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談交通》下架事件六問:著作權是誰的?

近日,前《譚談交通》節目主持人譚喬在網上發布關於《譚談交通》全網下架和自己可能面臨巨額賠償的消息,引發社會的持續關注,而事件涉及的諸多法律問題也引發討論,法律界人士具體是怎麼看的?

圖片來源:譚喬微博
圖片來源:譚喬微博

《譚談交通》的著作權是誰的?

據上游新聞11日報道,成都廣播電視台版權聲明顯示,成都廣播電視台都市生活頻道(CDTV-3)為《譚談交通》所屬的《平安成都》和《紅綠燈》欄目的製作單位,“本單位擁有《平安成都》欄目、《紅綠燈》欄目以及《譚談交通》板塊的全部著作權,若上述欄目出現任何版權問題,由本單位全權負責”。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候朝輝向中新財經表示,關於版權到底歸誰的問題,追根溯源的話就要問一下,到底成都電視台、交警大隊,還有相關的出鏡的人,當時有沒有簽版權的歸屬協議。如果當時沒有簽的話,那現在可能就有爭議了。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認為,譚喬雖然是節目主持人,但他所製作的節目的著作權未必就歸他所有,因為存在譚喬個人和電視台之間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已經把相關的知識產權約定歸屬於電視台的可能。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劼芃則向中新財經表示,鑒於該節目系成都廣播電視台聯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製作的公益普法節目。如無特殊約定,則節目著作權應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與成都廣播電視台共同享有。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認為,譚喬作為節目主持人,其與其他劇情腳本創作者、視頻參演者、視頻拍攝者、剪輯者共同完成視聽作品,如無其他約定,前述視聽作品參與人員共同組成該作品的著作權人。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秦鵬飛認為,關於《譚談交通》的作品屬性之爭,《譚談交通》到底是攝影師拍攝的具有獨創性的視聽作品,還是對於攝影師來說獨創性程度不高的,單純由攝影師對譚警官創作的具有獨創性的口述作品進行錄音錄像的錄音錄像製品?這個問題理論上是存在爭議的,這一點的認定結果對案件走向會產生影響。

《譚談交通》是否屬於職務作品有何影響?

秦鵬飛認為,由於譚喬不是電視台的員工,所以還有可能無法構成職務作品。如果《譚談交通》不是譚警官的職務作品,那麼別人使用譚警官表演的視頻節目除了要獲得《譚談交通》製作人的許可外,也要取得譚喬的許可並支付報酬。表演者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所以時效上依然適用。

在常莎看來,如果《譚談交通》為履行電視台委派的職務行為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該視聽作品的著作權由電視台所有,但參與創作人員享有署名權。

候朝輝認為,首先還是要看關於著作權的歸屬有沒有協議,有協議的話以協議為準。如果沒有協議的話,那就看是不是職務作品。

候朝輝稱,這個事件有點特殊,因為這是交警大隊和電視台的合作,譚喬之前是屬於交警大隊的職工。這個事件是成都電視台和交警大隊兩個單位的合作。如果成都電視台和交警大隊關於版權產生糾紛的話,會去討論是不是職務作品。

譚喬是否屬於表演者?

秦鵬飛認為,譚喬在《譚談交通》里的身份,屬於著作權法所說的“表演者”。譚喬是《譚談交通》的主持人,主導整個節目的走向,決定採訪的內容,並且在直播中還要應對各種突發事件。《譚談交通》其實更像是譚警官主導下的紀實類脫口秀,如果沒有腳本,主要是靠即興,表演的內容應當是屬於口述作品。因此他認為,譚喬構成《譚談交通》的“表演者”這一特殊身份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表演者享有以下權利:

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在秦鵬飛看來,如果譚喬是為了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則表演就屬於“職務表演”。對於屬於職務表演的,演員默認享有上述(一)(二)兩項權利。演員和單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

“而上述的第(三)到(六)項和財產相關的權利到底是不是譚喬的,存在很大爭議。需要譚喬找到當年的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電視台的合作記錄等內容才能搞清楚。”

成都電視台的授權合法有效嗎?

上游新聞公開的授權書顯示,成都廣播電視台將《譚談交通》的所有著作財產權以及將上述權利的轉授權權利,以及將上述權利許可第三方進行分銷的權利轉授給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游術公司”)。該協議中特別註明了包含賠償權,上述權利均為不可撤銷的權利。

候朝輝認為,關於該授權是不是合法的問題,如果電視台有版權的話,那授權就是合法的。如果版權不是歸成都電視台,那它後面這一系列的授權,包括維權,其實都是沒有依據的。

候朝輝還表示,授權書上寫的授權著作財產權,跟單純的授權維權還不一樣。授權著作財產權指的是,這家公司幫助電視台去運作節目視頻,運作版權去獲得一些商業收益。然後公司再去和成都電視台進行收入分配,這種模式在市場上還是很多的。

“如果確定譚喬參演節目不屬於職務表演的話,即使是著作權人使用譚喬表演的《譚談交通》節目,也應當獲得譚喬的授權。”秦鵬飛稱。

秦鵬飛認為,即使譚喬同意著作權人在CDTV-3(成都電視台都市生活頻道)上播放他表演的節目,也並不代表着在網絡上使用也不需要譚喬的授權。如果游術公司存在未經譚喬授權的情況下,以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錄音錄像、複製、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方式使用了《譚談交通》,譚喬可以起訴游術公司。

譚喬是否面臨巨額賠償?

候朝輝表示,如果游術公司獲得授權,依據著作權法第54條,可以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進行計算損失賠償。根據譚喬的說法,《譚談交通》主要是以公益普法為主,如果說沒有商業收入,那就沒有違法所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也不好計算,可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上千萬是很不現實的。

據紅星新聞11日晚間報道,成都廣播電視台委託四川君盛律師事務所發表聲明。聲明稱,相關維權工作授給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維權僅針對未經許可而進行不當獲利的公司經營主體,並未針對任何個人,更不存在對個人“索賠千萬”的情況。

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候朝輝還認為,譚喬憑藉自身名氣獲得的商業收入,這個是間接的收入,沒有直接證據能證明《譚談交通》和譚喬名氣之間的關係,游術公司無法對此索賠。而且譚喬自己也做了很多視頻,在自媒體上自己發。譚喬不僅僅是因為《譚談交通》,還有很多二創、鬼畜,沒法定義譚喬是因為《譚談交通》這一個節目火的。

11日晚間,譚喬再次在微博發布視頻進行回應,稱對於平台給到的流量激勵收益,包括部分的直播的禮物的收益。除了必要的開支以外,都進行了一個妥善的處理。

截圖自譚喬微博
截圖自譚喬微博

譚喬是否面臨牢獄之災?

候朝輝認為,對於譚喬會不會面臨3到7年的牢獄之災的問題,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需要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以上或者播放量在25萬以上。但如果是公益的,未因此獲利,那是沒事的。(中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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