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萬元請千萬粉絲主播帶貨最後只賣出6瓶產品 企業怒了:還錢

2020年的7月16日晩上,有一場直播帶貨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據上觀新聞25日報道,帶貨的主播之一是知名導演王晶,有如此名人出場,想必號召力不一般。但是事後,出錢的護膚品公司卻厥倒了,因為花了8萬元“坑位費”,最後只賣出去6瓶產品,總計800餘元。

巨大心理落差下,日前,該護膚品公司將簽約推廣服務的經紀公司訴至上海市寶山法院,法院綜合認定經紀公司構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賠償部分損失。

大主播大導演助力帶貨

企業滿懷期待

2020年7月,某護膚品公司(甲方)與某經紀公司(乙方)簽訂《推廣合作協議》,載明“鑒於乙方擬在某平台與“廣東某神”(網絡昵稱)和其直播合作搭檔導演王晶舉辦活動,甲方有意委託乙方通過指定活動推廣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稱為某氨基酸潔顏蜜,推廣服務費為(含稅)82820元。協議指定達人信息“昵稱:廣東某神,直播合作搭檔:導演王”。

護膚品公司按約支付推廣服務費后,經紀公司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協議》,約定由網絡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銷售活動,網絡科技公司收取推廣服務費(含稅)53000元,其餘內容與《推廣合作協議》一致。

圖片來源:上觀新聞 截圖
圖片來源:上觀新聞 截圖

7月某日晚,網絡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萬粉絲級主播“廣東某神”進行直播推廣活動。該護膚品產品的推廣時段開始時間為當晚凌晨00:07左右。推廣產品期間,協議約定的導演王晶並未出鏡,產品最終的銷售額僅為6瓶共計800餘元。

企業打官司要求退款

法院判了

護膚品公司認為,經紀公司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雙方協議約定的事項轉委託給第三方,且產品推廣時段未與其事先溝通,也未安排王晶出鏡,導致產品銷售量僅為6瓶,與護膚品公司支付的推廣費相去甚遠,未達到護膚品公司簽約的目的,造成其經濟損失。

因此,護膚品公司將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經紀公司賠償相應損失,具體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廣服務費82820元、未及時退費所造成的利息損失以及相應的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7萬餘元。又因具體的直播推廣活動由網絡科技公司安排,故要求網絡科技公司對經紀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而被告經紀公司辯稱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違約行為,其已按照協議約定安排了直播推廣活動,協議已履行完畢。

對於原告所述的擅自轉委託事項,被告經紀公司認為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即為安排直播推廣活動,實際雖是由被告網絡科技公司安排直播,但也實現了雙方的簽約目的。

而對於推廣時段、銷量,雙方協議中未予以約定。對於導演王晶未出鏡的問題,雙方僅約定了直播搭檔為王晶,搭檔即為團隊組成人員,只要參與了直播推廣活動的相關工作即可,並非必須出鏡。故,不同意原告護膚品公司的訴訟請求。

網絡科技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護膚品公司訴訟請求。網絡科技公司已按照與被告經紀公司的協議完成了產品的直播推廣。

作為直播搭檔,允許該場直播推廣活動使用其肖像予以宣傳,並在直播前幾天攝製了預熱視頻,為該場直播推廣造勢吸引人氣。直播搭檔並非一定要在產品推廣期間出鏡,且若王對原告產品進行介紹,則違反了直播的規則,會產生形成產品代言關係的誤解。原告產品的直播時段為凌晨00:07左右,產品直播的時段是根據簽約的時間先後來安排的,凌晨時段還安排了一輪抽獎,人氣較好。產品的銷量與產品自身的市場認可度及質量有關,與其無關。另外,直播當天曾邀請原告方的工作人員至現場觀看,工作人員在現場並未提出異議。

網絡科技公司出示了王在直播活動開始前錄製的預熱視頻,證明王作為直播搭檔參與了該場直播推廣活動,在推廣活動前幾天即為此宣傳造勢。對於該預熱視頻,原告護膚品公司認為直播搭檔不僅要參與預熱活動,也應在產品推廣時段出鏡以提高觀看人數增加銷售量。

記者近日獲悉,寶山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因原告產品銷售時段被安排在凌晨且直播過程中王某始終未出鏡,認定經紀公司履行合同時存在瑕疵,構成違約應退賠3.5萬元。

編輯|程鵬 杜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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