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殺熟”還不收手?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新業態價格違法行為中的大數據殺熟”尤其引人關注。當某個平台靠低價傾銷逐漸佔據行業內的壟斷地位后,往往會利用大數據進行漲價“殺熟”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此類現象或已成為大數據時代互聯網平台同行競爭和牟取利益的慣用手段。

大數據“殺熟”還不收手?

大數據“殺熟”是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對其進行“精準畫像”,基於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價格或進行特定推送,由此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意見把對電子商務平台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從絕對額罰款更改為以銷售額比例罰款,由此可見監管部門態度的堅決。

實際上,消費者在遇到大數據殺熟行為時往往束手無策,大數據殺熟的複雜性和隱蔽性也增加了對其進行鑒別和舉證的難度。因此,當務之急是建立起適用於整個電子商務平台的完善法律體系,為消費者有效維權搭建合法監管平台;同時加強個人信息監管安全措施,從源頭上保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首先,加強對大數據算法的技術監管,需在行業層面制定相關行為規範和標準,框定平台等經營者對於大數據算法運用的合理權限,對平台收集用戶數據進行算法規制。

其次,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相應的行業監察部門,或利用同行之間的互相監管優化行業自律管理,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從業者公平參與競爭。

最後,聯合消費者協會、工信部門以及網絡信息部門等進行外部和市場監管,打通消費者投訴、維權渠道,降低維權成本。

除了加強監管層面的執法力度外,位於平台兩端的企業和用戶也不能缺席。一方面,企業在利用大數據技術為用戶提供更優質高效服務的同時,需確保價值中立,避免大數據濫用及危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發生。

另一方面,消費者不僅需提升對於自身隱私的保護意識,還應認識到目前很多線上軟件和平台所帶來的便利和快捷都是以犧牲自身隱私數據換取的,這種讓用戶被迫開放隱私權限的行為,不應成為企業過度濫用用戶數據、濫用支配地位的理由。

作者盤和林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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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1-07-07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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