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颯:NFT的法律內涵與外延

NFT似乎是中國法項下最有可能合規開展的涉通證業務,各方給予厚望。一方面投機者等待機會炒作一把,賺快錢;另一方面傳統文化藝術圈亟待技術迭代升級為3.0。洶湧澎湃的NFT熱潮正在席捲全球,如何甄別真技術和偽創新?為把握進階機會,杜絕涉眾風險,特撰寫此文,僅供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士參考。

NFT最新定義

本月,《韋氏詞典》給NFT下了定義:

a) a unique digital identifier that cannot be copied, substituted, or subdivided, that is a recorded in a blockchain, and that is used to certify authenticity and ownership (as of a specific digital asset and specifc rights relating to it);

b) the asset that is represented by an NFT.

翻譯成中文:(1)NFT是一種唯一的數字錶示不能被複制、更換、切分,記錄在區塊鏈之中,用於檢驗真實性和所有權(例如特定數字資產或相關特定權利);(2)可以用一個NFT來表徵的資產。換句話說,NFT是一種記錄在區塊鏈里,不能被複制、更換、切分的,用於檢驗特定數字資產真實性或權利的唯一數據表示。NFT可以用來表徵某個資產

《韋氏詞典》是從NFT的功能和性質來進行定義的,比較完整地闡述了NFT是什麼,功能如何,這一定義可被我國相關產業參考吸收。其實,早在韋氏詞典正式發布NFT定義之前,中國企業已經做了市場試水,將NFT譯為非同質化存證,將圖片等存證在某聯盟鏈,供購買者“訪問、學習、研究、欣賞、下載縮略圖、展示、分享”。同時,也有不少心術不正者,等待機會割韭菜。

我認為,在我國,NFT的定義更宜為:基於區塊鏈等加密技術產生的,具有(1)不可複製(2)不可修改(3)不能切分的確認權屬和真實性的虛擬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在F-NFTs等項目的支持下,現在已經出現了碎片化的NFT,這種新的應用方式衝擊了NFT不能切分的基本性質,與以太幣等同質化代幣更為相像。為了確保NFT在中國合規發展,應當在概念上將NFT與F-NFT(Fractionalized NFT)作區分,後者本質上是一種Fractional interest,而不是一種單純的憑證。

民法典與虛擬財產

關於虛擬財產是數據?債權?物權還是知識產權,學界是有一番血雨腥風的大討論的。

數據學說主要的觀點:電子數據缺乏民事客體要求的獨立性,因此不能當做物,只能停留在數據層面保護;

債權學說主要觀點: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人行權時,必須得到網絡運營商的技術配合,受到服務器狀態限制,無法脫離債權性質,不能上升為物權;

知識產權學說主要觀點:網絡虛擬財產屬於網絡運用上的智力成果,因而應當列入知識產權範疇,對於玩家,僅限於著作權中的使用權;

物權學說主要觀點:網絡虛擬財產是獨立於人主觀之外的客觀存在,不是民事主體的行為,不可能成為債權客體。

數據說和債權學說,都強調了虛擬財產的依附性,受制於生產者或維護者,而以區塊鏈等加密技術為依託的NFT恰恰是分佈式的,一旦生成就不依賴於生產者和維護者,使用私鑰可以100%掌控即所有權。因此,基於加密技術的NFT及其他類似虛擬商品就是數據說和債權說的反證,證明其邏輯不周延。

根據彼時《民法總則》(現已歸入民法典之中)第五章民事權利,使用體系解釋,排除了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變動歸責,只能解釋為民事權利對象,是一種物權(詳見立法者楊立新《民法總則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含義及重要價值》一文)。

也就是說,最終,中國立法者力排眾議,賦予我國公民擁有虛擬財產的權利,規定為物權。而物權的效力等級何其高也,不是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就可以恣意限制和降低的,而是必須尊重和保護。結合2013年我國對於BTC比特幣的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即這是賦予中國人一種新的物權即國人可合法地擁有虛擬財產。同理,我個人觀點:NFT也是一種虛擬財產,中國人可持有。

問題來了,杜絕NFT滋生金融屬性

筆者曾寫過一篇關於二手首飾被金融化的文章,大眾對於球鞋的炒作也見怪不怪,女性裝飾品、男娃子的球鞋都能當成是傳銷、炒作、期貨交易的對象,我們不能因為它們會被不法分子炒作,而因噎廢食取締首飾、球鞋的生產、買賣和使用吧。

把物理世界的首飾、球鞋,置換成數字世界的圖片、歌曲,結論是一樣的。鑒於此,我們真正應當杜絕的是炒鞋、炒畫、炒虛擬商品帶來的“個人風險向社會領域的轉移”,而非取締和杜絕這個商品本身。

治理路徑

一是直接出售、賣斷數字藝術品NFT,只需ICP許可,為了確保無虞,可到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建議允許進行盲盒銷售等;

二是競價問題,採用有拍賣牌照的專業公司專營方式處理,目前已有拍賣公司進行嘗試,但應當注意拍賣的標的之法律性質以及合同約定的具體權益;

三是二級市場問題,地方金融牌照如省級保留交易所、交易中心可承接一部分功能,但限制交易規模和規定成交價格上限,採取合格投資人制度,嚴控個人風險向社會領域的傳播;倘若對於地方金融牌照信心不足,可以在更高級別牌照項下進行相關嘗試,或者暫不開放二級市場,僅允許個人之間的偶發交易(非信息撮合);

四是對於海外發幣ICO又賣回給中國人的行為,結合9.4公告定性違法,堅決取締;

五是對於利用NFT傳銷、詐騙等行為,嚴厲用刑法打擊,保護持有人財產權,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

寫在最後

NFT本身的技術問題,讀者都是圈裡人,無需贅述。颯姐法學出身,還是從法律角度分析了NFT的內涵,以及在我國現有法律條件下,NFT作為虛擬商品其更宜定性為物權。同時,為了杜絕NFT炒作,給出了一些可能的治理路徑。希望能給從業者和監管者一點參考,期待我國的技術創新與民眾藝術需求的結合,能夠開出美麗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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