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婭直播間賣的“袁米”被判侵權

一度在薇婭直播間大賣的“袁米”,是袁隆平院士親自授權的?跟袁隆平院士有什麼關係?4月26日,湖南高院通報,經法院判決認定,“袁米”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權和肖像權。2020年4月,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高科)發現袁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袁米公司”)、謙尋(杭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黃薇(網名“薇婭viya”)等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權、肖像權,併發出警示函。

薇婭直播間售賣“袁米”  湖南高院 圖
薇婭直播間售賣“袁米”  湖南高院 圖

由於袁米公司始終未停止在其微信公眾號及其網站上的相關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訴至法院。

澎湃新聞從湖南高院獲悉,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袁米公司立即停止商業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隆平高科經濟損失10萬元。

袁米公司宣傳使用的袁隆平姓名和肖像。袁米公司官網 圖
袁米公司宣傳使用的袁隆平姓名和肖像。袁米公司官網 圖

“袁米”擅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賣米,被起訴至法院

隆平高科是一家成立於1999年的農業科技上市公司,註冊資本為13.17億元,經營範圍包括農作物種植及銷售,農副產品加工、銷售等,在農業種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為規範對袁隆平院士姓名權和肖像權的商業性使用,袁隆平生前與隆平高科簽署《袁隆平品牌權許可使用協議》,該公司獲得在經營活動中獨佔許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業性權利。

薇婭直播間賣的“袁米”被判侵權

4月26日,澎湃新聞登錄袁米公司官網,該公司介紹稱:“‘袁米’是袁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也是海水稻的終端品牌。”

袁米公司曾起訴請求確認不侵權,法院裁定移送長沙中院合併審理
袁米公司曾起訴請求確認不侵權,法院裁定移送長沙中院合併審理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裁定書顯示,袁米公司曾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袁隆平”相關文字及肖像的使用未侵犯“袁隆平”商標專用權。

袁米公司訴稱,袁隆平院士作為袁米公司關聯企業青島袁策集團有限公司的高管,與原告共同研發創建了“袁米”海水稻,原告在銷售、宣傳過程中使用“袁隆平”文字及肖像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屬於正當使用行為。同時,原告在銷售、宣傳過程中使用“袁隆平”文字及肖像並非商標性使用。在涉案宣傳及銷售頁面中,原告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相關宣傳頁面均在顯著位置標明“袁米”或“袁米品牌”,在淘寶主播薇婭直播售賣“袁米”產品時,在相關商品的圖標和鏈接中均突出使用原告“袁米”註冊商標,涉及“袁隆平”相關文字僅為對事實內容的陳述,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因而原告的該行為不屬於商標使用行為,對於“袁隆平”商標並不造成損害。原告對於“袁隆平”相關文字及肖像的使用,均為介紹“袁米”品牌的共建人袁隆平院士,系陳述商品相關背景資料的合理使用。

濟南歷下區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系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但在袁米公司起訴立案受理前,本案被告隆平高科另案訴袁米公司停止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袁隆平院士肖像的案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歷下法院認為,上述兩案系因同一事實產生的確認不侵權訴訟和侵權訴訟,均屬獨立的訴訟,本案不因對方當事人提起侵權訴訟而被吸收,但為避免就同一事實的案件不同法院重複審判,應依法合併審理。

最終,該案被裁定移送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薇婭直播間售賣“袁米”時多次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    湖南高院 圖
薇婭直播間售賣“袁米”時多次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    湖南高院 圖

湖南法院: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賠10萬

針對隆平高科對袁米公司的侵權起訴,長沙中院審理查明,袁米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及其網站上的相關文章中對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屬於通過將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與其公司及其海水稻產品進行關聯的方式進行介紹和宣傳,均屬於商業性使用。該使用行為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以為袁米公司產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推薦或代言。

袁米公司與袁隆平院士於2018年簽訂的《合作協議》就稻米食味及評價方面開展的合作,袁隆平僅為袁米公司在稻米食味及食品安全領域的科研提供全面指導。該《合作協議》約定事項與海水稻產品研發推廣無關,也未涉及袁隆平許可袁米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相關約定,袁米公司也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涉案海水稻產品系袁隆平及其研發團隊研究開發的事實。

法院認為,袁隆平院士為人類糧食安全作出重大貢獻,對於其姓名及肖像,各類社會主體均應當予以尊重,並審慎、規範地使用。特別是商業主體,在宣傳其與袁隆平的合作時應當秉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應捏造和誇大雙方之間的合作程度,以達到誤導消費者並獲取商業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袁米公司未經許可,在宣傳推廣海水稻等公司產品的相關文章中對袁隆平姓名及肖像進行商業性使用,但並不能舉證證明袁隆平與其宣傳推廣產品之間的關聯程度,也不足以證明該關聯程度與其涉案宣傳推廣文章中所述內容相符。

法院認為,袁米公司的該商業性使用行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對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業獨佔許可使用權益,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並增加誤購風險,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六條第四項規制的不正當競爭情形。遂判決袁米公司立即停止商業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隆平高科經濟損失10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二審湖南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隆平高科商業性獨佔袁隆平姓名和肖像使用權益受法律保護

袁隆平院士是中國工程院院士,我國雜交水稻育種專家,被稱為中國的“雜交水稻之父”,其相關研究成就為人類作出重大貢獻,袁隆平姓名及肖像深入人心,具有極高知名度。湖南高院民三庭四級高級法官曾志燕認為,對於袁隆平院士姓名及肖像的使用,既涉及袁隆平的人身利益,也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相關商業利益,各類社會主體特別是商業主體均應當審慎、規範使用。

袁隆平生前與隆平高科簽署《袁隆平品牌權許可使用協議》,對於獨佔許可隆平高科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商業性權利以及許可使用範圍、許可區域範圍、許可使用費的評估確定和支付、許可期限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約定。袁隆平逝世后,其繼承人對該協議所約定的許可期限等事項進行補充約定和確認。該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隆平高科基於該協議所獲得的對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商業性獨佔使用權益的正當性和經濟屬性應當得到法律保護。

但袁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與袁隆平簽訂的《合作協議》與海水稻研發推廣並無關聯、也無證據證明其所宣傳推廣的海水稻產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或其研發團隊研究開發的情況下,未經許可,在宣傳推廣海水稻等公司產品的相關文章中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具有明顯的攀附袁隆平知名度、攫取袁隆平姓名和肖像背後的商業價值的主觀故意。其商業性使用行為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袁隆平”這一中國糧食品牌是袁隆平院士等幾代中國科學家辛勤研發雜交水稻的智慧成果和汗水結晶。法院對袁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時予以規制,有利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行業長足發展,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對袁隆平在內的科學家科研成果的高度尊重和有力保護。

本期資深編輯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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