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擬修訂:不得擅自將快件放智能快遞箱

7日,國家郵政局發布關於《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同時,徵求意見稿還提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製作、使用、保管、銷毀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採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信息安全,不得完整顯示自然人身份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倒賣快遞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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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來源:國家郵政局網站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服務質量和安全,維護用戶和快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加強快遞市場監督管理,國家郵政局研究起草了《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現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個人提出意見建議,於2022年2月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

1.登錄國家郵政局網站(網址:http://www.spb.gov.cn),進入首頁右上方“互動”,點擊“意見徵集”,選擇“國家郵政局關於《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建議。

2.將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的主題請註明“《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

3.將意見建議通過書信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8號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郵編100868。請在信封上註明“《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

國家郵政局

2022年1月7日

附件一:《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說明

一、修訂背景

現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於2008年7月公布施行,並在2012年修改後沿用至今,其對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快遞業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黨中央、國務院對快遞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寄遞服務需求,對更優質快遞服務提出了新的期待。為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快遞業管理法規制度,對現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適應快遞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更加有效規範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不斷提升快遞服務質量和安全水平,促進快遞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修訂思路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在有關上位法規定框架下,以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為主線,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近年來快遞業在服務質量、運行安全、市場秩序、生態環保、快遞員群體合法權益保障等方面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對現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條款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並有針對性地健全相關制度安排,進一步強化快遞市場主體法律權利和義務,補充完善行政管理措施,以更好適應快遞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

三、內容框架

修訂后形成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共計十章八十條,其內容主要包括:一是闡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明確了適用範圍及主體;二是根據上位法精神,對促進快遞業發展相關責任義務作出了細化規定;三是進一步明確快遞市場准入管理要求,強化了市場主體合規經營義務規定;四是從提升快遞服務質量、強化快遞安全管理、保障快遞員群體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等方面,對快遞業務經營行為作出制度性安排;五是規定了實施快遞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六是規定了市場主體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附件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服務質量和安全,維護用戶和快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加強快遞市場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使用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環保的快遞服務。

第四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快遞服務品牌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生態環保、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障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本辦法所稱快遞服務品牌,是指用戶基於對快遞服務品質的認同程度用以選擇服務消費的標識,包括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的商標、字號、快遞運單等。

第五條 用戶使用快遞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真實、準確地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使用快遞服務所涉及的必要信息,以安全、環保、文明的方式使用快遞服務,不得交寄禁止寄遞的物品。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 快遞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包容審慎、鼓勵競爭、支持創新、促進發展的原則,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規範快遞業務經營活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維護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組織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倡導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綠色經營。

第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建立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有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快遞包裝減量化、標準化、循環化,避免過度包裝,防止浪費和污染。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支持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優化快遞服務網絡布局,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在重點口岸建設快件進出境設施,在住宅小區、商業樓宇、高等院校設置快件收投服務場所、智能收投設施,在農村、邊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絡。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快遞服務類型和快遞服務設施實施分類代碼管理。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編製快件進出境設施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快件進出境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運營等事項,並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配套政策,依法共同開展監督評價。

第十三條 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具有公共服務屬性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動在公共服務設施布局中統籌建設。

第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引導和規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快遞服務質量,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快遞行業組織推廣應用智能分揀、智能安檢、智能監控等技術。

第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實施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車輛。

第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包容審慎的原則,引導和規範快遞市場新型業態健康發展。

第三章 綠色發展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推動基礎設施綠色建設和運營,加快推進企業發展綠色轉型。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快遞業用品用具和專用設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關於環境保護、生產安全和數據安全的規定。

第十九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購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的產品。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碳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及時報告碳管理工作信息和數據,並確保真實、完整。

第二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快遞業碳達峰、碳中和推進措施,構建碳管理常態化機制。

第四章 市場秩序

第二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範圍內依法經營快遞業務,不得超越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信息。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取得分支機構名錄后20日內,未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告作廢其分支機構名錄。

第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快遞業務委託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許可範圍委託經營。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超越其經營許可範圍接受快遞業務經營委託。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為電子商務經營者交付商品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告知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銷售商品的網頁上公示快遞服務品牌。

第二十四條 快遞服務品牌所屬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使用其快遞服務品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實施統一管理,應當建立相關管理機制和管理制度,有效實施管理措施,履行統一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快遞服務品牌所屬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妨礙使用其快遞服務品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一)附加不合理條件;

(二)實施顯失公平的管理措施;

(三)濫用支配地位;

(四)實施自我優待;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快遞服務品牌所屬企業在作出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決定之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制定防範應對風險和維護快遞服務網絡穩定運行的具體措施,作出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決定后,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風險評估報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暫停快遞業務經營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與他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二)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

(三)向他人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經營快遞業務宣傳,牟取不當利益;

(四)虛構快遞服務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動提供快遞服務;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顯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地域、服務時限、營業時間、資費標準、快件查詢、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事項。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其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務地域事項中,應當以建制村或者社區為基本範圍,明確服務深度。

除不可抗力外,前兩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更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與寄件人訂立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寄件人、郵政管理部門能夠通過快遞運單碼號查知,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訂立、履行快遞服務合同所必需的用戶個人信息以及信息的處理方式;

(二)快遞服務承諾事項以及履行方式和完成標準;

(三)快遞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重量;

(四)服務糾紛的解決方式。

快遞服務合同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交易條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應當在快遞服務合同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並予以特別說明;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條款可能影響用戶重大利益的,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向用戶進行提示。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範,規範快遞服務行為,保障服務質量,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快遞服務時,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二)提醒寄件人在填寫快遞運單前,認真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三)依法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不得收寄;

(四)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進行查驗,登記內件品名,寄件人拒絕提供內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內件信息不實的,不得收寄;

(五)在快遞運單上如實標註快件重量和快遞服務價格;

(六)不得拋扔、踩踏快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在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的種類和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並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

(七)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

(八)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與用戶另有約定外,按照承諾的時限將快件投遞到快遞運單載明的收件地址、收件人;

(九)提供快件寄遞跟蹤查詢服務,不得隱瞞、虛構快遞寄遞過程信息,保證用戶知悉其使用快遞服務的真實情況;

(十)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有權當面驗收快件,由收件人查看快件外觀。快遞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收件人可以當面查看內件物品的外觀或者拒收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事先書面約定了收件人查看內件物品具體方式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方式註明,並在投遞快件時履行約定。

收件人有權知悉寄件人姓名、寄件地址、快件內件品名。

第三十二條 收件人以簽字或者其他易於辨認、保存的明示方式確認收到快件。收件人可以指定代收人驗收快件和確認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當面驗收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另行約定快件投遞服務方式和確認收到快件方式。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第三十三條 因用戶原因無法完成快件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處理,需要產生原快遞服務合同約定以外資費的,依照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並建立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核實、保管和處理制度,將處理情況納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規定的保管期限內停止查詢服務;

(二)規定的保管期限未屆滿擅自處置;

(三)牟取不當利益;

(四)非法扣留應當予以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投訴處理制度,依法處理用戶提出的快遞服務質量異議。

用戶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投訴沒有得到及時處理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快遞服務質量申訴,但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用戶提出的快遞服務質量申訴實施調解。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處理郵政管理部門轉告的申訴事項。

第六章 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第三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障快遞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動保護、職業培訓、職業發展、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快遞從業人員約定按照收寄、投遞快件的數量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按照行業勞動定額標準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快遞從業人員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

第三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快遞從業人員的素質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認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投訴、申訴牟取不正當利益,但仍與其訂立快遞服務合同,由此造成企業損失的,企業內部不得追究或者變相追究從業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快遞安全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一)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傳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和具有毒害性、攻擊性、妨害公共衛生的活體動物;

(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四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用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和收寄驗視。

第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停止寄遞,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對物品進行登記。

第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快遞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情況。快遞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制定並實施企業安檢工作質量控制和培訓管理制度,依法培訓快件安檢員。

快件安檢員應當具備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規定的理論知識和技能水平,通過相應的考核評價后,方可從事快件安檢工作。

第四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確保生產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置快件分揀場所,應當提前30日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快件分揀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郵政管理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快件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快件處理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同時還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緊急制動等裝置,並保證其處於適用狀態;

(二)配備柵欄或者隔離樁等設備,並設置明顯的人車分流標誌;

(三)場所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四)對場所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並將檢查及處理情況形成書面記錄;

(五)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

第四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並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因向用戶履行快遞服務合同需要外,未經用戶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用戶信息;

(二)以概括授權、默認授權、拒絕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用戶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用戶信息;

(三)以非正當目的,向他人提供與用戶關聯的分析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製作、使用、保管、銷毀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採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信息安全,不得完整顯示自然人身份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倒賣快遞運單。

第五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涉及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下列安全監管數據:

(一)寄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繫電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身份信息;

(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繫電話等信息;

(三)快遞運單單號、內件品名等信息;

(四)快遞從業人員身份信息;

(五)快遞服務狀態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報送的其他信息。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安全監管數據的,應當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報送方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漏報、瞞報、謊報。

第五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按照事件類型及分級,在規定時間內報告事件發生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和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同時對事件進行先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第五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情況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五十四條 快遞服務品牌所屬企業應當建立維護服務網絡穩定工作制度,維護使用其快遞服務品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服務網絡穩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施服務網絡運行監測預警和風險研判制度;

(二)建立健全應急預案;

(三)成立應急處置工作隊伍;

(四)設立應急專項資金;

(五)制定經營異常網點清單;

(六)及時有效排查化解企業內部矛盾糾紛,有效應對處置影響企業服務網絡穩定的突發事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快遞市場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涉嫌發生違法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憑證、電子數據;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開拆檢查。

第五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以隨機抽查的方式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可以依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情況,在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採取差異化措施。

第五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快遞市場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建立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測試評估快遞業服務水平,評定服務質量等級,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風險提示、約談告誡、信息披露、出具合規情況說明等方式,指導和督促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改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信息披露、合規情況說明等內容,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規定。

第六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因應對重大突發情況、消除影響快遞市場穩定的因素、保護重要公共利益等需要,可以對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安全隱患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暫時限制其快遞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一條 快遞服務品牌直接關聯企業服務行為發生異常、在特定地域範圍內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和條件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發布快遞服務異常信息。

快遞服務品牌所屬企業應當根據郵政管理部門發布的快遞服務異常信息情況,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超越經營許可業務範圍或者地域範圍經營快遞業務,或者超越經營許可業務範圍或者地域範圍委託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經營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將快遞業務委託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快遞服務品牌所屬企業,對使用其快遞服務品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正常經營實施妨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價格違法行為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規定公示、公布服務承諾事項的,或者變更服務承諾事項未按規定提前向社會發布服務公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郵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分揀作業時,拋扔快件、踩踏快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的;

(二)未經用戶同意以代為確認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

(三)未按照與用戶約定的收件地址投遞快件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規定處理用戶投訴,或者未按規定配合郵政管理部門處理用戶申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構成價格違法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提供快遞服務的;

(二)向他人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經營快遞業務宣傳,牟取不當利益的。

第七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虛構快遞服務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動提供快遞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涉及虛構交易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前款規定的情形涉及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予以處罰;對涉及違法責任的從業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非法扣留用戶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予以處罰。

第七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規定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禁止寄遞物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二)未制定、實施企業安檢工作質量控制和培訓管理制度的;

(三)未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的。

第七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監管數據或者漏報、瞞報、謊報的;

(二)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暫停快遞業務經營時,未按規定報告、公告的;

(三)未按規定記錄、保存與突發事件有關資料的。

第七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規定報告本企業碳管理工作信息和數據,或者報告的信息、數據不真實、不完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因向用戶履行快遞服務合同需要外,未經用戶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用戶信息的;

(二)以概括授權、默認授權、拒絕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用戶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用戶信息的;

(三)以非正當目的,向他人提供與用戶關聯的分析信息的。

前款規定的情形涉及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予以處罰;對涉及違法責任的從業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快遞服務品牌所屬企業在作出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決定后,未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因服務質量問題直接造成用戶損失的,依照民事法律有關規定及快遞服務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2013年1月11日發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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