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迪員工猝死在出租屋:生前一個月曾連續夜班 每班12小時

11月5日,36歲的王江龍(化名)被發現猝死在出租屋中,警方出具的調查意見告知書顯示,已排除刑事案件。王江龍的家屬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認為王江龍的意外去世,和其生前曾連續超時高強度工作有關聯。但因未做屍檢,王江龍的具體死因目前尚不明朗。

王江龍的工作打卡記錄顯示,在10月份他有26天工作時長都在12小時左右。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有合理的工作時長和休息休假時間,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長不超過8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且每月最多有12天的工作時長可以為每天11小時。

工牌顯示,王江龍生前系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第十一事業部員工,工號653330。王江龍去世后,他的親屬從手機中調取了工作打卡記錄,從10月28日到11月3日,王江龍連續上了7個夜班,其中6個班工作時長在12小時左右。事發前一天的11月3日,王江龍早上8時05分下班,當天19時38分上班,至4日零時39分請假下班。王江龍的親屬告訴澎湃新聞,警方推斷王江龍的死亡時間為11月4號晚上19時到22時之間。

王江龍生於1985年5月,家在咸陽市秦都區雙照街道。王江龍是家中長子,他父母均已年過六旬。他還有一個弟弟,平常開輕卡跑貨運,兄弟二人都還沒有結婚。王江龍的堂哥告訴澎湃新聞,王江龍從2009年開始就在比亞迪上班,今年7月份他從一廠調到了二廠,在物流崗位,工作強度比較大,月工資大概六七千元,“上一個月白班,然後一個月夜班”。

比亞迪員工猝死在出租屋:生前一個月曾連續夜班 每班12小時

警方出具的調查意見告知書,已排除刑案。

打卡記錄顯示,在整個十月,王江龍只有10月1日、3日沒有打卡記錄,從10月4日起,他開始上夜班,每天晚上7點半左右打卡上班,至次日7點半到8點左右打卡下班。其間,他只在17日、18日、27日、28日休息了四個白天兩個晚上(17日、27日早晨打卡下班,18日、28日晚打卡上班)。整個十月他的工作時長在280小時左右。

王江龍的堂哥表示,今年過完年返工至出事,王江龍中間都沒有回過家,“一來工作比較忙,放假需要休息,再者可能是怕回家被催婚。”在堂哥印象里,王江龍屬於話比較少,老實本分,甚至有點笨的人,心也比較大。“他個子一米七左右,不胖,經常干體力活,看着挺結實。但他今年說他血壓有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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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龍(化名)的工牌

警方出具的調查意見告知書只是描述了事發現場遺體的狀況,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並沒有做進一步屍檢,因此其死因目前尚不得知。調查意見告知書顯示,遺體“口鼻腔內可見褐色嘔吐物”。王江龍的堂哥說:“床上和地上也沒有嘔吐物,我們還以為口鼻腔里的東西是血塊,但法醫說口鼻腔內的嘔吐物是死亡時引發的生理反應造成的。”

王江龍的堂哥表示,王江龍出事後,家屬多次和比亞迪公司有關人員進行協商,但比亞迪公司人員認為,王江龍是在出租屋去世,和公司沒有什麼關係,“他們開始說賠兩三萬,現在又說賠六七萬元,再加上他的公積金社保等退還,可能有十五萬元左右。雖然他不是在公司去世的,但我們覺得他去世和之前長期高強度夜班工作有一定關聯。”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該法同時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比亞迪員工猝死在出租屋:生前一個月曾連續夜班 每班12小時

打卡記錄顯示,王江龍(化名)在十月份只有1號和3號沒有打卡記錄。

但勞動法仍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長設置了上限,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換言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長不超過8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且每月最多有12天的工作時長可以為每天11小時,但王江龍的打卡記錄顯示,其10月有26天工作時長都在12小時左右。這顯然有違《勞動法》之規定。

11月16日,澎湃新聞致電參與處理此事的王江龍生前公司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表示,她不負責接待媒體,只能向有關部門轉達問題。但截至發稿,該公司尚未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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