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制定相應服務規範 不對投遞方式“一刀切”

近日,國家郵政局公布《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因徵求意見稿對近年來快遞業面臨的突出問題予以回應而備受關注。例如,增加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快遞運單不得完整顯示自然人身份信息等規定。

多位專家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徵求意見稿與時俱進,回應社會關切,有助於促進快遞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但同時,徵求意見稿的一些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以提高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解決大而不優快而不強問題

近年來,我國郵政快遞業綜合實力持續增強。國家郵政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快遞業務量首次突破1000億件,連續8年穩居世界第一,日均服務用戶近7億人次,年新增就業保持在20萬人以上,重點地區間快遞服務全程時限縮短到58小時左右。

在這一成績的背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功不可沒。《辦法》於2008年7月公布施行,在2012年修改後沿用至今,對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就此次修改的背景而言,北京郵電大學郵政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趙國君認為,“十四五”期間,經濟發展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寄遞服務需求也愈發多元,行業也必須解決大而不優、快而不強問題,謀求高質量發展。

中國物流學會特約研究員楊達卿告訴記者,快遞市場快速發展、多元化需求倒逼市場規範建立,是《辦法》的修訂背景。《辦法》於2008年推出,2012年作了部分修改後,到目前已有近10年,其間,快遞市場在技術創新、業態創新、需求升級等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規範市場秩序和服務、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新需求。

趙國君認為,此次調整系依據有關上位法規框架,在此基礎上對現行辦法作出的補充與完善,聚焦行業發展突出問題,以問題為導向,並有針對性地健全了相關制度與措施。從徵求意見稿來看,對於快遞市場各類主體的責權利,皆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安排,以更好滿足快遞發展的新需求,目標是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使各類主體最終受益。

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專家組成員、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汝忠認為,相比於《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於市場管理內容作了大幅完善,將企業從事快遞業務經營、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監管機關的職責等都納入其中,構建起了立體、全面、多層次的監管體系。從最直觀的角度即篇幅來看,《辦法》共7章52條,約5900字;而徵求意見稿共10章80條,約10100字,“可見這次修訂是對過去10年快遞業迅速發展的回應與總結”。

不得擅自將快件放入快遞箱

針對近年來對行業發展影響較大較普遍的低價競爭、刷單、快遞末端投遞不規範、快遞員待遇待提升、加盟商管理有待進一步規範等問題,徵求意見稿從維護公平競爭秩序,規定主體責權利等方面進行了全面安排與措施細化。其中對末端投遞時出現的多種情況的規定,尤其引人關注。

徵求意見稿提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若因用戶原因無法完成快件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處理,需要產生原快遞服務合同約定以外資費的,依照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而快遞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收件人可以當面查看內件物品的外觀或者拒收快件。

當前在快遞行業,用戶當面驗收、快遞上樓到家等基本規範形同虛設,私自代簽及擅自放快遞櫃、即使標註上樓也不理會的現象多發,引起廣大消費者不滿。楊達卿認為,徵求意見稿的上述規定,正是為了解決快遞配送未徵得消費者同意,擅自寄存快遞入櫃的“懶人配送”模式所帶來的問題。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出現“未經用戶同意以代為確認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情形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郵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趙國君看來,企業和用戶對此會有不同的感受,“從企業角度,可能認為若按此操作,快件投遞量會大幅下降,成本上升、快遞員工作強度加大;從用戶角度來看,此條可對擅投快件於智能快件箱等非指定地址進行制約,但同時若用戶收件量較大,則工作時間勢必要受到諸多確認電話的打擾”。

為此,趙國君建議,企業要針對實際,因地制宜,制定相應服務規範,以實現高質量發展。可針對不同快遞的類型,與用戶約定相應的投遞方式,例如,對於普通低值非保價非生鮮易碎等品類,可以與用戶一次性確認,約定一定期間內快件的投遞方式與地點,在此期間無須再確認,皆以此約定執行;對於高價值或需當面驗收的特殊品類快件,快遞員與用戶再根據實際進行投遞前的確認等。

有待完善細化增強可操作性

徵求意見稿中還有一些亮點值得關注。

在劉汝忠看來,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從業人員權益保障一章,從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動保護、職業培訓、職業發展、社會保險等方面規定了快遞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同時,“近年來尤其是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以來,對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成為各個行業普遍應遵守的義務,而快遞行業是個人信息泄露、販賣的‘重災區’,徵求意見稿對此也規定了監管措施和處罰手段。”劉汝忠說,徵求意見稿規定快遞運單不得完整顯示自然人身份信息,施行之後,用戶信息會進行脫敏處理,屆時,將有效遏制販賣用戶信息的違法現象。

楊達卿補充道,針對近年來部分快遞網點和制假販假窩點聯合造假海淘商品,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徵求意見稿明確不得虛構快遞服務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動提供快遞服務,這有助於遏制快遞企業提供虛假跨境快遞信息。針對近年來國內快遞市場出現的惡性低價戰問題,徵求意見稿在解決快遞內卷化競爭上,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提出要求: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

“從立法的過程來說,徵求意見只是制定部門規章的一個階段,後續應該對徵求的意見組織分析論證,必要時對徵求意見稿作出相應的修改,因此,其對現實的指導意義還有待觀察。”劉汝忠認為,僅從現有內容來看,徵求意見稿也意義深遠,有助於推動快遞行業高質量發展,有利於保障用戶、快遞企業、快遞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推動依法行政、科學執法。

趙國君說,修訂意見稿目前正在徵求意見,有些不易操作或不明晰的地方應予以關注。如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支持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優化快遞服務網絡布局,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在重點口岸建設快件進出境設施,在住宅小區、商業樓宇、高等院校設置快件收投服務場所、智能收投設施,在農村、邊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絡。這些支持與引導性的規定,僅通過郵政管理部門恐難以實現,應體現與相關部門的聯合與協作。

劉汝忠建議,徵求意見稿有若干處提到“正當”,如“非正當目的”“無正當理由”“謀取不正當利益”等,但實際上,“正當”本身是一個含義廣泛的詞語,某些學者認為,正當性與合法性是同一層次的概念,將“正當”用於某一具體的法律條款,作為假定或行為模式的內容,可能無法有效發揮法律的指引、評價作用,建議對此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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