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購App未經許可讀取用戶手機剪貼板內容 法院認定侵害隱私權

如今,每個手機用戶都會下載各種App,但個人信息安全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手機用戶小林(化名)在使用好購App時發現,該App未經同意,擅自監測、收集其手機剪貼板信息。2020年1月,小林以負責運營好購App的好購公司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以及隱私權為由,訴至廣東省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並刪除未經許可收集的信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1元。

同時,小林向法院提供了自行編寫的《好購App讀取剪貼板信息技術分析報告》和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上述報告結果和鑒定意見均為好購App具有監控手機剪貼板功能,當該App檢測到剪貼板有數據時,就會自動獲取剪貼板上的所有數據。

好購公司辯稱,為了提升用戶體驗好購App需獲取剪貼板數據,但僅將符合格式要求的數據上傳網絡服務器分析並匹配對應的商品,如有對應的商品則進行跳轉,如無對應的商品則丟棄不存儲。

法院立案后,好購公司於2020年10月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后因好購公司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軟件源代碼,導致司法鑒定無法進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好購App的隱私政策中,“用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部分對App擬收集的用戶信息進行了列舉,用戶剪貼板信息並未包括在列舉上述範圍內,成功安裝App后,手機頁面顯示的App權限內容也未包含剪貼板信息,結合鑒定意見和好購公司的答辯,法院確認好購公司存在未經小林許可監測、讀取剪貼板信息的行為。

法院認為,好購App監測、讀取用戶手機剪貼板信息的行為,系以技術手段侵入小林虛擬私密空間的行為,會導致小林手機中的私密信息可能被好購公司收集、上傳、使用,該可能性實現的情形是兩個“€”符號間含有私密信息,該可能性一旦實現,所能夠造成的私密信息泄露會對小林的合法權益造成較大損害。

法院認為,好購公司未將好購App能夠監測、讀取個人手機剪貼板的事實告知小林,該行為造成小林私密信息處於不安全的高風險狀態,給小林的生活安寧造成一定的侵擾和不安。私人生活安寧屬於個人隱私的重要內容,好購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以侵擾私人生活安寧的方式侵害小林隱私權的行為。

據此,法院認定,好購App未經許可,監測、讀取小林手機剪貼板信息的行為侵害小林的隱私權。對於小林訴請好購公司在公司官網和好購App首頁賠禮道歉的訴請,結合小林起訴依據的事實與理由以及侵權行為的影響範圍,法院判定好購公司承擔責任的方式為向小林出具書面道歉聲明。

同時,對於小林關於好購公司刪除已經收集的個人信息的訴請,因小林未舉證證明要求刪除的個人信息具體內容,該訴請不具有可執行性。小林訴請好購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的訴請,因小林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嚴重精神損害,故對這兩項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好購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小林出具書面道歉聲明,駁回小林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不囿於探究小林何種具體的個人信息被實際侵害,而是從隱私權保護的角度入手,注意到原告訴請的內容實際上屬於隱私權保護的範圍,進而根據隱私的內涵和私人空間的定義,認定手機剪貼板屬於個人私密空間。”廣州互聯網法院相關負責人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說,隨着我國互聯網經濟和數字化建設的快速發展,互聯網平台、手機App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及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的問題日益突出。

為此,廣州互聯網法院特別提示,互聯網平台、手機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當按照隱私政策,以用戶知情同意為前提,主動告知收集的個人信息種類,自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規定的責任義務,對獲取的個人信息安全負責,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同時,互聯網平台應該遵循“告知-同意”與“最小必要”的原則,不收集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收集個人信息時要以通俗易懂、簡單明了的方式展示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規則,並經個人信息主體自主選擇同意;不以默認、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手段變相強迫用戶授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與用戶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嚴禁超出用戶授權範圍收集個人信息,切實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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