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爭奪抖音號 臨湘法院審理一起離婚案

隨着快手、抖音等自媒體的發展及帶來的經濟效益,虛擬財產的分割也成了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關注的焦點。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離婚糾紛就涉及到了夫妻雙方經營的直播賣貨抖音號的歸屬及價值分割。

經查明,方某、廖某於2014年10月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3月,方某向臨湘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共同財產中,除了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另夫妻共同經營一個抖音號,用於直播售賣漁具,現有粉絲高達10萬餘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夫妻雙方主要就抖音號及運營帶來的收益分割上存在分歧。承辦法官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運營抖音號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間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同時認為用於商業經營的抖音號當擁有一定的粉絲數量時具有商業價值,有財產屬性;但抖音號的運營與註冊人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繫,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不好簡單的當作普通財產來進行分割。

經過法官釋法說理,方某、廖某就財產分割部分達成了調解協議。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共同贈與小孩;抖音號由廖某使用和經營,該抖音號經營的應收貨款和現有貨款歸其所有,雙方婚姻期間因共同經營對外所欠貨款的債務也由廖某負責償還;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財產補償款30萬元,分期期間該抖音號因不可抗力被封號凍結、或不再經營,方某對剩餘未支付的部分放棄主張。抖音號由註冊人廖某繼續使用和經營,貨款歸其所有,債務由其負責,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財產補償款30萬元等。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規定宣示了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合法經營的抖音賬號等屬於網絡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對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限註冊並經營的抖音賬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用於商業的經營的抖音號當擁有一定的粉絲數量時具有一定商業價值,有準物權的屬性,具有一定的價值性,故可以作為財產進行分割。但因抖音號的運營與註冊人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繫,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同時這類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穩定性差,如何進行認定其經濟價值暫無相關規定,所以對於抖音賬號等這類網絡虛擬財產不能簡單的當作普通財產來進行分割,應考慮各方面的因素。該案夫妻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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