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確認:人工智能系統的創造不能獲得發明專利

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已經確認,人工智能系統不能獲得發明專利,因為它們不是人類。這項裁決是計算機科學家斯蒂芬·塞勒為他創造的各種人工智能軟件工具的輸出物申請版權和專利而進行的一系列艱苦的法律鬥爭中的最新失敗判例。

2019年,塞勒未能成功代表他稱為”創意機器”的人工智能系統為一幅圖像申請版權,美國版權局在2022年的上訴中維持了這一決定。在一個平行的案件中,美國專利局在2020年裁定,塞勒的人工智能系統DABUS不能成為合法的發明人,因為它不是一個”自然人”,這一決定隨後在2021年得到法官的支持。現在,聯邦巡迴法院再次確認了這一決定。

“法律是明確的,法院說:只有人可以持有專利”

法官Leonard P. Stark在法院意見書中寫道,乍一看,人們可能認為解決這個案件需要”對發明的性質或人工智能系統的權利(如果有的話)進行抽象的調查”。然而,Stark說,這種”形而上的問題”可以通過簡單分析相關法規的語言來避免:那就是《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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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塔克說,《專利法》明確規定,只有人類可以持有專利。該法將專利持有者稱為”個人”,最高法院已裁定該術語”通常意味着人類,一個人”(遵循”我們在日常用語中如何使用該詞”);並自始至終使用人稱代詞–“她”和”他”,而不是諸如”本身”這樣的術語,斯塔克說,在閱讀中”將允許非人類的發明者”。

“法規通常可以有多種合理的解讀。這裡不是這樣,”Stark寫道。”這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以文本的明確含義開始和結束的案件……。[這裡沒有任何含糊之處:《專利法》要求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也就是人類。”

該裁決確認了美國人工智能專利法的現狀,並支持了正在逐漸鞏固的國際法律意見。歐盟專利局和澳大利亞高等法院近年來都做出了類似的裁決(儘管在澳大利亞,一家聯邦法院最初做出了有利於人工智能專利持有人的裁決)。

據BloombergLaw報道,塞勒計劃對巡迴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他的律師,Brown, Neri, Smith & Khan LLP的Ryan Abbott批評法院對《專利法》的”基於狹窄和文本主義的判決”,稱其忽略了《專利法》的目的,以及人工智能產生的發明現在在美國無法獲得專利的結果。這是一個具有真正負面社會後果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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