裝的雪糕,它們靜靜“潛伏”冰櫃里,等待結賬時給人“致命一擊”。

明碼標價新規施行 “雪糕刺客”或將無處遁形

這是記者拍攝的雪糕貨櫃,各品牌雪糕品種繁多,但貨櫃沒有標價。新華社記者 彭子洋 攝

事實是否如此?記者近日走訪了北京多家便利店、超市和小賣部發現,雪糕的標價情況不盡相同,一些大型超市在冰柜上標明了雪糕價格,但在大多數便利店、小超市和小賣部里,雪糕沒有明碼標價,不同品牌雪糕集中混在一起,只有結賬時才能知道具體價格。通過記者詢問得知,這些雪糕售價在一元至二十五元之間,其中,一些大包裝的品牌雪糕售價過百。一家連鎖便利店的負責人說,價格較高的雪糕銷量不差,“冷櫃空間有限,我們基本不會去進二、三元的雪糕了,價格高的雪糕毛利高,我們賺得也會多一些。”

而部分居民區周邊小賣部銷售的則以平價雪糕為主。在大興區一家小賣部,冰櫃中最貴的雪糕不過四元。老闆坦言,店中賣得最好的是價格為一元的“老冰棍”,雖然對高價雪糕有所了解,但因為害怕銷量不佳所以沒敢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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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雪糕貴有所值?

記者走訪發現,部分消費者對高價雪糕“買賬”實際源於雪糕標價不透明,對比配料表后發現,除了價格,一些高價雪糕在其他方面並沒有脫穎而出。

記者以配料表中是否含有香精和降低成本的代可可脂作為比較發現,絕大部分高價雪糕與平價雪糕都添加了香精成分;此外,幾款售價十幾元的雪糕配料中,也都含有代可可脂。

個別品牌還因在配料宣傳中弄虛作假被行業監管部門處罰。此前,某品牌銷售的一款“輕牛乳”產品,網頁上宣傳“不加一滴水、純純牛乳香”。經監管部門核實,該產品配料表中明確含有飲用水成分,宣傳內容和實際情況不符。

一位業內人士分析說,近年來,一些新入市場的雪糕企業為了在上市后短時間引來消費者關注,便在營銷上下足功夫。但這些產品的營銷費用形成品牌溢價,最終要由消費者來買單。

部分品牌過度包裝也成為價格推手。記者注意到,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公布了一批商品過度包裝執法典型案例,通用磨坊旗下哈根達斯“盧浮映月”冰激凌月餅“上榜”。通報稱,通用磨坊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21年9月17日銷售的盧浮映月系列冰激凌經檢驗包裝空隙率不合格,屬於過度包裝商品。

明碼標價新規施行 “雪糕刺客”或將無處遁形

這是記者與某商家交談時對方提供的銷售記錄截圖。製圖:彭子洋

此外,一些“跨界”營銷的雪糕經囤貨惜售後被炒成高價。記者注意到,某知名品牌白酒聯合乳企出品了三款冰激凌,定價在六十元左右,短時間內價格就被“炒”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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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火雪糕別讓消費者“上火”

前瞻產業研究院數據顯示,2015年到2021年,雪糕冰激凌行業的市場規模由不足900億元增長至1600億元,六年間累計上漲超90%。相關專家表示,如何實現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避免部分品牌一味地追求高價而忽視品質、只注重營銷而忽視產品,應該成為雪糕市場規模擴張背後各方關注的問題。

全國消費經濟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洪濤認為,相關部門在加強雪糕質量檢查、防止高價低質產品招搖過市的同時,也應適度對部分高價雪糕給予最高限價或指導價的限制。在新老品牌根據市場需求推陳出新的同時,也應鼓勵更多的低價優質產品流向市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在雪糕類產品的研發中,創新與高價並非一對“孿生兄弟”,創新更應該建立在提高產品性價比的基礎之上。他認為,企業應該潛心研究產品,以消費者口碑和產品質量作為推陳出新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對於市面上部分雪糕定價過高而造成消費者“被刺”的現象,洪濤認為,在產品定價方式的選擇上,除了品牌定價、創意定價等方式之外,雪糕類產品的定價更應該以成本為基礎,反對因過度競爭而導致的價格混亂。劉俊海認為,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權利應該得到進一步落實,在雪糕銷售端的醒目處應對產品進行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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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本月開始施行

明碼標價新規施行 “雪糕刺客”或將無處遁形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7月1日起施行,其中:

1、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明確標示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

2、明碼標價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行業、區域等特點,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

3、經營者不得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來源:新華社(記者:烏夢達 彭子洋 魯暢 實習生:王昊森)、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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