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直播帶假貨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隨着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直播帶貨已成為當下購物的熱門方式。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網絡紅人或流量明星,在直播間進行商品線上展示、諮詢答疑、導購銷售等。直播帶貨在給消費者帶來優惠與便利、給商家帶來商機的同時,也暴露出諸多問題,比如辛巴燕窩事件、郭美美售有毒減肥藥事件等等,亟須引起重視與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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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江蘇省某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管某租賃辦公場地和倉庫,向他人大量採購假冒國際品牌SK-II、DIOR、科顏氏、資生堂、蘭蔻、阿瑪尼等無包裝、無中文標識的化妝品,並招聘網絡主播、商品客服、倉庫管理員等團隊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開設直播間,銷售上述假冒註冊商標的化妝品。至案發,管某團隊累計銷售金額38萬餘元,未銷售貨值金額42萬元,違法所得11萬餘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涉案註冊商標在有效期內,依法受法律保護,管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管某利用網紅主播售假賣假,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還侵犯了涉案商品權利人的權益,嚴重擾亂了社會市場秩序。根據管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追繳的違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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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網紅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優勢,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對銷售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存在明顯的欺詐消費者行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直播間所銷售的商品存在假冒偽劣等情況,同樣適用退一賠三的規定,購買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退貨、更換或修理;如果在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即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互聯網經濟是誠信經濟,網絡主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範》,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切實履行真實性、合法性義務;廣大消費者也要增強自身知識結構,學習法律法規,避免盲從消費,提高自身法律素養,注重維權。

(作者潘自強 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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