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允許國人持有BTC的態度會變嗎?

北京的早晨,傾盆大雨,在書桌前閱讀大家給公號的留言,朋友們關心是否有一天法律突然不允許國人持有比特幣。就這個問題,颯姐給出個人觀點不作為投資建議

中國監管數字代幣的模式

讀者都是圈裡人,就不贅述區塊鏈等加密技術的具體技術特徵了。可以肯定的是:token激勵本身也是區塊鏈應用的重要內容,甚至有人認為token才是區塊鏈應用的靈魂。

國內對於數字代幣的法律評價基本是“三元論”,第一,對於加密技術,鼓勵促進,甚至頒布了《密碼法》從法律層面予以正面保護;第二,對比特幣、以太幣等2017年9月4日之前就已在國外出現、發行,流通量較大的數字代幣,司法實踐中的態度不一;第三,對於在國內發行,或是融資受眾主要是中國人的發幣行為,都被94公告定性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相應發行的代幣也被一併打擊。

加密技術本身的法律風險有限,主要是幫信罪等,可能會成為為虎作倀的工具,請加密技術科技類公司注意不要成為其他犯罪的幫助犯。

具體而言,基於區塊鏈等加密技術而研發使用的數字貨幣,在我國有四種法律結果

第一種是官方研發,目前在各大銀行試用的數字法幣ERMB, 有國家強制力背書,屬於法幣,任何人不得拒絕接受法幣(正式推出之後,境內人員和商鋪必須接受)。

第二種是BTC比特幣,2013年給了明確的法律定性。恰逢《民法典》出台,第127條明確保護中國人的虛擬財產。通過立法者楊立新老師的論文,我們可以得知,對於虛擬財產是當做物權進行保護的,而BTC就是一種虛擬商品(屬於財產)。通過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結論,由此可知,BTC是一種中國人可以持有的虛擬財產

第三種,聯盟鏈中的通證,在央企國企民企都有嘗試,供應鏈金融方面的應用較為成熟,法律認為這些代幣就是一種集團內部的權利憑證,合規程度較高。

第四種是ICO的虛擬幣,基本態度是取締,94公告的嚴厲程度,至今讓颯姐難以忘懷,當天下午五點,整個幣圈風聲鶴唳,然後就是連續三四個月的國際大遷徙,颯姐幾位老友也輾轉到日本、新加坡、澳洲、加拿大等國。

法律 | 允許國人持有BTC的態度會變嗎?

其他國家的涉幣監管

颯姐團隊總結了美國、新加坡、德國、日本的監管方案,對於區塊鏈等加密技術本身,國際社會的態度基本都看好,有些國家的官員甚至表示區塊鏈技術是未來世界的基石。

目前,也有國家開始嘗試數字法幣,鑒於其法幣地位,合法性自不待言。需要了解討論的是,對於發幣之外的數字代幣,其他國家的監管方案如何?

世界其他國家並沒有將比特幣與以太幣等代幣進行法律上的區分對待。而是採取對於數字代幣統一分類監管的辦法,基本上採取了“三分法”:

一是支付型代幣,BTC即是此類,用於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支付手段;

二是證券型代幣,有金融屬性,使用證券、金融衍生品相關法律進行規制;

三是功能型代幣,僅應用於發行者自身的網絡體系,具有相對封閉性,授權用戶使用通過區塊鏈技術使用產品或服務的權利。

對於不同類型的數字幣,使用的法律也不盡相同。我們考察發現,三種類型的代幣之間,隨着時間和環境的變化,會發生轉化,轉化后的代幣按照其所屬類型進行監管。

法律 | 允許國人持有BTC的態度會變嗎?

回答問題:國人持有BTC合法性如何

在學術類文章中,颯姐會討論對地方各類通知意見的違憲審查必要性,但公號里還是尊重平台要求,不涉及相關話題。

從楊立新老師的文章看,中國人持有虛擬財產的權利是物權,屬於最高的民事權利,不可被恣意剝奪。同時,從現實意義上講,數字代幣的特性是公鑰和私鑰齊備,倘若私鑰一直掌握在持有人手中,理論上講,沒有一個超級後台可以拿走一個人的比特幣(黑客除外)。即便是文字意義上禁止持有數字代幣,實際上數字代幣100%所有權都在持有人手上,很難真正禁掉

縱觀我國貨幣發展史,民間鑄幣的情況長期存在,南宋衙門甚至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有學者認為客觀上造成了藏富於民的效果。

另外,我們要了解取締代幣的根源是其具有“非法公開融資”的金融屬性,彼時P2P網絡借貸平台、股權眾籌等引發了個人財產權和國家金融秩序的雙重危害,讓各方心有餘悸。BTC實質上更像支付工具,雖然自身價格震蕩,但各大交易所有其公允價格,也有大批持有者支撐價格;但其他代幣發軔較晚,一出生就帶有證券融資功能,這就要進行嚴厲監管,有的國家選擇豪威測試篩選出來嚴管,有的國家採取取締辦法。

最後,BTC的環保問題確實值得研究,為了保護環境對於比特幣挖礦行為進行處置,回應了碳中和下的社會需求。但是,颯姐個人觀點是這不影響中國人持有比特幣本身,一種新興的虛擬財產之物權不會輕易被宣告非法

法律 | 允許國人持有BTC的態度會變嗎?

寫在最後

對比我國和其他國家在數字代幣上監管的差異,可以看出,對於金融屬性最強的證券型代幣,選擇不同:一種方案是取締;另一種方案是嚴管。讀者可能會好奇為什麼有這樣的不同,颯姐個人觀點是:根源在《證券法》,各國在證券法上對於“證券”是什麼,內涵和外延不同,導致了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民間出現的等額分份資產或權證無法被划入證券範圍之內。如果有一天,《證券法》修改了對證券的定義,也許,各國監管的方案會趨向雷同。

今天僅針對行政法層面進行了闡述,正是因為行政監管方案不同,直接導致了各國涉幣犯罪案件類型的差異。

歡迎繼續關注颯姐文章,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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