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應“潼關肉夾饃”等地理標誌維權問題

記者1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近日就“潼關肉夾饃”等地理標誌維權問題作出回應,同時明確了有關組織通過訴訟收取“會員費”等問題。這位負責人表示,有些商標包含地名,這些地名往往具有獨特商業價值。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即便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亦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人能否任意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標?這位負責人表示,在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並符合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即便不申請加入集體、協會或其他組織,亦可依法正當使用地理標誌;不符合地理標誌使用條件或超出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者,則不能通過商標許可、加盟、入會等方式獲得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資格。相關組織作為商標註冊人通過訴訟收取所謂“會員費”以及類似費用的,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這位負責人說,地理標誌屬於區域公共資源,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人應當是當地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應做到合法、合規、自律,維權時應依法合理行使訴訟權利。個別協會和組織利用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獲取加盟費等,在商標法上沒有依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取加盟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他同時表示,誠信訴訟是誠信社會建設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以鮮明的態度和有力舉措,堅決遏制惡意訴訟。對於惡意提起訴訟的原告,被告依法請求該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對於提起惡意訴訟的當事人,人民法院還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織密制度的籠子,讓惡意訴訟的當事人“偷雞不成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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