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被定為非法集資 從業者必須關注的幾個問題

來源:財聯社|區塊鏈日報

記者 徐賜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稱“最新司法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解釋是關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的細化和解釋,其中第二條第(八)款明確規定了虛擬幣交易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監管靴子的落地並不意外。”融孚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婷向《區塊鏈日報》記者表示,其實自從《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發布后,有關虛擬幣相關交易的司法解釋就已經在預料之中。

新司法解釋施行后,哪些行為可為哪些不可為,以及施行過程中的難點等問題,《區塊鏈日報》記者採訪了多位專業律師。

ICO、IEO、IGO各種行為都是違法的

潘婷律師表示,此次司法解釋的規定首當其衝的是ICO(源自股票市場的首次公開發行IPO概念,是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通用數字貨幣的行為)。此類行為是《最新司法解釋》重點關注對象,包括ICO的各種變身形式,IEO(用交易所作為募資平台,向該交易所用戶發行(售賣)代幣的行為)也好、IGO(初始遊戲發行,是一種應用類似於 ICO 或 IEO 的區塊鏈技術的眾籌形式)也罷,不管名稱怎麼變,本質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潘婷進一步解釋稱,《最新司法解釋》實施前,ico的立案一直是個難題。如果項目方是用法幣募資的,那麼在公安機關立案通常是相對簡單的。但是,如果項目方是用虛擬幣募資的,如ETH、USDT等,那麼立案堪比取經,非要過個九九八十一難。但是《最新司法解釋》實施后,相信立案難情況將逐漸改變。

潘婷律師指出,Gamefi的項目方不要抱有僥倖心理,雖然鏈游的形式很新穎,但是iGO的本質仍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接着就是理財。如鎖倉理財(saving)、質押理財(staking)、Lunchpad等,基本都在最新司法解釋的管轄範圍內。”潘婷表示。

“非法集資新司法解釋將實施,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將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的認定條件,是補齊監管和法律短板,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新要求,也是對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的新總結。”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亞接受《區塊鏈日報》採訪時說。

李亞律師表示,涉及到了虛擬幣交易的行為,無論是場外的OTC交易、幣幣交易、DeFi、Gamefi以及空投行為等,不能僅從商業模式上來判斷一種行為的法律性質,需要揭開面紗去看這種事物的本質。

李亞進一步解釋稱,只要是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徵要件,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等,且不符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適用條件的,都可能會涉及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此前的發幣項目方是否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此前的發幣項目方,最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追溯力也是幣圈關注的一個焦點。

“如果說是原來的項目持續到現在,那這種違法或者說犯罪行為屬於持續性的狀態,那肯定適用於現在新的司法解釋。”李亞表示。

李亞解釋稱,我國刑法溯及力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同樣,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NFT平台會受影響嗎?

2021年被稱為NFT元年,國內的很多互聯網公司推出自己的數字藏品平台(NFT平台),那麼NFT平台會受到《最新司法解釋》影響嗎?

潘婷律師表示,常規的NFT平台及交易並不在《最新司法解釋》與《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制範圍內。

潘婷指出“常規”的NFT平台及交易,如果項目方或平台有利用發行大量NFT對不特定對象進行募資或者價格操縱等擾亂金融市場的行為,依然涉及刑事犯罪。

不過,潘婷也表示,像阿里的鯨探、騰訊的幻核等數字藏品平台沒有二級市場交易,用的也是私鏈,買賣都用人民幣,它們的法律風險很小。

定罪的難點

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定性為非法吸收資金行為的難點。李亞律師認為主要有這三個方面:

一是,虛擬貨幣交易犯罪往往和技術創新、金融創新密切相關,在界定罪與非罪時,需要對犯罪手段進行精準的法律認定。

其次,虛擬貨幣交易犯罪會涉及到區塊鏈等相關技術問題,需要辦案人員對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了解。

還有就是虛擬貨幣交易犯罪多是利用網絡、區塊鏈等技術工具,且涉及人員眾多,為辦案人員取證和固定證據造成了很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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