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藝術品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問題:作品的法律性質、存證的法律效力和鑄造權益

原標題:《NFT藝術品相關法律問題

當前創作NFT藝術品一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直接在線創造並形成NFT藝術品,另一種是將線下實物藝術品鑄造成為NFT藝術品。對前一種雖然也有很多法律問題,但目前爭議較少;對后一種,確實因為涉及比較多的環節和主體,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

從創作、區塊鏈存證、鑄造三個不同的環節,我們可把NFT藝術品帶來的法律問題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NFT藝術品的法律性質問題,二是NFT藝術品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問題,三是NFT數字藝術品的鑄造權益問題。

NFT藝術品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問題:作品的法律性質、存證的法律效力和鑄造權益

一、NFT藝術品的法律性質問題

NFT藝術品本質上是一種數字形式呈現的作品,具有很多與一般數字作品相同的特徵,但也具有一些自身的特點。

數字作品這一形式已經得到我國立法肯定。我國《著作權法》將數字化規定為複製權行使的一種方式,該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屬於複製權。該法還對作品形式進行了開放式的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只要符合獨創性,是智力成果,能以某種形式呈現這三個特徵,就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這裡的某種形式當然就包括數字形式。

數字作品形式目前也得到司法實踐的認可。目前一般情況下法院態度是,只要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化表達、給觀眾帶來精神享受、具有獨創性即構成作品,不管是動態如短視頻還是非動態如圖片。

數字作品創作中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是,如何界定合理利用,維持著作權與鼓勵創作的平衡。如對於很多“X分鐘看完一部電影”的剪輯短視頻是否構成合理利用就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對作品的合理利用如在創作為介紹、評論、說明某一問題,一是引用者要有獨立的創作思想;二是被引用的作品不能構成其創作思想的主要支撐;三是尊重被引用者的合法權益。比如王遷教授所舉例,比如對於巴黎聖母院失火的新聞,有電視台引用了電影《巴黎聖母院》中的片段展示歷史情況,不構成侵權。但有的電影欄目,主持人介紹30秒,然後播放半小時電影精華片段,會被判定為侵權。”

數字作品本身就天然有傳播的需求,具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構成直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構成直接侵權的幫助侵權行為。

通常情況下,數字作品存在維權取證難的問題。數字作品尤其是動態的短視頻存在權屬難以界定、視頻動態取證不易、侵權主體的身份難以確定、作品經多次修改創作造成認定和取證困難等。實踐中法官普遍認為,新技術包括以區塊鏈時間戳進行證據保全成為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手段。

權益保護除了著作權,可能還涉及到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等。著作權是為鼓勵創作,但有時候可能其主要爭議點並非是創作成果本身,而是商標權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可通過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程序解決。

對於原創數字作品而言,要注意保留好創作過程中所形成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創作的腳本、創作過程中的溝通記錄、相關原始文件等。作品完成後,有條件的話最好及時辦理作品登記,作品登記證書可以固定下作品創作和發表的具體時間等信息,可能為會成日後訴訟時的重要證據。

基於區塊鏈及NFT技術協議特點,NFT藝術品作為NFT產品,是一種新型的數字作品。NFT產品可包涵更多信息,包括物理信息、使用信息、交易信息等等,成為具有全量信息的數字資產,從而躍升為一種全新的數字資產,模糊了基礎資產與金融資產的界限。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曾表示,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資產應該是原生的、包含全量信息的、以數字形式展現和流轉的資產。數字化后的訂貨合同、物流單據、發票、保理合同等資產,才是真正的數字資產。這些數字資產就像證券一樣,可流通可交易,但它們難以按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劃分標準,被歸類為哪一種證券。他還提到,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的一個發力點是數字資產和數字金融,我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一個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尤其是區塊鏈技術與分佈式文件系統技術,將底層技術的全量信息同步上鏈。

二、NFT藝術品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問題

我國已經形成了基於電子數據的簽名、文件、證據以及電子數據基於區塊鏈技術存證、取證、審查和認定的法律體系框架。NFT藝術品本質是一種存儲於區塊鏈網絡的電子數據。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數據電文形式文件和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要求的以電子數據形式體現的文件和簽名行為得到法律認可。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是合同書面形式之一。當事人可以電子數據交換的形式訂立合同。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看出,《民法典》中的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以及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其中,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是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訂立合同的主要形式。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數據是證據形式之一。可以提交電子數據形式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一條有規定,“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什麼是數據電文?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的釋義,數據電文,也稱為電子信息、電子通信、電子數據、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各種信息。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規定區塊鏈技術存儲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規定,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數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並經技術核驗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數據上鏈后未經篡改,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在《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制訂實施以前,2018年6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區塊鏈存證第一案,當時的證據是通過Factom保存在比特幣區塊鏈網絡上,法院判決書提到,將在證據保全平台中下載的網頁截圖、源代碼和調用信息打包壓縮文件進行hash計算,經比對,該數值與當事人所提交的進行區塊鏈保全的電子數據hash值一致,故可確認涉案電子數據已經上傳至FACTOM區塊鏈和比特幣區塊鏈,且從上鏈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

NFT藝術品不單單是對作品內容的存證,而是將作品內容與作者、藏家、特定場景結合。一般情況下,NFT產品明確了作者,將內容特定化,同時通過與智能合約和應用程序結合而與應用場景結合,可以更好地維護作者權益,更充分地發揮出作品的價值,也為給整個社會帶來了更好地開發和應用體驗,更便捷方便地進行交易和流轉。NFT藝術品還可以一定程度上促進解決數字作品權屬認定難的問題。

三、NFT藝術品的鑄造權益問題

NFT實物藝術品鑄造權益問題,比如誰有權鑄造NFT藝術品等,本質上是NFT藝術品與藝術品作者、藏家、用戶權益的關係問題。

NFT作為數字世界的原生性元素,本質上是一種不同質的Token,由於這個Token的元數據與特定物品相聯繫,該不同質Token與元數據結合形成了NFT產品,而該NFT產品可以理解為具有特定使用價值、能夠與程序相結合的,具有使用價值的數字產品。因此,鑄造NFT產品的過程,是一種將特定產品信息數據進行數字化並與特定TokenID錨定的過程。因此可以說,將特定數據信息以數字化呈現,是NFT產品鑄造的本質。那麼將特定數據信息數字化,是一種什麼行為?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很多情況下,數字化的行為是一種複製權。我國《著作權法》就提到數字化方式製作一份或多份屬於複製。該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中的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數字化過程中並非只有複製,可能會有對數據的加工甚至再創作。尤其是因為NFT產品與程序的結合,在不同的應用場景中,通常都需要不同程度的加工和再創作。因此可能還包括一些其他性質的行為,其中可能包括:

展覽權。假如該作品本身就應該是數字作品,當將其鑄造成NFT產品時,如果是直接將TokenID錨定該數字作品,本身並沒有複製行為,可以認為鑄造者行使了作品的展覽權。

攝製權。假如作品本身是靜止的,但鑄造NFT時對其進行了全方位的攝製,可能還加進行了些其他創作性要素,那麼就行使了攝製權。

改編權。假如作品是線下實物,那麼NFT產品鑄造過程中比如將其改編為小視頻,那麼行使了改編權。

翻譯權。比如對於中國風元素作品,那麼在鑄造NFT時,可能還會將其翻譯成外文,因此也可能包括翻譯權。

彙編權。如果將多個數字作品統一鑄造成NFT產品,那麼可能包括了彙編權。

網絡傳播權。幾乎所有的NFT產品鑄造行為,都要行使網絡傳播權。因為鑄造以後,憑NFT都可以看到,這就進行了網絡傳播。

數據權益。其中除數據權益之外的其他權利,都是屬於著作財產權,需要著作權人許可才能行使。而數據權益,即對作品相關數據進行收集、使用的權利,根據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在鑄造NFT產品時,如果收集、使用、加工了其他用戶的數據,則需要相關用戶的授權。

數字技術在不斷發展中,未來NFT鑄造中的數字化操作可能越來越豐富多樣,其中可能涉及更多的著作權、數據權益甚至其他權利的行使,授權的形式可能也越來越多樣,這種動態發展正體現了數字技術迅猛發展的現實。

NFT藝術品的特殊性,在於其可以包含更多與之相關的更多的數據。全量NFT這種權利許可,因為與程序結合,未來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實現不同形式的授權和許可,通過法律與科技的結合可以讓鑄造問題本質上是權利行使問題變得更便捷有效。在鑄造NFT藝術品時,尤其注意除了作品著作權方面,在收集數據形成全量信息時,比如收藏家可以基於自己合法佔有作品所產生的數據,包括與創作、使用、欣賞、收藏有關的相關歷史數據信息鑄造成為NFT信息內容,將能夠豐富NFT作品的內容,方便觀眾更好地理解和欣賞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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