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震天爆火后,多地出現“偽震天”

最近,北京環球影城火了,特別是高大威猛的話癆“威震天”,更是以機智詼諧幽默的現場互動聊天而走紅網絡,這也讓一些人看到了商機。極目新聞記者注意到,河南、河北、成都等全國多地的商業活動場所,因此出現了一批“威震天”。

在網上,還有多家機械公司租售“威震天”等變形金剛。當被問到有沒有版權時,工作人員表示,“沒有說(變形金剛的版權)一定屬於誰”,“要問了老闆才知道”。

老實說,從工作人員的話語中,讀出來的是滿滿的商業“成就感”,還有對版權的“無視感”。在他們看來,“威震天”是自家公司製造的,不管是對外出售,還是出租,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別人“八竿子也管不着”。他們想不到的是,動漫形象設計必須付出大量的智慧和心血,還有一種叫做“版權”的文明事物,決定了山寨“威震天”的違法身份。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根據國際條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也受到法律保護。對於變形金剛這種動漫形象,可以歸入依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視聽作品”“模型作品”類型之列,他人未經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不得修改、複製、發行、出租、展覽、表演等,否則即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再看人們耳熟能詳的變形金剛,這是美國孩之寶公司與日本TAKARA公司合作開發的玩具產品以及相關的漫畫、動畫、電影等一系列周邊產品的總稱,現為孩之寶公司旗下授權品牌。也就是說,任何一家公司想利用這一系列動漫形象來做生意,都得經過版權方即孩之寶公司的正式授權,就算環球影城這樣的“大腕”,也不能例外。

“威震天”的山寨者們,其實大多懷有一種僥倖心理:這事反正也沒人管,而且法不責眾,先把錢掙了再說。的確,對於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在較長一段時期不盡如人意,上述報道也寫到,有的“公司生產銷售大型變形金剛已有10多年時間”,“好多公司都在生產這個東西”,“好多家租賃公司都有出租出售這個”,也都太平無事。

但是,一時無事不代表一世無事。修訂后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侵權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般來說,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對於山寨“威震天”的商家們,一旦被維權索賠,很可能陷入“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尷尬境地。

近期,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建設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識產權強國的總體目標,建立司法保護、行政保護以及其他協同保護機制。最高法明確表示,為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效能,將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和懲治力度。面對山寨“威震天”亂象,職能部門應加大司法、執法力度,遏制侵權蔓延勢頭,而侵權者也應讀懂這些訊號,作出更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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