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討論在美國“死而復生”

美國國會民主党參議員懷特豪斯稱,作為1.75萬億美元氣候和社會支出計劃中的一部分,白宮和至少有49
名參議員都支持碳稅,擬每噸徵收近20美元。由於一位美國民主党參議員幾近弄巧成拙的政治操作,碳稅在一個以應對氣候變化和擴大社會福利支出的萬億美元級計劃中,死而復生了。

近期,在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第26次締約方大會(COP26)期間,美國國會民主党參議員懷特豪斯(Sheldon Whitehouse)稱,作為1.75萬億美元氣候和社會支出計劃中的一部分,白宮和至少有49 名參議員都支持碳稅,擬每噸徵收近20美元。

懷特豪斯說,根據該計劃,二氧化碳排放的成本將從每噸不到20美元開始隨時間推移而增加。從碳稅中獲得的收入可能會返還給消費者或流向那些在向清潔能源過渡過程中需要得到幫助的化石燃料產業工人。

據耶魯大學在2021年初發布的一項民調顯示,91%的自由民主黨人支持對化石燃料企業征碳稅,82%的中間/保守派民主黨人對此予以支持。調查還顯示,有55%的自由派/中間共和黨人和36%的保守派共和黨人支持碳稅。

碳稅討論在美國“死而復生”

支持者和反對者

10月底,拜登政府公布了總額達1.75萬億美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擴大社會福利支出計劃框架,以指導民主黨議員起草相關立法,其中有5550億美元投資將用於應對氣候變化和發展清潔能源。

不過,由於民主黨內出現分歧,原定於11月5日的眾議院投票被推遲,因涉及到一些具體預算問題,需要國會預算辦公室準備,預計數日之內都無法恢復投票。

值得指出的是,此前,拜登政府在原本的計劃框架中設計了清潔電力績效計劃 ( CEPP ),這一總值在1500億美元的CEPP計劃被視作拜登氣候政策的核心,其核心內容是獎勵向再生能源轉型的發電廠,同時懲罰繼續使用煤炭和天然氣的發電廠。由此撬動利益群體,實現減排。

一直以來,拜登和其白宮團隊更傾向於使用CEPP中覆蓋的方式來減排,而非使用碳稅,因為開徵碳稅可能違反拜登曾許下的承諾,即不對年收入低於4萬美元的美國人加稅。

富而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羅德伯格(Georg Roderburg)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美方可以引入類似於歐盟方面的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但不是作為首選途徑。

“我認為他們仍然會試圖補貼,比如投資於更好、更多的氣候友好型技術,但至少這(類似CBAM的機制)已經是他們開始考慮的事情。”羅德伯格表示。

然而,有一人強硬反對CEPP,這就是美國民主党參議員曼欽 (Joe Manchin),他的家鄉西弗吉尼亞州是美國最大煤炭和天然氣產地。

在同白宮的商談中,曼欽的強硬態度讓白宮不得不擱置CEPP,讓白宮不得不尋求在沒有 CEPP 的情況下實現減排目標的新方式。

諷刺的是,曼欽的此輪操作,碰巧令碳稅再次回到了白宮官員的視野之中。

據外媒報道,參與談判的參議院其他代表認為,白宮已經不能讓CEPP回來了,但進步派民主黨人很開心,正好可以藉機恢復碳稅,在談判中,來自俄勒岡州、特拉華州、新墨西哥州和夏威夷州的美國民主党參議員都表達了對恢復碳稅的支持。

“眾議院已向我們保證也會通過它,白宮向我們保證總統將把它簽署為法律。”懷特豪斯透露,目前參議院民主黨中,“我們有50票中的49票”。

這50票中的“異類”還有誰呢?就是一直反對碳稅的曼欽。

共和黨要求兩黨合作

拜登政府中不少高級官員都青睞於徵收碳稅,比如美國財長耶倫就是一位碳稅的堅定支持者。

碳稅的支持者認為,碳稅可以吸引和撬動私人投資減排技術,同時有助於實現拜登政府在《巴黎協定》中的承諾,即到 2030年,美國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減半。

此前,在美國國內缺乏碳交易機制或碳價的基礎上,國會民主黨人仍公布了一份計劃,建議於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碳稅。該計劃涵蓋“暴露於貿易競爭中”的碳密集型商品,包括鋁、水泥、鋼鐵、天然氣、石油和煤炭等。

目前,石油公司在內的美商業團體也開始贊成碳稅。民主黨人則計劃豁免無鉛汽油等商品。懷特豪斯透露:“在同白宮進行了數月談判后,各方抵達了一個都能接受的位置。”

共和黨人目前正在謹慎觀察該談判。來自阿拉斯加的共和党參議員穆爾科斯基 (Lisa Murkowski)警告說,如果僅在民主黨的支持下徵收碳稅,其政策持久性可能不會太長,“如果要將碳收費作為一項轉型政策,那麼只有在兩黨合作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碳價格顯然是我們需要努力的方向。”科羅拉多州參議員邁克爾班納特(Michael Bennet)表示,“其中一個很大的優點是,可以使用其收益來幫助能源轉型。”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按照拜登政府原有的CEPP計劃,其好處是能避免在碳稅方面的潛在國際貿易糾紛。

以歐盟的CBAM為例,羅德伯格對第一財經記者解釋道:“如果引入這樣貿易機制,關鍵是,從世貿組織(WTO)的角度如何看待這個問題。以我所知,歐盟已努力做到儘可能遵守相關WTO規定。但當涉及對歐盟公司的不同待遇時,就可能違反WTO規則。因為以前所有公司只需要遵守相對簡單的排放交易系統,而現在第三國的出口商和歐盟內部的進口商必須處理複雜的CBAM機制。但若CBAM是為了保護環境而制定的機制,且找不出其他更好的替代性方案,也許某種程度上可以被證明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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