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塔爾區塊鏈技術時代的治理:貿易金融路線圖和指導手冊

卡塔爾是尋求FinTech在全球布局的國家之一。卡塔爾的決策者採取了一種謹慎的方式,通過禁止依賴於DLT的特定活動來解決DLT的風險,同時承認其潛在的好處,將其納入其金融科技戰略。本文評估卡塔爾如何規範DLT在貿易金融中的使用,提出管理卡塔爾區塊鏈的多層治理方法。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科技研究所(微信ID:ruc_fintech)對文章內容進行了編譯。

來源 | Journal of Banking Regulation

作者 | Imad Antoine Ibrahim, Jon Truby

編譯 | 賀涵

1、引言

全球各國都試圖利用包括區塊鏈在內的分佈式賬本技術(DLT)的優勢,但在通過監管應對挑戰和不確定性的同時,需要努力在鼓勵投資和技術創新之間取得平衡。卡塔爾試圖將DLT納入其金融科技戰略,但其監管方法也保持謹慎。貿易融資是一個理想的業務流程,可以通過DLT尤其是區塊鏈技術的優勢而革新,因為其流程仍然過時,效率低下且缺乏數字化。區塊鏈作為DLT的一種形式特別提供貿易融資流程,不僅更加快速,安全,具有成本效益和效率,而且重要的是完全確保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信任,不需要將這種信任置於第三方中介機構。卡塔爾可以通過完善其貿易金融法規來採用這種區塊鏈技術,從而獲得可觀的經濟利益。因此,作者提出了卡塔爾貿易金融區塊鏈生態系統治理路線圖和指導手冊。作者提出了通過(1)採納國際法規和標準;(2) 借鑒合適的和具有創新性的外國區域性和國家性規則;(3)將沙盒監管應用於區塊鏈產品和服務;來管理卡塔爾區塊鏈的多層治理方法。

2、轉向DLT貿易金融的好處

現有貿易金融部門的一些問題領域如下:(1)由於拒絕進口商和出口商要求的貿易融資金額,全球貿易融資差距存在;(2) 貿易融資流程僅部分數字化,因為數據是“手動輸入而無需自動交叉核對,各方在電子表格中或通過印刷和掃描文件提交財務數據”;(3) 缺乏一個連接所有貿易金融參與者(買方,賣方,銀行,保險提供商,物流公司等)的單一平台,迫使他們通過多個平台進行連接;(4)由於缺乏需要使用各種系統的連通性,貿易金融業務仍然存在風險,延遲了部門的有效數字化和時間浪費,特別是由於經常發生錯誤。

為了提高效率,“銀行的貿易金融產品必須敏捷,低成本,並受到客戶的重視”。DLT可以幫助貿易金融部門實現這些目標。在貿易金融中實施各種創新解決方案以解決現有缺陷的想法並不新鮮,因為學者和專家一直試圖在DLT出現之前解決現有挑戰,並且還有其他可能的顛覆性技術,這些技術不會在這裡審查。即使區塊鏈作為DLT的一種形式處於相對較新的發展階段,它也顯示出貿易金融的巨大潛力。

雖然有其他類型的DLT可用,但在貿易金融中部署的更常見的DLT類型之一是區塊鏈,因為它具有本重點所述的明顯優勢。在貿易融資中使用區塊鏈技術的主要目標是確保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信任,特別是在支付方面。協議各方可以在不依賴第三方中介(如銀行)提供信任和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整個交易。從業務流程中刪除受信任的中介,這降低了安全風險,消除了雙方信任中介並節省成本的要求。區塊鏈過程既是公開的又是不可變的,僅依靠相關合同方輸入自己的數據,因此不要求各方信任第三方。

區塊鏈和其他類型的DLT不是“尋找問題的解決方案”,而是通過消除信任中介的需要來解決問題。此外,儘管目前有關該技術的大肆宣傳,但所有部門都不需要需要需要區塊鏈的解決方案。鑒於“缺乏理解區塊鏈的系統方法,其潛力以及令人信服的用例的發展”,情況尤其如此。儘管如此,區塊鏈在貿易金融中非常有用,因為它(1)消除了對費力的文書工作和驗證過程的需求,因為這可以立即提供給所有各方;(2)從根本上提高所有股份的應用程序流程和執行階段的運營效率;(3)通過創建透明的數據共享基礎架構來減輕與貿易融資相關的風險;以及(4)使貿易融資更容易,更便宜,更廣泛,推動貿易金融部門的競爭,增加小銀行的業務,同時改善企業獲得貿易融資的機會。

3、區塊鏈貿易融資的風險和挑戰

a.技術挑戰

目前,鑒於其複雜的設計和其交易容量的現有限制,區塊鏈技術的性能,可擴展性和效率存在局限性。可擴展性挑戰是最重要的挑戰之一,因為缺乏“快速廉價地處理國際網絡中的信息交換”資源,而公共區塊鏈優先考慮分權和安全,而不是可擴展性。權力下放為洗錢,欺詐和逃稅打開了大門,同時使監督和管理行動變得困難。

存在與兩個相互衝突的價值相關的問題:安全性和隱私性。一方面,官員希望“促進金融穩定,投資者保護,客戶保護和市場誠信的公共政策目標,並防止非法活動”。另一方面,私營部門希望確保商業和法律目的的數據隱私,同時個人也有正當理由維護隱私。

在需要鏈接基礎設施,數據庫和技術的情況下,區塊鏈是可互操作的,其中產生了信任問題,特別是對於負責將資產和信息轉移到區塊鏈或跨鏈的一方。鑒於需要將基於區塊鏈的模型與當前的貿易金融體系相結合,需要解決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問題。

此外,除加密貨幣外,其餘區塊鏈還需要進一步開發和改進。其他挑戰包括由於各種利益相關者(例如銀行,運營商,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複雜的關係而發生的不良用戶體驗。

b.法律挑戰

在DLT等新興技術方面,法律領域進展緩慢。目前,關於在貿易融資中使用DLT的監管框架不完整,需要在全球和國家層面進行升級,因為法律需要以允許創新的方式高效。然而,法規必須平衡以避免消除創新。

DLT不需要管轄權,但法律必須將DLT視為一項交易,導致所有權變更。從這個意義上說,必須制定法律框架來規範DLT,以便為參與多個國家制定此類框架的交易的所有利益相關方提供保證。各國可以干預以規範在其領土內開展的行動者和活動。然而,由於各種區塊鏈節點將位於不同位置,因此可能存在管轄問題。

由於缺乏對預計將要實施的各個部門的技術認識,立法者在貿易金融中對DLT的監管方面面臨著很大的問題,此外還不了解這些技術如何工作。

4、卡塔爾現狀

卡塔爾DLT並沒有受到卡塔爾法律的明確監管,但其應用類型相當受其他法律制度的覆蓋,主要是2014年的網絡法律和2016年的數據隱私保護法。

卡塔爾目前正專註於制定金融科技戰略,將數字創新納入金融領域,包括基於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卡塔爾政府採取了謹慎的做法,通過禁止特定活動來應對風險,同時承認區塊鏈作為DLT形式的潛在好處,並將其納入其金融科技戰略。卡塔爾政府試圖通過同時認識到現有的風險和機遇來達到的平衡。一些學者強調了DLT對卡塔爾系統的潛在好處,如Truby所強調的金融和多部門公用事業效益,即“熟練的就業創造、投資和財富創造”,以及“在安全和應用方面的顯著進步,可以產生無數有益於社會的功能,工業與治理”。此外,卡塔爾還將貿易融資中的DLT視為推動”卡塔爾2030願景制定的經濟多元化政策”的一種手段。

在卡塔爾,除了管理學校和醫院等組織外,這種技術還可以用於供應鏈密集型行業,以及酒店業或農業等部門的大型基礎設施管理,同時幫助維護道路和橋樑。在液化天然氣行業,區塊鏈“將有助於防止非法操縱或系統篡改,以及其他形式的網絡犯罪”。DLT甚至可以支持卡塔爾居留許可系統,並促進新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潛在發展。

5、卡塔爾對DLT監管的多層治理方法

a.基於國際法規、標準

和非約束性文書

最主要的一部分是國際私法,因為DLT構成了私人之間的跨境交易。然而,迄今為止,各國並沒有試圖“通過多邊國際公約統一適用於數字活動的國際私法規則”,因為很難確定DLT交易的地點。卡塔爾根據其對國際法的處理方式,可以推動國際私人規則適用於DLT特別是貿易融資。同時,也有人建議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各公約的總框架內使用區塊鏈,從而利用區塊鏈促進國際公約的執行。關於DLT對國際貿易法、仲裁、海商法等的積極和消極影響也進行了類似的討論。卡塔爾也可以參與這一進程,了解DLT的優點和優點,以促進國際條約的執行,併發揮領先的全球作用。

同樣,卡塔爾也可以從目前有關全球DLT監管的建議中受益。其中包括可能借鑒1996年《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特別是不歧視、技術中立和功能對等原則,以及可能借鑒《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範法》的規定,主要是第12條。建議適用的其他文書中通過的條款包括《聯合國在國際合同中使用電子通信公約》第12條。這篇文章對於區塊鏈中的智能合約的解釋可能是有用的。鑒於區塊鏈在各個領域的影響,正在就如何執行與區塊鏈相互作用的現有公約的規則進行辯論。這些包括與版權法相關的慣例,因為“區塊鏈技術的一些特徵——稀缺性、信任、透明度、去中心化的公共記錄和智能合約——似乎使該技術與版權的基本原則相兼容”。例如,《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及1996年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卡塔爾可以評估各種建議,如這裡描述的規範DLT的建議。

卡塔爾還可以從各國際組織為發展和加強以技術為基礎的解決辦法,包括區塊鏈技術解決辦法所作的努力中獲益。例子包括聯合國在貿易便利化背景下處理區塊鏈的工作;可持續增長;及其對聯合國系統的一般應用,聯合國系統在這方面提出了各種建議。與此同時,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已經開發了自己的版本和對智能合約的理解,將用於區塊鏈部門,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關智能合約法律和監管框架的發展及其在區塊鏈(包括貿易融資區塊鏈)中的應用方面的建議。此外,國際金融公司正在解決貿易融資中的區塊鏈和DLT問題,提出建議並提供解決方案,特別是在新興市場的背景下。卡塔爾可以通過(1)診斷、(2)差距分析和市場調查、(3)國際標準+比較分析、(4)建議、(5)試點、(6)評估、(7)在國際組織內進行的修訂和修正,從正在發生的發展中受益。

最後,ISO在區塊鏈標準的開發中處於領先地位,超過50個國家參與了這些標準的開發,這是非常有益的,因為需要這些標準的人也參與了他們的開發。這些標準是:(1)術語和概念;(2)隱私和個人身份信息保護概述;(3)安全風險和漏洞;(4)身份概述;(5)參考體系結構;(6)分類學和本體;(7)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智能合約;(8)區塊鏈和DLT系統中智能合約的概述和交互。ISO目前正在開發各種適用於區塊鏈的國際標準,例如ISO/AWI 22739區塊鏈和分佈式分類賬技術-詞彙;ISO/DTR 23249區塊鏈和分佈式分類賬技術-身份管理的現有DLT系統概述和ISO/DTR 3242區塊鏈和分佈式分類賬技術-用例。還有其他參與者採用標準,如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而各種區塊鏈標準正在被分析和比較。卡塔爾可以從這些標準中受益,並借鑒適用於卡塔爾的標準。

b.基於適當的和具有創新性的

區域和國家規則

在區域層面,歐盟近年來一直在解決DLT監管的問題,儘管不是直接解決,而是通過解決DLT以及加密資產或數字資產的各種倡議和立法。最近,在2020年9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一項關於基於分佈式賬本技術的市場基礎設施試點制度的立法提案,規定了“對使用分佈式賬本技術的多邊交易設施和證券結算系統‘DLT市場基礎設施’的要求,它們被授予特定的權限來操作”。它規定了:(a)准許和撤回這種具體許可;(b)授予、修改和撤銷有關豁免;(c)規定、修改和取消附加條件、補償或糾正措施;(d)運營DLT市場基礎設施;(e)監督此類DLT市場基礎設施;以及(f) DLT市場基礎設施運營商、主管部門和ESMA之間的合作。歐洲委員會還發布了一項關於加密資產市場(MICA)的立法提案,在委員會的數字金融包的總體框架中對加密資產進行監管。後者包括管制各種數字事項的提案,其中包括一項關於管制基於分佈式分類賬技術的市場基礎設施試點制度的提案;金融部門數字運營彈性監管提案,涵蓋”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加密資產發行人、資產參考代幣發行人和重要資產參考代幣發行人”;以及澄清或修改某些相關歐盟金融服務規則的提議。這些提議遵循了委員會之前對區塊鏈技術監管的嘗試,如委員會在2019年對加密貨幣資產市場監管的提議。

在國家一級,各國採取了各種辦法。例如,馬耳他是通過法規解決DLT問題的主要國家之一。馬耳他通過2018年法案成立了馬耳他數字創新管理局,以“規範和開發創新框架,如分佈式賬本技術(DLT)、區塊鏈技術、智能合約及其開發組件的框架”。同年,馬耳他還通過了《創新技術安排和服務法案》,以“規定對本法所述的指定創新技術安排以及本法所述的指定創新技術服務的監管,以及馬耳他數字創新管理局行使或代表其行使監管職能”。最後,該州通過了《虛擬金融資產法》,以“監管初始虛擬金融資產發行和虛擬金融資產領域,並為其附屬、附帶或與之相關的事項提供條款”。這些規範DLT的法規可以在適當的時候用於卡塔爾貿易金融中的區塊鏈監管。

美國紐約州目前正提議一個有條件的比特幣許可證框架“簡化企業進入紐約虛擬貨幣市場的流程,並在一個複雜的監管領域提供進一步的透明度”。最近,在聯邦層面,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提出了一項名為《涉及可兌換虛擬貨幣或數字資產的某些交易要求》的新法規,要求“貨幣服務業務(例如,加密貨幣交易所)收集使用自託管加密貨幣錢包或外匯交易所與客戶進行交易的人的身份數據”。儘管如此,美國還是遠遠落後於其他國家;人們希望拜登政府能夠在區塊鏈法規方面鋪路。因此,即使上述條例與區塊鏈沒有直接關係,卡塔爾也可以使用具體的規定,如果這些規定被認為適合於貿易融資中的區塊鏈條例。

新加坡也在尋求監管DLT,在這種情況下是加密資產或數字資產。該國通過了《支付服務法案》,以“監管傳統以及加密貨幣支付和交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使《證券和期貨法》“適用於公開發行或發行數字代幣”,並於2020年發布了新的數字代幣發行指南。最近在2020年,MAS提出了新的加密貨幣法規,包括以下四項規定:(1)統一和擴大發布禁令的權力;(2)對現有加密貨幣AML/CFT(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法規的補充;(3)對技術風險管理提出要求的統一權力;(4)提供調解員、裁決人員和已批准爭議方案的經營者的僱員免受法定責任保護。與美國類似,這些規定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區塊鏈,但在卡塔爾的貿易融資中,這些規定被認為適用於區塊鏈規定。

鑒於新歐盟和發達國家對包括DLT在內的新興技術的監管的重要性和創新方法,美國和新加坡的例子突顯了這一點,卡塔爾政策制定者可以研究上述的各種法規和建議,以及其他國家(如英國和加拿大)採用的其他法規和建議,並在考慮當地需求和市場的情況下,借鑒那些被認為是創新和適合卡塔爾的法規和建議。

c.基於現有的沙盒監管

來評估DLT的應用

在區域層面,歐盟理事會於2020年11月通過了《關於監管沙盒和實驗條款的結論》,將其作為工具,建立一個創新友好、面向未來和有彈性的監管框架,以應對數字時代的破壞性挑戰。委員會呼籲使用監管沙盒來監管顛覆性技術,強調其好處主要是“通過積極的監管學習來推進監管,使監管機構能夠獲得更好的監管知識,並找到監管的最佳手段”。在此背景下,創立了歐洲區塊鏈夥伴關係(EBP)。EBP正與歐盟委員會合作,尋求建立泛歐區塊鏈監管沙盒,以測試區塊鏈法規,這些法規涉及“健康、環境、移動、能源和其他關鍵部門的數據可移植性、B2B數據空間、智能合約和數字身份(自我主權身份)”。這個沙盒將在2021年到2022年之間運行。如前所述,歐盟委員會於2020年9月提出了一項基於分佈式賬本技術的市場基礎設施試點制度,以“進一步促進和支持數字金融在創新和競爭方面的潛力,同時降低風險”。

在國家層面上,日本是利用監管沙盒來監管區塊鏈的一個例子。因此,金融科技、IT或金融公司,無論是本地還是外國,都可以申請參與日本監管沙盒,特別是與人工智能、大數據和區塊鏈相關的項目。試驗周期為12個月。UKFCA還允許在為此目的建立的監管沙盒的總體框架中測試區塊鏈技術。沙盒程序包括四個階段:(1)提交一個包含商業計劃的申請,並描述“它如何滿足沙盒的資格標準”;(2)完成所有文書工作獲得授權;(3)在約定期限內進行檢驗;和(4)通過“在測試完成後實施的商定的客戶保障和退出計劃”退出,並“向FCA提交一份報告,詳細說明已執行測試的結果和下一步”。

儘管其中一些監管沙盒可能適用於廣泛的金融部門,卡塔爾可能受益於經驗和發展發生在其他地方,如歐盟、英國和日本有關監管沙盒來開發自己的程序和規則,及其應用數字技術,例如貿易金融中的區塊鏈,並使其適應相關的卡塔爾背景。

6、結論

作者建議通過多層治理方法同時使用三類法律工具來監管DLT。這些工具是:(1)採用國際法規和標準;(2)借鑒國外適當的、有創新性的區域性、國家性規則;(3)對區塊鏈產品和服務應用沙盒監管。這些法律工具的共同使用保證了卡塔爾從國際和國家層面有關該領域的法律發展中受益,同時在國內層面提供必要的受控環境,以試驗新的DLT產品和服務。作者認為,考慮到現有的挑戰和圍繞這項技術的許多不確定性,這種方法是最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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