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 AI繪畫作品的權利歸屬及侵權風險分析

今年下半年,AI繪畫成為新的投資賽道和科技熱點,眾多國內外算法優秀且便宜好用的AI繪圖工具,開始在市場上不停地湧現出來,例如颯姐團隊曾做過測評的Midjourney、好評如潮但筆者暫未排隊成功的DALL·E 2等。雖然我們已經知道,AI作為本世紀最偉大的生產力工具之一,在某些特定方面已經強得不可思議,但這一次,我們依然從AI繪畫的身上感受到了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巨大驚喜。

即使這已經不是AI首次在人類主導的藝術領域取得非凡成績,但似乎這次情況變得不同了起來:由於算法進步導致的成本下降,AI繪畫的大規模商業化應用已經成為現實,從前遙不可及的科幻技術已經從實驗室飛入了尋常百姓家。

AI繪畫的飛速發展和商業化應用除了對藝術家們造成衝擊外,實際上對眾多以版權為主要營收的公司、平台甚至是法律行業都造成了不小的衝擊。今天颯姐團隊就從AI作品的版權歸屬與爭議說起,與大家一起探討科技進步對傳統行業的影響。

一、AI繪畫作品,在中國如何認定權利歸屬?

目前,利用AI繪畫工具生成的作品,如何確定版權歸屬在我國法律規範體系內尚屬空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予以規制。但從現有的《著作權法》出發,我們可以從:(1)AI是不是作者?(2)AI作品是不是作品?這兩方面出發,對其確立歸屬進行探究。

首先,AI不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認可的“作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受到我國《著作權法》認可的作者只有兩種: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換言之,AI在我國是一種工具而不是被法律所認可的權利主體,因此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從中國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糾紛第一案的司法實踐來看,北京互聯網法院同樣認為,儘管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內容、形態,甚至表達方式上日趨接近自然人,但根據現實的科技及產業發展水平,尚不宜在法律主體方面予以突破。

其次,AI作品是否是我國《著作權法》所承認的作品,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一般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著作權法認可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也對作品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AI作品是否能體現獨創性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在上文提到的某法律數據庫AI生成報告糾紛第一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由於該作品沒有體現“獨創性”因而不構成《著作權法》認可的“作品”。但近些年不同地區法院對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態度也有所轉變,甚至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的一份判決中,法院認可了AI作品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可見,AI作品是否是“作品”在實踐中難以一概而論,需考慮到個案的差異

至於作品權利歸屬,如有約定則從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情況,按照深圳市南山區法院的判決,AI作品的著作權可以歸屬於AI工具的使用者或AI技術的設計者、開發者。

二、AI繪畫作品,會侵權嗎?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AI繪畫作品是如何產生的。實際上,AI繪畫的邏輯與大數據畫像、自動化決策、定製化推送等應用是類似的,首先AI繪畫工具需要有一個足夠龐大的數據庫,存放了海量的繪畫素材(當然也有不藉助素材直接生成的AI作品,但該種作品往往難以體現人文藝術情感);其次,需要由工程師為AI繪畫工具設計一套足夠強大的算法,理想情況下,該種算法可以根據人類不同的審美傾向和語言表達,自動審查和抽取不同的藝術要素,按照一定的規律抽取數據庫素材進行重新繪製、要素拼接、圖像組合等一系列工作,最終生成我們看到的AI生成圖片。

按照紐約大學菲利普·加蘭特爾(Philip Galanter) 2003 年發表論文《什麼是“自動生成藝術”?》的定義,自動生成藝術是“藝術家應用計算機程序,或一系列自然語言規則,或一個機器,或其它發明物,產生出一個具有一定自控性的過程,該過程的直接或間接結果是一個完整的藝術品”。根據加蘭特爾的理論和目前AI繪圖工具的技術特性,我們認為,AI繪圖作品具有三個顯著特徵:(1)隨機性;(2)遺傳性和(3)算法主導性

那麼,既然AI繪畫工具需要接入龐大的素材庫,如果原素材作品是版權作品,那麼AI產物是否會存在侵權風險?颯姐團隊認為,即使AI作品有侵權的可能,但在司法實踐中,原作品權利人舉證成功並勝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從司法實務中判斷作品是否侵權的“接觸+實質性相似”理論出發,如果要認定被訴作品為抄襲作品,需要:(1)證明被訴作品創作者與原作品事前有過“接觸”,該種接觸不要求被訴作品的作者與原作品存在直接的接觸,只需存在接觸的較大可能性即可,例如被訴作品事前曾在公開場合展出在網絡上傳播即可。(2)證明被訴作品與原作品在關鍵的、體現作品獨創性的部分,與原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會運用抽象觀察法或整體觀察法對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作出評價)。

我們先拋開“接觸”不說,由AI算法直接生成的作品,由於具有極高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這是由其技術特徵所決定的),無論運用何種觀察法,實質性相似都是極難在司法實踐中被證成的

一方面,即使AI繪圖抽取的是有版權的作品,但由於(1)原作品要素抽象化程度過高,可能導致該要素被認定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而非具有獨創性的“表達”;(2)素材量實在過於巨大,難以對該種藝術元素的來源作出精準定位,換言之原告無法證明該要素出自自身具有著作權的作品。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起訴AI作品具有極大的理論困境和實踐困境。退一萬步說,即使原告能夠成功舉證,那麼應當由誰承擔侵權責任?算法設計者?技術提供方?平台運營方?亦或是算法使用者?AI生成作品侵犯的具體是何權利?這些問題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都是難以解決的。基於此,颯姐團隊認為證明AI作品侵權的可能微乎其微,這也是為什麼AI繪畫讓眾多版權巨魔(即某些主要營收來源為版權侵權訴訟的平台)對AI繪畫恨之入骨的原因

但是,我們不排除有一種極端情況:AI隨機生成的作品,與某一具有著作權的作品極度相似。對於這種概率小到甚至可以忽略不計的情況,假設它真的產生了,颯姐團隊認為,原作品權利人只要能證明該AI工具對原作品有過“接觸”或具有接觸的可能(例如該AI繪圖不當地使用了爬蟲軟件,致使數據來源非法或原作品傳播範圍與爬蟲軟件爬取範圍存在重合)是可以向法院起訴AI作品侵權的。

如果原作品權利人勝訴,在賠償主體方面,一方面不存在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判例;另一方面,颯姐團隊認為,由於AI作品的高度隨機性、變化性和算法主導性,是否能夠追究AI繪圖使用者的責任可能存在爭議。

三、 AI繪畫作品,直接鑄造NFT銷售是否合法?

先給答案:不金融化,不炒作,合法。目前我國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法律規範對“何種作品可以鑄造為NFT”進行明確的界定,那麼只要鑄造NFT的底層作品不違法且不侵權,當然就可以鑄造NFT。

當然,颯姐團隊觀察到,目前大部分AI作品生成工具(平台)都通過用戶協議、使用手冊等,對用戶利用自己的AI算法生成作品后,鑄造NFT售賣的行為予以禁止。因此,用戶在利用AI算法設計者或技術供應商的AI繪圖工具生成作品后,應仔細閱讀其用戶協議等文件,明確作品的用途和範圍,謹防發生法律糾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使用AI工具生成的產物,不得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序良俗,否則算法設計者、使用者和傳播者都有可能產生行政違法甚至刑事違法風險。

深度 | AI繪畫作品的權利歸屬及侵權風險分析

寫在最後

實際上,在AI作品權利歸屬的理論研究上已經有不少法學領域的學者走在時代前沿,對該問題進行多角度探索,例如吳漢東老師、林秀芹老師等人就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而立法方面,2022年1月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關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就是AI生成藝術領域近期較為具有代表性的立法草案

法律雖然具有穩定性和滯后性,但颯姐團隊相信,未來出台針對AI生成藝術的各類規範性文件是時代的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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