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規定正式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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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據業內消息,銀保監會下發《關於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正式明確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需要符合七大條件,包括:1、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且不低於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2、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3、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於100%;最近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5、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6、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與銀行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台實現系統連接,並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7、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與此同時,新規對養老險公司作出特殊規定:養老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關於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的規定。

新規明確,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可提供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下稱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保險期間不短於5年;2、保險責任限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3、能夠提供躉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費等方式滿足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交費要求;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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