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被丟索賠1.6萬元實賠91元 快遞保價亟待完善賠付規則

因交寄的快遞丟失后與快遞公司協商賠償未果,近日,某律師事務所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按交寄物品的價值賠償1.6萬元。經法院審理,由於未選擇保價,按照《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約定的賠付規則,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律師事務所7倍運費91元,駁回原告主張。

國家郵政局數據顯示,2021年上半年,快遞業務量493.9億件,人均快件使用量35件,日常生活中通過網絡下單交寄物品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與此同時,快遞丟失和快遞損毀引發的糾紛也不少。記者調查發現,即便是加了一道保障的“保價服務”,未按保價約定得到相應賠償、快遞員私自增加或減少保價金、推諉扯皮等問題,成為消費者產生快遞糾紛的重災區。

快遞丟失能賠多少?

2019年11月,某律師事務所通過某快遞公司的客戶端進行下單,將其開具的40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郵寄到客戶單位,票面金額共計40萬元。郵件遺失后,快遞公司客服提出賠償1000元的意見,但該律師事務所表示,稅務部門對其處罰金1.6萬元,快遞公司過錯導致遺失郵件,故應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快遞公司則認為,運單上填寫的托寄物是文件而不是發票,根據雙方約定的保價規則,未保價的應按運費的7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寄件人未就其托寄物品選擇保價,且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其托寄的物品是其申報丟失的40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快遞暫行條例》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對此,北京海淀法院黃楊法官建議,從減少糾紛產生以及避免自身經濟損失的角度來看,寄件人在交寄貴重物品時,務必事先做出明確聲明,並盡量進行保價。

據了解,快遞保價是寄件用戶針對寄遞物品向快遞公司聲明其真實價值並支付一定比率的費用后,快遞公司向用戶提供的一種增值服務。當快件發生意外損失時,快遞公司會在“聲明價值”範圍內賠償寄件用戶相應的損失。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有些消費者目前仍對快遞保價服務不太了解。在快遞站點隨機採訪時,不少市民表示“不知道什麼是快遞保價”,或是“沒用過快遞保價”。對此,有快遞員表示,一些用戶確實缺乏保價意識,因此寄件前他會主動詢問對方郵寄物品是否貴重,是否需要保價。

保價能否保安心?

去年畢業的王寧(化名)在寄遞自己的畢業證書時選擇了保價服務,“並不是真得想要獲得多少賠償,其實就是圖個安心。”在王寧看來,快件既然保了價,就理應在運輸過程中更加安全小心。

然而,有消費者表示,即使是保了價的貴重物品也沒有當面簽收,而是被放到了快遞點。一位快遞員告訴記者,給快件保價並不意味着意外不會發生,“保過價的快件可能會在包裝上更細心些,但運輸過程中還是和其他快件放在一起,仍然可能遇到意外損壞等情況。”

記者在某維權平台以“快遞保價”為關鍵詞進行檢索時發現,用戶的累計投訴量高達7718條,投訴對象涉及國內多家快遞企業,投訴問題主要集中在快遞意外損失后未能按保價約定得到相應賠償金、快遞員收費時私自為用戶增加或減少保價金、客服推諉扯皮等方面。

“一箱6瓶飛天茅台,寄件時按市麵價格4000元一瓶保價,賠償時卻只能按出廠價1499元一瓶來賠,問題是1499元在市場上根本買不到。”消費者張先生告訴記者,保價的時候沒有索要任何憑證,而索賠時快遞公司卻要求其提供價值證明並檢驗酒的真假。

此外,有消費者表示,快遞員在未知會的前提下,擅自將運單保價為10元錢,在發生丟失損毀后,快遞方以保價10元錢為由拒絕全額賠償,僅賠償10元錢。“8大箱的行李要麼不保價,要保價的話,沒有人會只保價10元錢。”該消費者表示。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認為,快遞保價糾紛多發的根源在於涉事快遞企業往往適用自身制定的理賠標準及制度,在貨物發生損毀后,又缺少科學合理的評估機制,最終無法就保價金額與消費者達成一致,由此產生糾紛。

缺乏統一規則,寄件人權利咋保障?

記者了解到,不同快遞企業在保價收費標準、投保上限、賠付機制方面都有所不同,行業並無統一標準。有的最低1元就能保價500元以內的物品,有的單個快件價值上限分別為2萬元和3萬元。也有快遞公司在線上下單時沒有顯示保價服務的選項,客服表示需要聯繫營業網點或快遞員與其進行商議。記者致電其中一家網點,對方表示,“不提供保價服務,也不寄送電子產品等貴重物品,建議聯繫其它企業”。

快遞員張偉(化名)告訴記者,一般遇到下單寄酒並提出保價要求的,都會拒絕收件,“一旦發生賠損,則需要快遞員自行賠償。”

各快遞企業制定的賠償比例,是參照《郵政法》中針對郵政保價的規則。北京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佳表示,快遞服務和郵政服務看似一致,但從主營業務、營業性質、服務範圍方面看都有不同,因此《郵政法》對於郵件損害賠償的規定,並不適用快遞服務行業。

不少消費者認為保價金額就等於消費者能獲得的賠償金額,快遞公司則表示這些都寫在相關條例里。記者登錄多家快遞公司的“寄件”業務頁面發現,不少快遞公司的速遞合約條款、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等服務協議,不勾選同意則無法下單支付。

宋佳律師指出,保價並不是保險,而是一種限制性條款,快遞服務企業提供保價與不保價兩種不同標準並且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如果快遞服務企業違反了格式合同要求提示、說明的義務,儘管消費者最終在快遞服務運單上簽字,並不等於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在發生寄遞物品損害時自然不能適用限額賠償條款。所以只有當快遞服務企業履行了最基本的格式合同提示、說明注意義務后,該格式合同提供的限制性賠償責任條款才是有效的。

對此,宋佳律師建議,有關法律部門應出台更為細緻的法律法規,如對賠償標準、索賠主體、舉證責任等進行具體規定。快遞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協議時應注意合理、公平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完善消費者救濟手段和理賠機制,保證消費者能夠通過有效的渠道反映意見和訴求,減少消費者維權困難和不必要的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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