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鍵盤俠”網絡暴力何時休 業內建議出台反網絡暴力法

“陽光照在海面,我也歸於大海。從這裡結束自己的一生,也帶走了這個世界上最美的風景。”1月24日0點02分發布一篇題為“生來即輕,還時亦凈”的長微博后,來自河北省邢台市的17歲男孩劉某州因吞食大量的抗抑鬱葯,最終搶救無效去世。

在這條微博中,劉某州回顧了自己從出生至今的悲慘遭遇:出生時被親生父母賣掉,4歲時養父母去世,讀書期間遭遇同學欺凌,網絡尋親之後又因“買房”一事被生母拉黑……

“很多人來罵我、諷刺我、誣陷我、誹謗我、對我評論和私信人身攻擊。”劉某州因尋親走紅網絡,而網絡暴力或許成了壓垮這名少年的最後一根稻草。

劉某州並不是第一個因網暴而選擇輕生的受害者。互聯網時代下,人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便捷,這也導致喜歡對他人之事“品頭論足”的人越來越多,其中更是不乏一些“看熱鬧不嫌事大”的“鍵盤俠”利用網絡評論顛倒黑白,製造話題。

“互聯網非法外之地,目前國家針對網絡暴力的規定散見於多部法律及相關規定中,應考慮對其進行歸納總結,出台專項立法。”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毛洪濤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凈化網絡環境,杜絕網絡暴力,需要全社會提高意識,更需要用法律手段來進行約束。

網絡暴力可能涉嫌多種犯罪

如今打開劉某州的微博,評論區內都是廣大網友對生命逝去的思念和惋惜,而曾經那些熱衷於質疑、指責的評論已難尋蹤跡。“生命天平的這頭,是活生生一條命;另一頭,卻是一堆虛空的賬號。”一名網友的評論恰恰是網絡暴力的真實寫照。

“網絡暴力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國際上的通常說法是網絡欺凌。目前對於網絡暴力的概念,學術上並沒有統一界定,一般是指以網絡為媒介,通過捏造事實或者無端謾罵等方式,發布言論、圖片、視頻等對他人的名譽、精神等造成損害的行為。”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指出,網絡暴力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涵蓋多種違法行為,包括網絡誹謗、人肉搜索、網絡騷擾等,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各類社交平台的興起,網絡暴力問題愈加凸顯,網暴造成的後果也越來越嚴重。

在不少人的印象里,網絡發帖是“不負法律責任的”,但毛洪濤提醒,網絡暴力行為可能涉嫌多種犯罪。以刑法規製為例,在網絡上公然辱罵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可能涉嫌侮辱罪、誹謗罪;利用網絡進行人肉搜索並曝光公民隱私信息,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網絡上造謠生事、散播虛假言論,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

除刑事責任外,網絡暴力行為還可能涉及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侵權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加大力度處罰網絡暴力行為

在劉某州事件前,近兩年影響較大的兩起涉及網絡暴力的案件是德陽女醫生遭受網絡暴力后自殺案以及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誹謗案,兩起案件的被告人均已於2021年受到了法律懲處。

杭州女子被造謠案件於2021年4月宣判,分別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德陽女醫生案件於2021年8月宣判,法院認定三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侮辱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雖然網暴者受到了法律制裁,但結合事件對當事人造成的後果,很多網民認為處罰過輕,難以有效遏制和震懾網絡暴力行為。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條同時規定,侮辱罪和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需要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訴,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意味着,與網絡暴力關聯最緊密的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需要當事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訴,即便最後被告方被定罪,刑期也不會超過三年。

“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已經成為網絡暴力愈演愈烈的一個重要原因。”劉德良指出,網絡環境具有開放性、虛擬性、匿名性等特點,與線下的侮辱誹謗行為相比,藉助網絡平台進行的侮辱誹謗行為在傳播性和危害性上顯然要大得多,給受害人帶來的影響也是難以消除的。

對此,劉德良建議加大對網絡暴力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可以在刑法的侮辱罪、誹謗罪條款中,增設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侮辱他人的,應當從重處罰的規定。

毛洪濤認為,面對愈演愈烈的網絡暴力行為,目前刑法中對侮辱罪、誹謗罪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確實難以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以及打擊網絡暴力犯罪的現實需要。他建議在侮辱罪、誹謗罪中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配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檔刑罰,以體現刑法應有的威懾力。

針對“告訴才處理”的規定,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副院長姜濤認為,可考慮修改刑法中對誹謗罪屬於自訴犯罪的規定,將誹謗罪在特定情況下規定為公訴犯罪。比如,在自訴人同意或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行使誹謗罪的偵查權、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建議對反網絡暴力專項立法

當前我國沒有專門針對網絡暴力的專項法律,針對網絡暴力的規定散見於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規範中。

在毛洪濤看來,這些規定比較零散,不成系統,法條之間又缺乏協調配合,難以應對十分複雜且日益嚴重的網絡暴力。他建議出台專門的反網絡暴力法,進一步明確網絡暴力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治安處罰及刑事責任,並提高全社會反網絡暴力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

姜濤也認為,應考慮採取專門化、體系化的集中立法來應對網絡暴力,通過制定統一的反網絡暴力法,以實現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有效銜接。

在姜濤看來,這部反網絡暴力專項立法應該就預防和懲處網絡暴力等作出具體化、明確化的規定。其中應當包括:確立網絡暴力的類型與判斷標準,明確網絡暴力的內容和形式;界定刑法與民法、經濟法等其他法律的邊界;規範反網絡暴力權力授予的形式、行使的程序和適用的範圍等。

相比出台專項立法,劉德良則認為加強平台事先審核責任更為迫切。

“傳統的法律法規所採取的事後救濟的方式並不能完全適應網絡領域的變化。”劉德良指出,互聯網時代信息後續傳播成本極低,控制後續傳播較為困難,事後救濟的方式已不符合網絡時代的信息傳播規律。

劉德良建議採取事先預防與事後救濟相結合的方式。網絡信息的傳播離不開網絡平台,因此要先從規制網絡平台入手,未來應在法律中明確平台的事先審查責任,要通過人工智能等方式,對圖片、文字、語音等進行識別,過濾顯而易見的違法侵權信息,對於其他較為隱蔽的侵權信息,可由受害人通知后,平台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

“雖然現在也呼籲平台盡到事先審查義務,但由於目前法律中並未對此有明確規定,導致很多平台疏於管理。要通過完善立法,在法律中進行明確規定,壓實平台責任。”在呼籲強化平台監管的同時,劉德良希望嚴格落實網絡實名制,讓“鍵盤俠”不再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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