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還有什麼未解?

8月14日晚,濟南警方對“阿里女員工周某被侵害”案進行通報。通報稱,阿里巴巴集團王某文和濟南華聯超市張某兩人對周某強制猥褻,並無證據表明強姦,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通報介紹,2021年7月26日,阿里巴巴集團王某文、胡某敏來濟出差,入住市中區大觀園亞朵酒店。

27日,阿里巴巴集團周某(女)來濟出差,入住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同日,王某兵入住天橋區維也納酒店。下午,一行4人到濟南華聯超市洽談業務並成功簽約。當晚,4人在市中區中海環宇城漁家燈火飯店宴請濟南華聯超市張某等4人。飯後,周某返回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7月28日上午,周某認為自己可能在醉酒狀態下被人侵害,與丈夫通話後於中午報警。

“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還有什麼未解?

通報涉及幾個關鍵問題

周某是否被迫出差

經查實,2021年4月,阿里巴巴集團某部與濟南華聯超市達成合作意向後,單位確定周某負責後續對接。7月15日雙方網簽,約定7月27日現場蓋章簽約。通過大量證人證言及調取阿里公司出差報備系統信息、相關電子數據等證據,未發現周某被迫出差情況。

周某是否被“灌酒”

經查實,7月27日下午雙方簽約結束后,王某文提議共同慶祝簽約成功,周某預訂了飯店並通知濟南華聯超市參加人員就餐的時間、地點。當晚,共8人就餐(6男2女), 1位女士未飲酒,1人飲用2瓶啤酒,王某文、張某、周某等6人飲用近5瓶白酒。經就餐人員、飯店服務人員證實,就餐期間無人強迫飲酒,周某飲用白酒約350毫升。

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犯罪

經查證,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後四次進入周某房間。第二次進入房間,是23時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證,經前台電話聯繫徵得周某同意后,辦理了周某房間的房卡,於23時23分進入周某房間。在房間內,王某文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

張某涉嫌強制猥褻犯罪

經查證,7月27日宴請期間,21時29分,周某因飲酒過多欲嘔吐時,張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間。周某出包間后一路嘔吐至飯店大廳吧台垃圾桶處。隨後,返回包間途中張某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22時許,宴請結束。7月28日7時14分,周某與張某聯繫,告知房間號碼,張某從家中攜帶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於7時59分到達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敲門進入周某房間后,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

聲音

如何界定強制猥褻和強姦未遂

山東博睿(淄博)律師事務所高發星律師曾在一條普法視頻中表示,我國刑法第236條和第237條分別規定了強姦罪和強制猥褻、侮辱罪,對於其區別主要在於行為方式及危害程度的不同。針對婦女實施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是不包含狹義的性交行為的。強姦罪必須具有姦淫的目的,即其行為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係,並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有關行為。未實行性交的行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為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姦淫行為,從而成立中止;后罪則無姦淫的目的,其是通過除性交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為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慾,或者通過侮辱婦女來尋找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係。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情節惡劣、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情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疑點 

對於通報內容涉及的細節 網友仍提出了幾點疑問:

■ 已經下樓將要離開的王某文,為什麼還會持有周某的身份證?之前還醉酒無法確認自己房號的周某,如何確認同意前台為周某辦理其房間房卡?

■ 王某文第二次進入周某房間,實施猥褻,併購買了避孕套后,為何在避孕套送達時分(28日0時)準備離開酒店卻沒有帶走?又為何28日上午再次前往酒店取走避孕套並丟棄?

■ 周某28日早上為何要聯繫27日就曾在飯店對自己實施猥褻的張某,並告知其房間號碼?

■ 28日早上,張某在周某房間超一個半小時,張某對周某實施猥褻後為何只帶走了周某一條內褲,卻將自己帶到酒店的避孕套(未開封)留在酒店?

■ 周某為何要先退房后報警,且當時只對王某文進行指控,而未提及張某?

■ 8月4日,周某再次報警稱張某猥褻,中間幾天又發生了什麼?

截至目前,各方面對這些問題仍沒有明確回應。

北京商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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