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符號成“呈堂證供” 社交軟件聊天不是“口說無憑”

社交軟件上的表情符號成為“呈堂證供”,是我們的生活、工作日益電子數據化、網絡化的結果。近日,#微信表情符號寫入判決#登上熱搜,引起網友討論。據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經檢索裁判文書網,2018年以來,全國共有158起以表情符號作為證據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顯。

原來,聊天時隨手發出的表情符號,還有法律效力,可以產生法律後果。在相關的判決中,聊天時,發送某種表情符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同意對方請求或者表達某種訴求。

表情符號都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那麼以後還能不能好好聊天了呢?其實,目前一些社交通訊軟件已經不再僅是一款信息傳遞軟件,更是集齊了語音、短信甚至支付等功能於一體的電子通訊系統,很多人談業務、購物、借錢都是通過社交軟件完成的。特別是我國完成了上網實名制,社交軟件與自然人的真實身份建立了一一對應的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明確將微信聊天記錄與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並列,作為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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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社交軟件上的聊天記錄作為一種電子證據,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口頭聊天,而是一種書面記錄,甚至可以直接轉換成為書面合同的一部分。當然,聊天記錄和表情包的法律效力,需要法院結合聊天的具體語境、當事人的關係做出認定。

社交軟件表情符號成為“呈堂證供”,是我們的生活、工作日益電子數據化、網絡化的結果,這是法律證據發展的必然,也是讓證據規則跟上網絡時代的發展。

但是,表情符號也有它的特殊性,所表達的意思不像文字那麼清晰,容易形成歧義,需要司法機關結合應用場景、交易習慣做出善意解釋。

總之,我們日常的很多活動轉到了網上,委託、買賣、租賃等很多民事活動是網上甚至就是在社交平台完成的,這些代表着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聊天記錄(包括表情符號)是會產生法律效果的。因此,不要再迷信只有“書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為社交軟件聊天就是“口說無憑”。此外,盡量避免使用表情包,用明確的詞語表達,也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和糾紛。

□克鮮(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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