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十四年重新修訂 科技進步法為自主創新增添動力

作為我國科技領域的基本法,也是我國唯一一部以“進步”為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在施行28年後,完成第二次修訂,於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共12章117條,包括總則、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企業科技創新、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人員、區域科技創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等章。

“與2007年版科技進步法相比,此次修訂增加了基礎研究、區域科技創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監督管理4章,通過新增設立單獨章節的方式,全面升級我國科技治理體系。”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研究員肖尤丹表示,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不僅將科技創新既定方針和決策部署轉化為國家意志,同時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調整為科技進步法的制度主線,在總則部分新增創新體系建設專門條款。

按下科技創新總開關

基礎研究是科技創新的源頭。此次修訂,“基礎研究”被放到了“總則”之後“第二章節”的重要位置,足見我國對基礎研究的高度重視。

“將基礎研究單獨成章,反映了我國科技發展的階段性特點和戰略需求。”作為科技進步法起草組的核心成員,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開發服務中心副主任、研究員陳寶明直言,我國步入創新型國家行列,但基礎研究短板日益明顯,越來越多的科技發展前沿領域或“無人區”探索,需要強大的基礎研究支撐,我們亟待補齊科技創新鏈條中的源頭短板。

統計數據最能從客觀視角說明情況:我國基礎研究投入佔比長期徘徊在5%左右,2020年提升到6%,但與發達創新型國家基礎研究投入佔15%—20%相比,差距仍然較大。

陳寶明認為,通過立法,主要可以解決基礎研究投入不足、基礎研究發展不全面、支持基礎研究機制不穩定、基礎研究人才不足,以及相關評價、激勵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將科技進步法的兩次修訂進行對比,肖尤丹發現,如果說2007年第一次修訂是在國家科技治理體系上實現政府與市場功能關係的再定位,那麼這次修訂則在維持現行法確立的框架基礎上,進一步實現了基礎研究在創新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減負放權”促進自主創新

為科研人員“減負放權”是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從黨的十八大以來,科技體制改革不斷向前推進,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也從政策層面向法律層面升華。

為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特別提到,減輕科學技術人員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經費報銷等方面的負擔,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科研時間。不僅如此,國家還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成為推進科技創新的基本要求。通過立法簡除煩苛、保障科研時間,不僅為科研人員開展科研活動提供基本保障,也為相關政策實施提供法律依據,便於進一步明確要求、保障實施。”陳寶明在此前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科研人員不能將主要時間、主要精力用於科研,即便再加大投入、提高激勵等,這些舉措也都將是無效的。

在為科研人員鬆綁減負的同時,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也建立了激勵機制、保護機制和約束機制。

科技進步法配套銜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與此同時,為了保護科研人員的科研能動性和自由探索積極性,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對待科學技術人員及其科技成果,並建立勤勉盡責的免責機制。

陳寶明認為,對於科學技術人員來說,激勵和權益保護是必不可少的“一體兩面”。使科學技術人員貢獻越多、收益越大,建立正反饋機制,不僅使科學技術人員提高科技創新積極性,更是對其作出貢獻后的權益保護。

在現代科技管理體制下,很多權利的行使應充分尊重單位自主權,但這也可能致使科學技術人員受到利用職權而進行的打壓、排擠、刁難等。陳寶明表示,從法律上來說,在尊重科學技術人員自主權的同時,防止他們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但是對科學技術人員的權益保護,也是對單位自主權的一個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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